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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文在梳理科研院所改革实践中总结提出了推进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从事公益服务的科研院所的分类改革模式及其适用条件,研究提出了财税、金融、人事及产权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建议,以期为我国下一步推进科研院所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科研院所 机构改革 改革模式
0.引言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这份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我国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然而,由于当前我国不同类型科研院所存在不同属性和特点,如何在既定改革目标下,科学选择适宜的改革模式、研究制度合理的配套措施是当前应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的科研院所较少承担行政职能,本文将重点总结和提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服务的科研院所的改革模式、适用条件及配套措施,以期为下一步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院所改革模式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院所,要支持他们进入企业或向企业化、市场化转制,鼓励和支持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一般来说,这类科研院所建立企业化运行机制有以下几种模式:
1.1改制成科技型企业
该模式是指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科研院所一次性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重组、组织机构的重新设置、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等上作程序,一步到位地将科研事业单位直接变成科技产业化的主体,并按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科研院所改制成科技型企业,可结合科研院所的业务规模、经营资本及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等优劣条件,考虑适时选择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三种类型。科研院所改制成科技型企业,使得院所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彻底转变,在转制之初就能做出较长远的科技型企业的总体规划,从而避免改制过程中经常碰到的“迂回反复”、“摇摆不定”的缺陷。不过科研院所一步改制成科技型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改制程序复杂,需要事先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周全的考虑,否则,日后调整的代价是异常巨大的。
1.2企业兼并科研院所
该模式是指企业兼并科研院所,使科研院所成为企业的研究部门或者技术开发中心,院所法人消失,企业法人不消失。采用这种模式,科研院所法人消失后,能得到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有利于科研院所今后的生存与发展,但同时,该模式也使得科研院所从此失去了决策自主权,研发、管理等事务都要受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约束和统筹。这种模式适用于在科研开发或产品服务等方面能与企业或企业集团做到优势互补的科研院所,二者的结合,有利于企业和院所资源的整合,有利于节约研发成本,有利于双方的长远发展。
1.3科研院所兼并企业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兼并与自身科研成果开发相关的企业,使企业成为其科研开发和生产的部门,此时院所法人不消失,企业法人消失。这种模式的适用对象为:科研院所已有技术成果,但缺少成果转化的资金,缺乏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的经验。一旦企业加入科研院所,成为其生产和销售的部门后,院所就可以通过资产重组,使企业集中精力转化已有的技术成果,从而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
1.4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办企业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与专业相近的企业通过股份或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办企业,此时,科研院所的法人和企业的法人均不消失,双方联合组成一个新的法人。这种模式既可以综合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又可以利用企业的资金、市场、经营管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种模式使得科研院所和企业均能借用外部条件、外部力量来促进自身的发展,但同时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寻找合作伙伴,洽谈合作事宜.时间长,程序多,且合作过程还存在因利益分配协商不一致而使得合作受阻的风险。这种模式较适用于同其他科研院所或企业有一定的联办经验、合作优势明显的科研院所。
1.5科研院所与企业合并成新的法人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与企业两个独立的法人名称同时消失,双方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这种模式的适用对象为:科研院所和企业双方实力相当,任何一方都没有能力兼并另一方,同时双方在技术、资产、管理和市场上具有互补性,故而双方自愿合并后能起到“1+1>2”的作用。
1.6一院(所)两制
该模式是指在科研院所内部成立公司或创办经济实体。院所内部同时实行与指令性计划相适应的事业管理制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化管理制。“一院(所)两制”模式按照科研院所与公司(经济实体)的关系、放权程度分作两种情况:
1.6.1裂变型。科研院所对于在其内部新成立的公司或新办的经济实体实行松散式管理,除保留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外,其余科技人员集体下海,兴办科技企业。在这种类型中,院所对公司(经济实体)实行“四个分开”:管理渠道分开、研制队伍分开、管理方法分开、分配政策分开,院所与公司(经济实体)的关系类似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裂变型”模式的优点是新裂变的经济体有很强的自主性,能充分发挥管理层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缺点是经营单元多,不利于培育主导业务。这种模式的适用对象为专业分布较广、能独立经营的项目多、有着丰富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才多的科研院所。
1.6.2转制型。在不改变科研院所的原有构架和科研独立性的基础上,将科研院所内部如科、室或成果转化中心等与市场联系较为紧密的一些部门转化为公司或经济实体,适当放权,使原有的科研院所成为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连为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在这种模式中,科研院所对所属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保持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性质不变和财务关系不变,院所可授予其“二级法人”资格,使其享有自主经营权、人事权、相对独立财务权和应得收入分配权等,院所与公司(经济实体)的关系类似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1.7产学研联动模式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以自己的科技优势,再结合高等院校的学科优势和大中型企业的产业优势,合作共建技术创新企业,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产、学、研”联动的整体优势,推进科技产业化的实现。
