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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的公务员法在思想和制度方面都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突出了政治要求,体现了立法目的,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经过多年的发展,它已并不仅仅主要体现效率和个人权利价值,政治回应性和社会公平同样是其关注重点,这在新公务员法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同时在公务员职务、职级、考核、遴选等制度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但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新的制度在适用中仍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讨论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归根到底在培养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新的《公务员法》便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旨在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要想建设这样一支队伍,选拔录用方式必然是重中之重,在我国要想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参加公开选拔或是选举(职务、职级升降制度);直接调入(交流制度);军人转业进入;成为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公务员是最主要的方式,每年都有大批的青年通过国考、省考的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这也说明了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严谨性。
从历史上的“开科取士”到如今的国家公务员考试,都是在不断的为国家输送优秀人才,不管是在歷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便是在吸收古代科举传统以及新中国干部录用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承担了主任级以下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录取工作,目的在于选拔最优秀、最合适的人员充实到我们的公务员队伍里去,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从近几年的人数统计数据上看,每年都有近 140 万人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报名地方省级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更是不尽其数。虽然每年报考人数众多,但公务员招录的人员数量却相对固定,面对这样激烈的竞争,考生必须要在考试中取得极其优异的成绩才有录取的可能性,如此庞大的考试群体,需要更加规范的录取办法,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公正。
如果公平性不能有效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的科学性将会遭到破坏,公众难以信服,就失去了民众的信任。然而在现实中仍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此前有一位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均取得第一名,并且体检也是显示正常,最终却没有被录取,录取了第二名的考生,在当事人的多次问询后,招录单位才给出了第二名“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的说法。显然,招录单位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法规,破坏了录取工作的公平性,使得民众对公务员的录取制度产生极大怀疑,令人难过的是,这并不是第一例不公平的案件。此前江西省有位考生,同样是以第一名成绩通过笔试面试,却在体检阶段“被贫血”,导致体检结果不合格,无法被录取,在有心人的操作下,第二名的考生进入体检审核阶段,这也说明了,公务员考录人员的违规操作不仅仅是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更有甚者在其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随意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违反《刑法》规定,对此,应对其按照《刑法》定罪处罚。
造成上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法律制度方面,新的《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然而在第二十五条中又规定了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这条规定的初心是完善公务员录取的条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基层徇私舞弊的便利,因此需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而不能仅仅是停留在表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职位分类制度,对不同职位所需要的不同人员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杜绝相关人员的有心操作。
其次是在公务员的面试阶段,笔试是考生参加统一的考试,不管是考生作弊还是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的几率都是微乎其微,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也是极其小,因此可以保证公正性。但是在面试阶段就难说了,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这也使得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人情化”现象严重,面试是录用制度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考虑到具体招考部门最清楚所需人员的具体要求,因此,公务员面试基本上是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委托给各级用人单位自己来执行的,但这一规定给公务员招录中的关系庇护提供了便利。主要表现为一些招考部门为了照顾政府部门领导或者同事的亲友等而徇私舞弊,使“公务员面试”变成为“变相内招”“任人唯亲”,“关系”和“面子”所及人员的亲友、子女等考生在面试环节上拥有了绝对优先地位。这就为考官的徇私枉法洞开了大门,丧失了公务员招考的公平性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完善面试制度,丰富面试形式,增强面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可以采取改进面试方法和丰富面试形式的方法,完善面试监督体制,杜绝徇私舞弊行为。此外还应加强面试官的政治素养,可以对考官的任选资格进行规定,如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主要由专家学者和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官团。还可以建立考官资格定期审查制度。对持有考官证的人员定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试,确实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的考官队伍。同时建立考官人才库,随机组编临时考官队伍。对考官实行统一管理,考官队伍组建应打破地域、部门界限,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调配,防止考官在面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最后是在体检阶段中出现的问题,公务员体检制度的不合理同样会造成不公平现象频发,前文中列举的案件就是反映的这个问题,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质上是一种与健康有关的任职资格,体检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与特定职位的具体要求相对应”的原则。然而,从我国现实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上看,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具体内容规定上都存在这诸多不合理性。这不仅仅是需要国家制定更加详细的统一制度,还需要各个部门在具体内容规定上加以完善,消除现实中的不合理性。
