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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执行。新的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有不少新规。首先是在生产和经营上,《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