2.从事公益服务的科研院所改革模式
对于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礼会公益型科研院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后,仍作为事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
2.1COCO模式
GOCO(Government-Owned,Contract-Operated)模式即政府所有一委托管理模式,它是指政府将与经过招标选中的私有管理组织或大学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私有管理组织或大学代表政府管理国有科研院所。在这种模式下,原来的研究机构不再作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而是作为其执行机构,由其自身去争取科研经费。GOCO模式的优点是:第一,国立科研机构的产权没有损失,而且通过私营公司的管理,可以起到盘活资产的作用;第二,科研机构内部的科研活动因减少了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而使效率得以提高;第三,政府部门采购科研机构的部分产品,或者根据合同为科研机构提供经费,保证了科研机构活动的稳定性。
2.2全额事业费供给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针对那些无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其科研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发展需要和国防建设需要的非营利性科研院所,如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地质、气象等具有公益性质的科研院所。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院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工资、医疗费、行政开支等全部南政府全额拔款,其工作成绩由政府和主管部门通过对其成果水平和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这些非盈利性科研院所并非是不能营利,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来源除扣掉政府拨款外,还包括民间捐赠和自己组织营利收入等,不过,其营利收入只是政府投入的补充,主要用于科研发展。
2.3转变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研究基地
该模式是指政府将科研机构重组成该行业的研究基地,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开展行业的技术和管理研究。为了推进科技体制改革,1998年,四川省科委本着“自筹为主、拨款为辅、多方集资、集中使用”的原则,批准四川省化上院组建“四川省农药研究基地”,々门开展农药技术研究。该基地编制62人,其中专职25人,兼职37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研究部实行项目首席专家责任制。基地由地方财政给予事业费支持,专职研发、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兼职技术人员则以流动为主,按项目下达科研经费。
3.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配套政策建议
对各种科研院所进行不同模式的改制仅仅是科研院所改革迈出的实质性一步,要保证改制后的科研院所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政府就必须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缩短改制科研院所同市场的磨合期。
3.1财政扶持
对于经过评审认定的科研机构,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尤其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院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产品和工程技术。这方面可借鉴北京、江苏等省份的成功做法。北京市颁布《科研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对经过市科委评审认定的科研机构,可以无偿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筹集25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产品和工程技术。对于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能力差的科研院所,要在开发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管理和技术骨干上制定专项的财政扶持计划,以促进院所全面发展。例如,重庆市对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能力差的市属院所采取“每年建立100万元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开发100项科研项目、培养100名管理和技术骨干”的“三百计划”,以促进院所全面发展。
3.2税收优惠
科研院所转制以后形成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上实行减免优惠,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改制企业还应享受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这方面可借鉴北京市、江两省等地的做法。北京市和江西省的地税局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都给予接受国家及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于由多个科研院所合并组建的应用技术企业,可以考虑由当地政府统一进行科研业务的税收减免。如,重庆市投资3亿元整合6个转制院所,组建市应用技术研究院,并由市政府统一进行科研业务的税收减免。
3.3金融支持
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院所,应出台激励政策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增加信贷品种,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改项目,要重点给予贷款支持,并制定相应的贴息政策。例如,江西省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院所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增加信货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研项目和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改项目,都给予优先发放科技贷款、技改贷款或贴息支持。
3.4人事制度改革
对科研院所转制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可考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负担部分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例如,重庆市对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科研院所转制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随单位其他人员一同进入企业社保的,统一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河北省则对转制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负担部分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3.5产权及分配制度改革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转制院所,可从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一定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对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型科研院所,可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单位的正式职工。对于小型国有科研院所,可允许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力量以个人或合伙的形式参股购买,以实现民营化,提升经营效率。这方面可借鉴江西省的成功做法。
