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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征都在大学法学科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基于现有的大学生扩招、司法考试变革和大学新生心态等具体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传统唯理型的宪法理论教学和学习已经不再适应时代。所以我们有必要站在宪法实践性意义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宪法学教学体系进行改革,转换教学理念。通过更加适当的方式引领大学生切实把握住宪法的概念和原理,掌握住世界律法发展的脉络和基本规律。
关键词:宪法的实践性;教学理念;大学生扩招;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37-02
作者简介:刘国利(1979-),男,汉族,内蒙古通辽人,法律硕士,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国家制度。
立足于教学理念,宪法的实践性在教学中的运用代表着在高校法学科教学中,教师将不能仅限与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理和理论学说的注解和记诵,还要注重对于宪法体系的分析和对宪法实践运用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宪法实践性的教学运用具体体现为教学体系的安排和调整变化。即对原本宪法学理论知识学习为主体,以理论逻辑理解为基础,对教学顺序进行循序渐进的教学模式的抛弃,转向从遵循宪法的具体事例入手,学习具体案例中的宪法规范,从而对规范所属的范畴和原理进行学习,相对于原本的教学理念,本文将分析宪法从唯理型学习转向实践型学习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传统宪法教学理念特点
我国的宪法学教学建立在重要理论和基本原理之上,教学体系上的安排是以理论概述为先,在教学模式上是以先期学习理论,再由理论来指导实践,在课堂实际教学方式的使用中,同样偏重于对理论概念的照本宣科,并解释其中较为复杂的专有名词,缺少了对学生法律敏感性的培养。总体来说,传统唯理型的教学方式并没有基于宪法对实际社会现实和现象运用分析。具体而言,传统唯理型宪法教学的理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是教材方面的运用理念。在传统的宪法教学体系中,使用的教材版本往往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大纲统一印刷。所以这些教材往往都是相似的,同样地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安置在教材的首要部位,同样的,这些理论占据整本书的一半甚至一半以上的篇幅。而教师对课时及传授知识等教学体系的安排往往就是根据教材的排版你内容而定的,如由周叶中主编的《宪法》是由绪论、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三大部分组成,在篇幅内容上三部分大体相同,但具体分析后,在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理论的解释和分析。另一方面,在课程的安排上,众多的高校倾向于将理论性强的学科(如宪法学对于法学科)安排在大学入手的第一个学期。之后再进行其他法律与现实相关联的分析学习。
其次,从教学模式方面,传统宪法学教学中遵从发条式的教学模式安排,注重对宪法典的介绍分析,在实际中忽略了对宪法规范教学的重要性;并且基于对宏观的制度分析和简单的一分为二的低级辩证的方式来对宪法的实际运行内容进行评价安排。根据我国的国情,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来源,学生以学习宪法典作为学习宪法学的主要对象。但是现下的情况是,在教学中学生和教师都过分地关注宪法典法条的解释,而忽略了对宪法具体参与的现实案例的分析和思考。在我国,对于宪法学的学习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是法学科中对宪法学的学习是立足于对现行宪法典的学习,在学习中将各类宪法现象进行简单的对比分类,有利于学生追溯到宪法的历史渊源,调动起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立足于现行宪法典的学习的宪法学成为了中国宪法典的解释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学习中采用的一分为二的辩证分析法,使得各类宪法只有好坏之分,这不利于学生建立法学科最起码的科学立场和严谨的学术态度。
最后,从创新思维方面,传统的宪法学教学体系的局限性体现在对学生学习考核方面,在考核评价时只注重具有客观标准答案的题目,如选择、填空、名词解释、概念剖析的题型设置,而不太欢迎针对于学生自由讨论的题型设置。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造成:一是教师喜欢那些规矩听课的学生,因为这一类的学生方便教师按照教学体系进行授课,教师也较容易对安分的学生提出的问题产生成就感;二是学生方面,因为教师的不支持,学生渐渐丧失创造性思维,缺少了辩证分析的能力。
二、宪法实践教学理念转换的必要性
所有的理论都是为了实际服务的,宪法当然也是如此。一旦社会对于宪法的需求发生了变化,相关的教学教育也必须做出调整来适应于社会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得出我们必须将宪法学的教学理念从传统的唯理型教学转换到依靠现实的实践性教学,以下三方面是进行这种根本性转换调整的必要原因:
一是,大学进行扩招,大学法学教育不再是精英教育,而逐渐走向大众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人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达,于是扩招成为一种人才的招揽方式,越来越多的学生得以接受到技术、理论的教育,从而在走出社会后,为经济建设,国家富强付出自己的一份力。但是扩招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即大学生的生源素质参差不齐,并缺少实际锻炼。在大学生进入到社会的时候无法成为创新性、服务性的人才。同样的,法学科也需要实践性较强的大学生,理论型的宪法学教学理念也因此接受了社会对其的挑战,转换自身学习理念,淡化理论色彩,强化规范实践,使其学习者能够成为实践性人才,以成为国家所需要的公务员或律师。而传统的注重理论的教学,使得大部分本科就业生选择在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这对于中国法律的实际运用是不利的,因为中国更需要的是对于宪法的实际运用研究而不是对宪法学的研究。
