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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6月,刘某在北京大学新技术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参加工作,经多次变更工作单位后进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2007年9月,刘某进入正在筹备期的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数码公司)工作。刘某到方正数码公司工作后,未与方正数码公司就是否延续其在方正电子公司的待遇问题作出书面约定,亦未对电子公司提出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