[关键词]科研院所 机构改革 改革模式
0.引言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这份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我国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然而,由于当前我国不同类型科研院所存在不同属性和特点,如何在既定改革目标下,科学选择适宜的改革模式、研究制度合理的配套措施是当前应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的科研院所较少承担行政职能,本文将重点总结和提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服务的科研院所的改革模式、适用条件及配套措施,以期为下一步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院所改革模式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院所,要支持他们进入企业或向企业化、市场化转制,鼓励和支持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一般来说,这类科研院所建立企业化运行机制有以下几种模式:
1.1改制成科技型企业
该模式是指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科研院所一次性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重组、组织机构的重新设置、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等上作程序,一步到位地将科研事业单位直接变成科技产业化的主体,并按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科研院所改制成科技型企业,可结合科研院所的业务规模、经营资本及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等优劣条件,考虑适时选择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三种类型。科研院所改制成科技型企业,使得院所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彻底转变,在转制之初就能做出较长远的科技型企业的总体规划,从而避免改制过程中经常碰到的“迂回反复”、“摇摆不定”的缺陷。不过科研院所一步改制成科技型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改制程序复杂,需要事先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周全的考虑,否则,日后调整的代价是异常巨大的。
1.2企业兼并科研院所
该模式是指企业兼并科研院所,使科研院所成为企业的研究部门或者技术开发中心,院所法人消失,企业法人不消失。采用这种模式,科研院所法人消失后,能得到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有利于科研院所今后的生存与发展,但同时,该模式也使得科研院所从此失去了决策自主权,研发、管理等事务都要受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约束和统筹。这种模式适用于在科研开发或产品服务等方面能与企业或企业集团做到优势互补的科研院所,二者的结合,有利于企业和院所资源的整合,有利于节约研发成本,有利于双方的长远发展。
1.3科研院所兼并企业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兼并与自身科研成果开发相关的企业,使企业成为其科研开发和生产的部门,此时院所法人不消失,企业法人消失。这种模式的适用对象为:科研院所已有技术成果,但缺少成果转化的资金,缺乏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的经验。一旦企业加入科研院所,成为其生产和销售的部门后,院所就可以通过资产重组,使企业集中精力转化已有的技术成果,从而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
1.4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办企业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与专业相近的企业通过股份或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办企业,此时,科研院所的法人和企业的法人均不消失,双方联合组成一个新的法人。这种模式既可以综合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又可以利用企业的资金、市场、经营管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种模式使得科研院所和企业均能借用外部条件、外部力量来促进自身的发展,但同时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寻找合作伙伴,洽谈合作事宜.时间长,程序多,且合作过程还存在因利益分配协商不一致而使得合作受阻的风险。这种模式较适用于同其他科研院所或企业有一定的联办经验、合作优势明显的科研院所。
1.5科研院所与企业合并成新的法人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与企业两个独立的法人名称同时消失,双方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这种模式的适用对象为:科研院所和企业双方实力相当,任何一方都没有能力兼并另一方,同时双方在技术、资产、管理和市场上具有互补性,故而双方自愿合并后能起到“1+1>2”的作用。
1.6一院(所)两制
该模式是指在科研院所内部成立公司或创办经济实体。院所内部同时实行与指令性计划相适应的事业管理制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化管理制。“一院(所)两制”模式按照科研院所与公司(经济实体)的关系、放权程度分作两种情况:
1.6.1裂变型。科研院所对于在其内部新成立的公司或新办的经济实体实行松散式管理,除保留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外,其余科技人员集体下海,兴办科技企业。在这种类型中,院所对公司(经济实体)实行“四个分开”:管理渠道分开、研制队伍分开、管理方法分开、分配政策分开,院所与公司(经济实体)的关系类似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裂变型”模式的优点是新裂变的经济体有很强的自主性,能充分发挥管理层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缺点是经营单元多,不利于培育主导业务。这种模式的适用对象为专业分布较广、能独立经营的项目多、有着丰富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才多的科研院所。
1.6.2转制型。在不改变科研院所的原有构架和科研独立性的基础上,将科研院所内部如科、室或成果转化中心等与市场联系较为紧密的一些部门转化为公司或经济实体,适当放权,使原有的科研院所成为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连为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在这种模式中,科研院所对所属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保持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性质不变和财务关系不变,院所可授予其“二级法人”资格,使其享有自主经营权、人事权、相对独立财务权和应得收入分配权等,院所与公司(经济实体)的关系类似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1.7产学研联动模式
该模式是指科研院所以自己的科技优势,再结合高等院校的学科优势和大中型企业的产业优势,合作共建技术创新企业,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产、学、研”联动的整体优势,推进科技产业化的实现。
2.从事公益服务的科研院所改革模式
对于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礼会公益型科研院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后,仍作为事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