二是,在中国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即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脱节,导致了应届高考生来到大学后对大学里的各种知识应接不暇,同时没有得到系统的教育和指导,使得学生到最后养成临时突击应对考试的恶性习惯。对于刚进入大学的大学生来说,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宪法理论和历史演变的传授,学生们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所以需要讲究方式,运用现实生活中的宪法现象,先传授宪法规范和制度事实的课程,可以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从而学生有求知欲望而主动去学习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另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是现在的出版社五花八门,许多编者将一些宪法学的专用术语写入书中,并且对其加重点号,这无疑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压力,转移了学生的学习重点,使学生过多地重视对记忆知识的记诵而忽略运用知识的原理和方法。考虑到学生的求知欲、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宪法学的教学者就可以从实用的宪法的规范和制度入手,实现知识点的中高等教育衔接。 三是,正确对待改革后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证是我国司法职业最重要的入门砖。而改革过后的司法资格考试被安排在了每年的九月份,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才具有报考资格,这一改革解决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而这一考试对于大学课程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由于该考试考核内容是为了让法学生将现实现象同理论相结合,用理论来支撑实践,用实践来说明理论。所以从大学生的就业率考虑,调整现有的宪法学理论型教学体系迫在眉睫,只有对于宪法学进行实践性学习,才能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考核内容,提高通过率,增加就业。
三、宪法实践教学理念转换的可行性
对于大学生活来说,不管是学生还是老师都具有比中等教育更加自由的选择度,即学生可以选课,教师可以选择教材和所讲内容。所以大学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真实情况和自身科研的成果心得出发,培育出更加符合学生特性和需要的优化教学体系。从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教师拥有对课程教学体系调整和更新的主导作用,以至于我们可以从这方面入手,通过对教师自身素质提升和学生实际需求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等方面,来论证宪法的实践性的教学理念转换的可行性。
第一,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文化界也在力求改革,以应对更种各样的现实情况。首先是教育教学方面,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对宪法学在内的法学核心课程的改革。为了应和改革的呼声,各高校出现了众多的宪法本科教材和专著。这些新的教材和专著具有越来越重视宪法规范制度和运行效果内容的教学安排,而摒弃了传统教材过分重视理论的教学安排计划。其次是教学精品课程项目的开展,带动了众多高校开展精品课程评选工程,也带动了宪法学案例的教学,使宪法学案例教学的参考文献和相关研究文献越来越多,为实现宪法学的教学体系的调整提供了现成的教学资源和良好的契机。
第二,对于法学师资力量在全国6900所的法学本科专业中的分布及其不平衡。有一些高校存在的法学硕士点或博士点,为原本就强大的教师队伍又增添了本科法学基础教育教学力量,所以具有对宪法学教学理念调整转换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对于原本就缺少师资力量的法学院系而言,进行宪法教学更是本专业寻求出路的重要方式,这些师资原本就对宪法理论知识储备不足,转向对宪法的实践性的分析探讨无疑是一大出路。
第三,对于大学生新生来说,他们大多数本着自愿的原则报考了法学专业,本身具有一个伟大的梦想,有着强大的公共责任意识和现实主义观念。他们抛弃了对市场收益的强烈追求,同时也对放弃了个性的展示。初进校门时,新生们对于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充满了对法律内容的憧憬和敬畏。但事实上却因为高等教育同中等教育的知识不关联不衔接,导致这些法学生不太容易在初始阶段就接受高深繁琐的理论学习,反而通过生动形象的法律现实来阐释法律知识、提高法学理论和培养法学思维更而有效。综上,宪法学教学者必须考虑到学生真实的知识接受情况,采取宪法现象到宪法现实运用再到宪法的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教学顺序来安排教学内容和进程。
四、结论
通过对宪法实践性的教学理念的转换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知。对于法学科学生进行传统教学理念的调整和改革,对于国家、学校和学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国家层面上,宪法的实践性和教学理念转换提高了就业率,为国家创造了创新性人才;在学校层面上,实践性的学习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了学校的师资力量,吸引了更多的应届高考生就读,增长了学校的学术氛围;对于学生层面来说,通过对宪法的实践性学习,提高了自我思维能力,提升了自我素养,为将来就业提供了保证。总而言之,宪法的实践性教学理念的转变是可行且必行的行为。
[ 参 考 文 献 ]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02:285-318.
[2]王萍.转换式理念在体育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4,24:184-185.
