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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曾三次大规模修宪,先后产生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此后,中国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宪法作了三次小规模修正,重点在于从宪法上承认和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改变既有的所有权关系,然而,无论是盯这的三次大改还是三次小改,都没有触及国家权力结构,修宪活动的方向显然不是限制,国家的权力,而是界定个人权利、调整限制个人自由的程度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