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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7号)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