[3]姚小林.论宪法的实践性与教学理念转换[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6:115-117.
[4]陆铭,欧海军.高增长与低就业:政府干预与就业弹性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11,12:3-31.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4:50-58+158-159.
关键词:宪法的实践性;教学理念;大学生扩招;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37-02
作者简介:刘国利(1979-),男,汉族,内蒙古通辽人,法律硕士,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国家制度。
立足于教学理念,宪法的实践性在教学中的运用代表着在高校法学科教学中,教师将不能仅限与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理和理论学说的注解和记诵,还要注重对于宪法体系的分析和对宪法实践运用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宪法实践性的教学运用具体体现为教学体系的安排和调整变化。即对原本宪法学理论知识学习为主体,以理论逻辑理解为基础,对教学顺序进行循序渐进的教学模式的抛弃,转向从遵循宪法的具体事例入手,学习具体案例中的宪法规范,从而对规范所属的范畴和原理进行学习,相对于原本的教学理念,本文将分析宪法从唯理型学习转向实践型学习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传统宪法教学理念特点
我国的宪法学教学建立在重要理论和基本原理之上,教学体系上的安排是以理论概述为先,在教学模式上是以先期学习理论,再由理论来指导实践,在课堂实际教学方式的使用中,同样偏重于对理论概念的照本宣科,并解释其中较为复杂的专有名词,缺少了对学生法律敏感性的培养。总体来说,传统唯理型的教学方式并没有基于宪法对实际社会现实和现象运用分析。具体而言,传统唯理型宪法教学的理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是教材方面的运用理念。在传统的宪法教学体系中,使用的教材版本往往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大纲统一印刷。所以这些教材往往都是相似的,同样地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安置在教材的首要部位,同样的,这些理论占据整本书的一半甚至一半以上的篇幅。而教师对课时及传授知识等教学体系的安排往往就是根据教材的排版你内容而定的,如由周叶中主编的《宪法》是由绪论、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三大部分组成,在篇幅内容上三部分大体相同,但具体分析后,在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理论的解释和分析。另一方面,在课程的安排上,众多的高校倾向于将理论性强的学科(如宪法学对于法学科)安排在大学入手的第一个学期。之后再进行其他法律与现实相关联的分析学习。
其次,从教学模式方面,传统宪法学教学中遵从发条式的教学模式安排,注重对宪法典的介绍分析,在实际中忽略了对宪法规范教学的重要性;并且基于对宏观的制度分析和简单的一分为二的低级辩证的方式来对宪法的实际运行内容进行评价安排。根据我国的国情,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来源,学生以学习宪法典作为学习宪法学的主要对象。但是现下的情况是,在教学中学生和教师都过分地关注宪法典法条的解释,而忽略了对宪法具体参与的现实案例的分析和思考。在我国,对于宪法学的学习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是法学科中对宪法学的学习是立足于对现行宪法典的学习,在学习中将各类宪法现象进行简单的对比分类,有利于学生追溯到宪法的历史渊源,调动起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立足于现行宪法典的学习的宪法学成为了中国宪法典的解释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学习中采用的一分为二的辩证分析法,使得各类宪法只有好坏之分,这不利于学生建立法学科最起码的科学立场和严谨的学术态度。
最后,从创新思维方面,传统的宪法学教学体系的局限性体现在对学生学习考核方面,在考核评价时只注重具有客观标准答案的题目,如选择、填空、名词解释、概念剖析的题型设置,而不太欢迎针对于学生自由讨论的题型设置。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造成:一是教师喜欢那些规矩听课的学生,因为这一类的学生方便教师按照教学体系进行授课,教师也较容易对安分的学生提出的问题产生成就感;二是学生方面,因为教师的不支持,学生渐渐丧失创造性思维,缺少了辩证分析的能力。
二、宪法实践教学理念转换的必要性
所有的理论都是为了实际服务的,宪法当然也是如此。一旦社会对于宪法的需求发生了变化,相关的教学教育也必须做出调整来适应于社会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得出我们必须将宪法学的教学理念从传统的唯理型教学转换到依靠现实的实践性教学,以下三方面是进行这种根本性转换调整的必要原因:
一是,大学进行扩招,大学法学教育不再是精英教育,而逐渐走向大众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人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达,于是扩招成为一种人才的招揽方式,越来越多的学生得以接受到技术、理论的教育,从而在走出社会后,为经济建设,国家富强付出自己的一份力。但是扩招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即大学生的生源素质参差不齐,并缺少实际锻炼。在大学生进入到社会的时候无法成为创新性、服务性的人才。同样的,法学科也需要实践性较强的大学生,理论型的宪法学教学理念也因此接受了社会对其的挑战,转换自身学习理念,淡化理论色彩,强化规范实践,使其学习者能够成为实践性人才,以成为国家所需要的公务员或律师。而传统的注重理论的教学,使得大部分本科就业生选择在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这对于中国法律的实际运用是不利的,因为中国更需要的是对于宪法的实际运用研究而不是对宪法学的研究。
