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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理解,法律规定简单地说指各国的法,法律实践则指在法的指导或影响下社会或公民个人的行为。我认为,就世界各国而言,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大体相同,但也存在方方面面的差异。
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影响约束着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则是法律实践反作用于法律规定。
我们先来谈法律规定对法律实践的影响,这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指引下,法律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社会和个人带来有利的影响。例如,在中国将“醉驾伤人”列入刑事犯罪后,越来越多的驾驶员们开始注意并约束自身的行为,随之而来的就是醉驾减少,社会上因意外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随之有所下降。当然还存在另一方面,那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人们带来了可乘之机。我们必须承认,世界上的各个国家,不论是超级大国的美国,公认为秩序良好的日本,还是逐渐崛起的中国,其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尚存在着不够完善、不够成熟、不够健全的地方,我们不能称之为缺陷,但那确实是一个缺口,因为很多的普通民众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都利用这样的缺口钻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空子。我们拿中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来说,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属于侵犯个人权益的犯罪,但其对象只能是女性,即强奸罪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而根据其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主体只能是男性构成,女性充其量只能成为帮助或教唆犯。因此,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也就有了很大限制,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犯罪方式。然而,我国现在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以前的闭关锁国状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女性强奸男性以及男性强奸男性的现象频频发生。中国相对停滞的刑法规定则成了一种退步。其实,中国已出现了首例强奸男性背判刑案,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犯罪案例来说,这种判刑根本不能扭转整个局面,其意义甚微。当然这个例子可能不当,因为它不符合世界上所有国家。事实上,意大利、法国、德国、俄罗斯甚至是我国台湾地区都随时代发展作出了这方面的立法革新。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至少在部分国家部分地区,法律规定对法律实践并没有起到正确的指引作用。
接下来,我们再来讨论法律实践对法律规定的反作用。我们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法律实践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人人都遵守交通法,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这绝对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其实这只是法律实践反作用的一方面。法律实践总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这些地方我们即可称作“违法”。比方说合同效力问题:一个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它会失效。再举一个我们身边的例子。上海曾发生过的“钓鱼执法”案件就是典型的法律实践违法了法律规定。钓鱼执法: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钓鱼执法是严重的以权谋私,变“执法为民”为“执法为钱”。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支行机构,俗称“两次四六五五分成”。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我们回过头再来看“钓鱼执法”的发生,似乎也就不值得奇怪了。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类违法事件带来的是什么?政府的公信力会受影响,法治的权威不再受到公民信赖,社会公德毫无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了空口白话,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进程的道路必定更加艰难。
也因此,我们,不只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有普通民众,都应该加大力气减少法律实践违反法律规定事件的发生。譬如,针对“钓鱼执法”,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改革绩效考核等指标。当然,普通民众也可以贡献自己的力量,提高法律自觉性,积极参与和配合国家机关和人员的行动。以上这些都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极大作用。
说了这么多,我们的目的其实是通过了解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的关系,明白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现状,吸收他国的长处,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争取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以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法治的权威,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不管怎样,希望各国法律都可以不断完善,法律实践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指引法律实践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将法律实践与法律规定二者统一起来。(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影响约束着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则是法律实践反作用于法律规定。
我们先来谈法律规定对法律实践的影响,这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指引下,法律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社会和个人带来有利的影响。例如,在中国将“醉驾伤人”列入刑事犯罪后,越来越多的驾驶员们开始注意并约束自身的行为,随之而来的就是醉驾减少,社会上因意外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随之有所下降。当然还存在另一方面,那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人们带来了可乘之机。我们必须承认,世界上的各个国家,不论是超级大国的美国,公认为秩序良好的日本,还是逐渐崛起的中国,其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尚存在着不够完善、不够成熟、不够健全的地方,我们不能称之为缺陷,但那确实是一个缺口,因为很多的普通民众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都利用这样的缺口钻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空子。我们拿中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来说,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属于侵犯个人权益的犯罪,但其对象只能是女性,即强奸罪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而根据其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主体只能是男性构成,女性充其量只能成为帮助或教唆犯。因此,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也就有了很大限制,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犯罪方式。然而,我国现在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以前的闭关锁国状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女性强奸男性以及男性强奸男性的现象频频发生。中国相对停滞的刑法规定则成了一种退步。其实,中国已出现了首例强奸男性背判刑案,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犯罪案例来说,这种判刑根本不能扭转整个局面,其意义甚微。当然这个例子可能不当,因为它不符合世界上所有国家。事实上,意大利、法国、德国、俄罗斯甚至是我国台湾地区都随时代发展作出了这方面的立法革新。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至少在部分国家部分地区,法律规定对法律实践并没有起到正确的指引作用。
接下来,我们再来讨论法律实践对法律规定的反作用。我们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法律实践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人人都遵守交通法,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这绝对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其实这只是法律实践反作用的一方面。法律实践总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这些地方我们即可称作“违法”。比方说合同效力问题:一个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它会失效。再举一个我们身边的例子。上海曾发生过的“钓鱼执法”案件就是典型的法律实践违法了法律规定。钓鱼执法: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钓鱼执法是严重的以权谋私,变“执法为民”为“执法为钱”。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支行机构,俗称“两次四六五五分成”。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我们回过头再来看“钓鱼执法”的发生,似乎也就不值得奇怪了。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类违法事件带来的是什么?政府的公信力会受影响,法治的权威不再受到公民信赖,社会公德毫无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了空口白话,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进程的道路必定更加艰难。
也因此,我们,不只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有普通民众,都应该加大力气减少法律实践违反法律规定事件的发生。譬如,针对“钓鱼执法”,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改革绩效考核等指标。当然,普通民众也可以贡献自己的力量,提高法律自觉性,积极参与和配合国家机关和人员的行动。以上这些都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极大作用。
说了这么多,我们的目的其实是通过了解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的关系,明白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现状,吸收他国的长处,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争取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以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法治的权威,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不管怎样,希望各国法律都可以不断完善,法律实践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指引法律实践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将法律实践与法律规定二者统一起来。(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