2.1COCO模式
GOCO(Government-Owned,Contract-Operated)模式即政府所有一委托管理模式,它是指政府将与经过招标选中的私有管理组织或大学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私有管理组织或大学代表政府管理国有科研院所。在这种模式下,原来的研究机构不再作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而是作为其执行机构,由其自身去争取科研经费。GOCO模式的优点是:第一,国立科研机构的产权没有损失,而且通过私营公司的管理,可以起到盘活资产的作用;第二,科研机构内部的科研活动因减少了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而使效率得以提高;第三,政府部门采购科研机构的部分产品,或者根据合同为科研机构提供经费,保证了科研机构活动的稳定性。
2.2全额事业费供给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针对那些无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其科研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发展需要和国防建设需要的非营利性科研院所,如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地质、气象等具有公益性质的科研院所。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院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工资、医疗费、行政开支等全部南政府全额拔款,其工作成绩由政府和主管部门通过对其成果水平和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这些非盈利性科研院所并非是不能营利,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来源除扣掉政府拨款外,还包括民间捐赠和自己组织营利收入等,不过,其营利收入只是政府投入的补充,主要用于科研发展。
2.3转变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研究基地
该模式是指政府将科研机构重组成该行业的研究基地,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开展行业的技术和管理研究。为了推进科技体制改革,1998年,四川省科委本着“自筹为主、拨款为辅、多方集资、集中使用”的原则,批准四川省化上院组建“四川省农药研究基地”,々门开展农药技术研究。该基地编制62人,其中专职25人,兼职37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研究部实行项目首席专家责任制。基地由地方财政给予事业费支持,专职研发、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兼职技术人员则以流动为主,按项目下达科研经费。
3.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配套政策建议
对各种科研院所进行不同模式的改制仅仅是科研院所改革迈出的实质性一步,要保证改制后的科研院所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政府就必须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缩短改制科研院所同市场的磨合期。
3.1财政扶持
对于经过评审认定的科研机构,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尤其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院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产品和工程技术。这方面可借鉴北京、江苏等省份的成功做法。北京市颁布《科研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对经过市科委评审认定的科研机构,可以无偿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筹集25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产品和工程技术。对于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能力差的科研院所,要在开发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管理和技术骨干上制定专项的财政扶持计划,以促进院所全面发展。例如,重庆市对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能力差的市属院所采取“每年建立100万元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开发100项科研项目、培养100名管理和技术骨干”的“三百计划”,以促进院所全面发展。
3.2税收优惠
科研院所转制以后形成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上实行减免优惠,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改制企业还应享受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这方面可借鉴北京市、江两省等地的做法。北京市和江西省的地税局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都给予接受国家及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于由多个科研院所合并组建的应用技术企业,可以考虑由当地政府统一进行科研业务的税收减免。如,重庆市投资3亿元整合6个转制院所,组建市应用技术研究院,并由市政府统一进行科研业务的税收减免。
3.3金融支持
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院所,应出台激励政策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增加信贷品种,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改项目,要重点给予贷款支持,并制定相应的贴息政策。例如,江西省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院所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增加信货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研项目和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改项目,都给予优先发放科技贷款、技改贷款或贴息支持。
3.4人事制度改革
对科研院所转制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可考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负担部分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例如,重庆市对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科研院所转制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随单位其他人员一同进入企业社保的,统一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河北省则对转制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负担部分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3.5产权及分配制度改革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转制院所,可从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一定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对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型科研院所,可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单位的正式职工。对于小型国有科研院所,可允许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力量以个人或合伙的形式参股购买,以实现民营化,提升经营效率。这方面可借鉴江西省的成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