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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经审核确认,省政府决定,在前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再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