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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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不论如何都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建设。世界经济都是相互影响和联系的,面对这样一个大趋势,中国应该顺应时代潮流,积极主动创造和抓住机会去学习和融入,敞开自己的大门,在世界经济的舞台上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和展现自己的精彩。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即WTO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大成员,大分子,入世对中国经济社会最大的影响一定是表现在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上。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保持自己国家最基本的利益前提下,一定要对自己的金融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便更快速更高效更更全面的融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利用世界经济这个大舞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关键词 世界经济贸易组织 中国金融法 调整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87-02
  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既然已是其中的一个大分子,那必然要遵守规则与组织纪律,遵守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时许下的诺言,即循序渐进的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在世贸组织这个大熔炉大舞台中,我国金融方面的政策、法制、法律法规及自身利益一定会与之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碰撞,那么我国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将会怎样应对、怎样调整和适应,怎样创新和改革成为不仅仅是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所关心的问题。
  一、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法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我国的金融法立法时,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与国家这个相对世贸组织而言较小的舞台来进行确立的,它非常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建设的要求,但立足于世界经济贸易组织这个大舞台大熔炉来说,它就凸显出了与世贸组织不相协调的地方。
  (一)我国金融法的相关规定同世贸组织提出的“最惠国待遇”不相协调之处
  针对世界经济贸易组织所提出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看,在目前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还是有一定差距不能做到。对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我国金融法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进行区别对待,即超国民待遇和限制国民待遇。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到中国进行投资,中国政府会采取相应的优惠待遇原则和政策,对外资金融机构在税收上进行较大的优惠,比如外资金融机构只需要缴纳15%的所得税税率,而同样级别和层次的中国金融机构却要缴纳33%的所得税税率;另外,如果外资企业如果利用本企业所赢得了利润进行二次投资,他们还会享受40%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对我国经济投资的同时,我国政府及金融部门有在某些业务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了限制,包括某些领域的不对外开放,对他们的经营机构所有权问题进行限制,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权问题,设立形式等等都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和对等待遇。这些有区别的国民待遇是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所决定的,是有的放矢的表现,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根据世贸组织所订立的原则和规定,对各个成员国所提出的要求来看,我国目前的这种金融法所做的规定需要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不断融入世贸组织与其协调发展。
  (二)我国金融法的规定与世贸组织的市场准入原则不相协调之处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趋势,必然要求市场全球化。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在成立之初所秉持的原则和规定,在坚持市场准入的大背景下,每一个成员国都应该对自己所承诺过开放的城市实行完全开放,并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关于金融业开放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其设立的形式、某些领域和地域的设置等方面的承诺是,在5年后完全取消这些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条款,允许市场完全公平、对等开放与竞争,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循序渐进的取缔对人民币业务办理的客户人员限制。中国政府的这一公开性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市场的对外开放性,开放的程度也基本上是完全开放,但同现状去看,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与当时的承诺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也潜藏着隐患和冲突,需要完善和改进。
  (三)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透明度与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不相协调之处
  世界经济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跟市场开放、贸易、优惠、项目领域等相关的政策、法制、法规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本国跟外国的金融机构在进行相关的操作时,有什么区别和影响,这个要让他国第三方完全知情,公布出来。这样,其他成员国就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适应,也会提出自己对别国的建议,相互商议,由主权国家最终决定是否会作出相应的让步。针对更为公平与开放的市场条例,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更为透明,我国还应该置办专门的官方刊物,将那些对双方尤其是其余的成员国贸易方面有影响的法律条款、方针政策公布在这些刊物里面,供第三方阅览和深入了解。还可以在刊物上设置反馈问题项目栏,让那些浏览国家的成员留下他们对我国相关方针和政策的看法及意见,也可以给出自己的建议方向。而目前中国金融法做得还有很多不足、不够细致和透明的地方,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里有些成员国不能理解和接受的地方。国家政府在给出的政策、优惠待遇、开发性项目和领域方面不那么对外透明,制约了其他成员国对信息和政策的及时捕捉,相对来说对自己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具有较明显的偏向性。我国政府在做相应的规章制度、法规的时候,过于硬性而缺乏适当的灵活性,多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存在。根据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大成员国之一,一定要做好表率的作用,遵守自己在加入时所作出的承诺,也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给所有成员国提出的共同要求。在透明度方面,我国政府、金融机构等都要大力实施法律法规、政策章程等方面的透明度。
  二、根据我国金融法与世贸组织相关的规定存在的差距,我国金融法进行调整的方案与建议
  (一)将我国金融机构中外两方面的法律章程并轨为统一路线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最大成员国之一,它将面对和履行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最为有影响力的一个原则之一,如果处理不得当,与其他成员国之间没有建立融洽与和谐的关系,不仅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还会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和地位,因而是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我国之前行使的两套方案对中资金融机构及外资金融机构进行调整,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市场的调控,因而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应该花大力气对这两套方案进行规整,统一一条战线。之前我国政府部门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给出对外投资融资企业相关的规定,顾及到我国法律的稳定性及严肃性,不宜立马将这些立法完全撤除掉,而是加以实质性的修改和完善,也可通过其他非法律章程的形式,实现更多渠道的交涉和沟通,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也将对外资企业及金融机构实行的特别优惠政策特别应用到中资金融机构中。
  (二)修改现行银行法
  1.我国银行所行使的职能还是比较局限的,不能与市场经济、市场全球化想适应。我国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应该首先从立法上规定商业银行的功能服务范围,增开其他世界商业银行都在行驶的职能,如基金托付管理、资产咨询顾问、财务料理与投资方向、家庭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拓展服务渠道,吸引更多的融资。
  2.适当下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权限,引用多元化股权的方法。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融资公司,对资金的筹集及发散是不利的。它在运营和管理的时候也存在一些严重的弊端,比如缺少一定的竞争对手,从而不愿意去创新与改革,影响积极性与斗志,缺乏活力和生命力。因而要打破现有的体制和形式,实行新的方式方法,引入多元化股权。首先也要经过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形式进行确定,对之前的规定重新修改与整理。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发展状况看来,商业银行运行的模式由两种即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他们都占有股权。外资的融入有利于增加我国资金的流通和形成固定的资产用于周旋,因而适当的吸引外资让其占有股权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有利举措。
  (三)对《证券法》加以修正、补充和完善
  1.在《证券法》中对国有股及法人股的流通是有明确规定的,他们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自由转会和交流,严禁流通,他们流通的唯一方式只能是通过拍卖形成交易,这严重阻碍了国有股和法人股自由进入渠道,一旦进入了就会承受相当大的风险。因此要修改《证券法》上面的规定,允许国有股与法人股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
  2.创造机会和机遇建立二板市场,促成高新技术企业和成熟、市场前景远大的高成长型企业更好的发展。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是允许这两种企业大力发展他们的股份并通过上市的形式进行融资,不断发展和壮大,满足前进的资金、市场需求。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立法机构达成一致协议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三、结语
  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我国政府部门同金融机构与世贸的融合,还有潜藏的一些冲突如何有效解决,一直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共同的焦点。本文先从源头出发,即我国目前的对外政策与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协调之处,并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得出金融法需要调整的方向和建议,不足之处,还请各位专家给出指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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