除了现实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外,我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选取范围绝大部分是针对应届生,不少往届生没有参加考试的资格,虽然国家需要新鲜的血液注入,但也需要有经历有能力的人才的加入,因此也可以在该选取范围上适当的扩大,将更多的人才吸收进公务员队伍,共同努力建设更好的“中国梦”。我国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来提供组织保障,而科学的录用制度则是源源不断的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公务员队伍中的制度保障。完善和发展公务员考试录取制度,除了把注意力放在考试录用制度本身之外,还应该加强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因为公务员录用制度只是《公务员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一个小系统,如果紧靠其一部分的发展,是不足以带动整个系统的运转的,也无法达到我们所预想的效果,因此还需要发挥整体的作用,完善和发展整个系统。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归根到底在培养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新的《公务员法》便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旨在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要想建设这样一支队伍,选拔录用方式必然是重中之重,在我国要想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参加公开选拔或是选举(职务、职级升降制度);直接调入(交流制度);军人转业进入;成为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公务员是最主要的方式,每年都有大批的青年通过国考、省考的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这也说明了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严谨性。
从历史上的“开科取士”到如今的国家公务员考试,都是在不断的为国家输送优秀人才,不管是在歷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便是在吸收古代科举传统以及新中国干部录用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承担了主任级以下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录取工作,目的在于选拔最优秀、最合适的人员充实到我们的公务员队伍里去,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从近几年的人数统计数据上看,每年都有近 140 万人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报名地方省级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更是不尽其数。虽然每年报考人数众多,但公务员招录的人员数量却相对固定,面对这样激烈的竞争,考生必须要在考试中取得极其优异的成绩才有录取的可能性,如此庞大的考试群体,需要更加规范的录取办法,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公正。
如果公平性不能有效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的科学性将会遭到破坏,公众难以信服,就失去了民众的信任。然而在现实中仍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此前有一位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均取得第一名,并且体检也是显示正常,最终却没有被录取,录取了第二名的考生,在当事人的多次问询后,招录单位才给出了第二名“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的说法。显然,招录单位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法规,破坏了录取工作的公平性,使得民众对公务员的录取制度产生极大怀疑,令人难过的是,这并不是第一例不公平的案件。此前江西省有位考生,同样是以第一名成绩通过笔试面试,却在体检阶段“被贫血”,导致体检结果不合格,无法被录取,在有心人的操作下,第二名的考生进入体检审核阶段,这也说明了,公务员考录人员的违规操作不仅仅是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更有甚者在其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随意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违反《刑法》规定,对此,应对其按照《刑法》定罪处罚。
造成上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法律制度方面,新的《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然而在第二十五条中又规定了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这条规定的初心是完善公务员录取的条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基层徇私舞弊的便利,因此需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而不能仅仅是停留在表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职位分类制度,对不同职位所需要的不同人员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杜绝相关人员的有心操作。
其次是在公务员的面试阶段,笔试是考生参加统一的考试,不管是考生作弊还是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的几率都是微乎其微,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也是极其小,因此可以保证公正性。但是在面试阶段就难说了,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这也使得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人情化”现象严重,面试是录用制度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考虑到具体招考部门最清楚所需人员的具体要求,因此,公务员面试基本上是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委托给各级用人单位自己来执行的,但这一规定给公务员招录中的关系庇护提供了便利。主要表现为一些招考部门为了照顾政府部门领导或者同事的亲友等而徇私舞弊,使“公务员面试”变成为“变相内招”“任人唯亲”,“关系”和“面子”所及人员的亲友、子女等考生在面试环节上拥有了绝对优先地位。这就为考官的徇私枉法洞开了大门,丧失了公务员招考的公平性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完善面试制度,丰富面试形式,增强面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可以采取改进面试方法和丰富面试形式的方法,完善面试监督体制,杜绝徇私舞弊行为。此外还应加强面试官的政治素养,可以对考官的任选资格进行规定,如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主要由专家学者和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官团。还可以建立考官资格定期审查制度。对持有考官证的人员定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试,确实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的考官队伍。同时建立考官人才库,随机组编临时考官队伍。对考官实行统一管理,考官队伍组建应打破地域、部门界限,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调配,防止考官在面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最后是在体检阶段中出现的问题,公务员体检制度的不合理同样会造成不公平现象频发,前文中列举的案件就是反映的这个问题,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质上是一种与健康有关的任职资格,体检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与特定职位的具体要求相对应”的原则。然而,从我国现实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上看,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具体内容规定上都存在这诸多不合理性。这不仅仅是需要国家制定更加详细的统一制度,还需要各个部门在具体内容规定上加以完善,消除现实中的不合理性。
除了现实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外,我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选取范围绝大部分是针对应届生,不少往届生没有参加考试的资格,虽然国家需要新鲜的血液注入,但也需要有经历有能力的人才的加入,因此也可以在该选取范围上适当的扩大,将更多的人才吸收进公务员队伍,共同努力建设更好的“中国梦”。我国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来提供组织保障,而科学的录用制度则是源源不断的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公务员队伍中的制度保障。完善和发展公务员考试录取制度,除了把注意力放在考试录用制度本身之外,还应该加强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因为公务员录用制度只是《公务员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一个小系统,如果紧靠其一部分的发展,是不足以带动整个系统的运转的,也无法达到我们所预想的效果,因此还需要发挥整体的作用,完善和发展整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