二是,在中国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即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脱节,导致了应届高考生来到大学后对大学里的各种知识应接不暇,同时没有得到系统的教育和指导,使得学生到最后养成临时突击应对考试的恶性习惯。对于刚进入大学的大学生来说,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宪法理论和历史演变的传授,学生们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所以需要讲究方式,运用现实生活中的宪法现象,先传授宪法规范和制度事实的课程,可以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从而学生有求知欲望而主动去学习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另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是现在的出版社五花八门,许多编者将一些宪法学的专用术语写入书中,并且对其加重点号,这无疑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压力,转移了学生的学习重点,使学生过多地重视对记忆知识的记诵而忽略运用知识的原理和方法。考虑到学生的求知欲、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宪法学的教学者就可以从实用的宪法的规范和制度入手,实现知识点的中高等教育衔接。 三是,正确对待改革后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证是我国司法职业最重要的入门砖。而改革过后的司法资格考试被安排在了每年的九月份,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才具有报考资格,这一改革解决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而这一考试对于大学课程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由于该考试考核内容是为了让法学生将现实现象同理论相结合,用理论来支撑实践,用实践来说明理论。所以从大学生的就业率考虑,调整现有的宪法学理论型教学体系迫在眉睫,只有对于宪法学进行实践性学习,才能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考核内容,提高通过率,增加就业。
三、宪法实践教学理念转换的可行性
对于大学生活来说,不管是学生还是老师都具有比中等教育更加自由的选择度,即学生可以选课,教师可以选择教材和所讲内容。所以大学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真实情况和自身科研的成果心得出发,培育出更加符合学生特性和需要的优化教学体系。从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教师拥有对课程教学体系调整和更新的主导作用,以至于我们可以从这方面入手,通过对教师自身素质提升和学生实际需求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等方面,来论证宪法的实践性的教学理念转换的可行性。
第一,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文化界也在力求改革,以应对更种各样的现实情况。首先是教育教学方面,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对宪法学在内的法学核心课程的改革。为了应和改革的呼声,各高校出现了众多的宪法本科教材和专著。这些新的教材和专著具有越来越重视宪法规范制度和运行效果内容的教学安排,而摒弃了传统教材过分重视理论的教学安排计划。其次是教学精品课程项目的开展,带动了众多高校开展精品课程评选工程,也带动了宪法学案例的教学,使宪法学案例教学的参考文献和相关研究文献越来越多,为实现宪法学的教学体系的调整提供了现成的教学资源和良好的契机。
第二,对于法学师资力量在全国6900所的法学本科专业中的分布及其不平衡。有一些高校存在的法学硕士点或博士点,为原本就强大的教师队伍又增添了本科法学基础教育教学力量,所以具有对宪法学教学理念调整转换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对于原本就缺少师资力量的法学院系而言,进行宪法教学更是本专业寻求出路的重要方式,这些师资原本就对宪法理论知识储备不足,转向对宪法的实践性的分析探讨无疑是一大出路。
第三,对于大学生新生来说,他们大多数本着自愿的原则报考了法学专业,本身具有一个伟大的梦想,有着强大的公共责任意识和现实主义观念。他们抛弃了对市场收益的强烈追求,同时也对放弃了个性的展示。初进校门时,新生们对于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充满了对法律内容的憧憬和敬畏。但事实上却因为高等教育同中等教育的知识不关联不衔接,导致这些法学生不太容易在初始阶段就接受高深繁琐的理论学习,反而通过生动形象的法律现实来阐释法律知识、提高法学理论和培养法学思维更而有效。综上,宪法学教学者必须考虑到学生真实的知识接受情况,采取宪法现象到宪法现实运用再到宪法的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教学顺序来安排教学内容和进程。
四、结论
通过对宪法实践性的教学理念的转换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知。对于法学科学生进行传统教学理念的调整和改革,对于国家、学校和学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国家层面上,宪法的实践性和教学理念转换提高了就业率,为国家创造了创新性人才;在学校层面上,实践性的学习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了学校的师资力量,吸引了更多的应届高考生就读,增长了学校的学术氛围;对于学生层面来说,通过对宪法的实践性学习,提高了自我思维能力,提升了自我素养,为将来就业提供了保证。总而言之,宪法的实践性教学理念的转变是可行且必行的行为。
[ 参 考 文 献 ]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02:285-318.
[2]王萍.转换式理念在体育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4,24:184-185.
[3]姚小林.论宪法的实践性与教学理念转换[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6:115-117.
[4]陆铭,欧海军.高增长与低就业:政府干预与就业弹性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11,12:3-31.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4:50-58+15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