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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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 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关键词 油污损害 清污费用 赔偿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6-02
  
  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或发生事故时, 向海洋排放或泄漏超过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各种油类产品, 对海洋局部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污染行为。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指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燃油等油类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后,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损失的范围。豎在油污索赔案件中,赔偿范围的确定是整个索赔的核心部分,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明确赔偿范围关系到赔偿的顺利进行,也是目前相关国际公约统一化适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而在船舶油污损害索赔案件中,比例最大的就是清污费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清污措施的多样化和专业化使得清污效果更加彻底,因而索赔案件中的清污费用的索赔额也越来越高。因此,明确油污损害赔偿中清污费用的赔偿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国际公约对清污费用的范围的规定
  
  《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中将“预防措施”定义为“事件发生之后,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而事件被限制在“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一事故或者由同一原因引发的一系列事故。”由此可见溢油事件发生之后的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均符合预防的措施的定义范围。两公约同时明确规定,污染损害还包括由此种防污清污措施所引起的进一步损害。在《1984年责任公约》中,“事件”被重新定义为“造成污染损害或者产生即将造成严重污染危险的任一事故或同一原因引发的一系列事故。”这就意味着预防措施的发生时间没有了限制,无论实际溢油有没有发生,任何合理的防污措施和清污措施以及由此造成的进一步损失都在赔偿范围之内。
  《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统一指南》(以下简称《油污指南》)作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内部文件,虽然没有国际公约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各国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豏它在第10条规定,只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清污措施、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防污和清污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就应当得到赔偿。因此,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就可以得到赔偿。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约明确规定的清污费用包括:针对油污事故的海上救助和预防措施、岸上和海上的清污作业的费用以及清污和防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和损失。
  
  二、国际公约和基金在实践中对清污费用的态度
  
  清污和防污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的措施本身。依据《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只有“合理的”措施费用才能得到赔偿。保赔协会和基金通常根据溢油反应的技术评定来对清污费用做出赔偿,并不因为溢油反应措施是在政府或公共机构领导下进行的就认为是理所当然合理的。如果在措施明显无效的情况下继续操作,清污费用不能获得赔偿。各类清污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结合技术专家的意见。
  但是,《民事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并没有明确要求措施费用的合理性。《国际海事委员会指南》明确要求,清污费用和防污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必须合理才可以得到赔偿。实践中,不合理的清污费用的赔偿请求通常得不到公约成员国和基金的支持。
  在实践中,除了公约所明确规定属于清污费用赔偿范围的费用外,在清污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几种费用的索赔请求通常也能得到一定的支持。
  
  (1)政府和其他公共门实施清污产生的固定费用
  在这类索赔案件中,对于油污案件引起的额外费用,比如雇佣人员清污的费用,设备操作费用等一般比较容易得到赔偿。但是,对于设备的维护费用,固定职员的正常工资等这类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用于清污或者防污所支付的固定费用的赔偿争议较大。
  1981年,1971年基金大会常设工作组开始考虑这个问题。经过研究,工作小组指出,相关国家建立自己的溢油反应力量,能快速低廉地解决溢油事件,这既关系到特定成员国的利益,也关系到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利益。如果固定费用的索赔被拒绝,将促使政府部门通过合同委托私人进行清污操作,以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额外费用得到赔偿,而这样做的结果将导致赔偿总额的增加。因此,大多数代表同意固定费用的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从1971的基金赔偿实践来看,与清污过程紧密相关的费用支出是可赔偿的,其它无关的经费开支是不包括在内的。豑
  《油污指南》第10条第3款规定:如果政府机构或者其他公共当局积极参与实施预防或清除措施,那么对于上述机构给付给其从事执行措施的受雇人员在作业期间的正常工资的适当部分,可以索赔,这种索赔不得仅因该工资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由请求人支付而予以拒绝。同时,该条第5款规定:依据上述(3)或(4)款可以得到的赔偿仅限于在清除期间与其密切相关的费用,不包括遥远的日常管理费用。由此可见,与清污或防污措施密切相关活动中的固定工资可以得到适当补偿。
  
  (2)清污过程中所购设备和材料的残值
  《油污指南》第10条第4款规定:如果为了采取预防或者清除措施而合理使用请求人所有的设施或设备,请求人可以请求使用期间的合理租费以及使用后为清洗或修理设施或设备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是,上述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有关设施或设备的购价或实际价值。同时第6款规定:为采取预防或者清除措施而合理购置的设备或材料,购置费用可以得到赔偿,但应扣除措施完毕后此种设备或材料的残值。当然,此项赔偿也是限于防污或者清污措施密切联系的费用。
  
  (3)研究费用
  《国际油污基金索赔手册》(以下简称《索赔手册》)是国际油污基金(IOPC Fund)制定的,对具体的赔偿范围标准做出的详细的规定。2005年最新颁布的《1992基金索赔手册》将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各种污染损害分为几类,其中一类就是“专家顾问费用(use of advisers)”。即如果索赔人聘请专家协助清污作业或者清污费用的索赔,法院可以依据索赔人聘用专家的必要性、所做工作的作用、工作质量、所需时间的合理性来考虑给与专家费用的赔偿。
  根据《索赔手册》,可以向IOPC Fund索赔的研究费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此种专家的工作是因此特定的油污时间引起的;二是此种专家的工作是作为油污事件的组成部分或者目的在于将损失量化、确定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常规的或纯科学性研究的费用不属于清污费,不能赔偿。
  
  三、美国的《油污法》规定
  
  美国《1990年油污法》中,“清污”指阻止以及清除流入水域或海岸线的石油或有害物质,或者采取其它必要行动,以减少或转移对公共健康或福利的损害。“清污费用”指当溢油发生后引起的清污费用,或者在存在相当大的溢油危险时,防止、减少或者转移石油污染的费用。豖责任方须赔偿所有的清污费用,包括在实际发生溢油或者存在相当大的溢油危险时,防止、减少或减轻油污的费用。豗溢油责任信托基金(OSLTF)不仅应支付实际发生溢油时间的清污和防污措施费用,而且应支付没有发生溢油时间的防污措施费用。
  对于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在清污费用索赔中的固定费用部分,美国法院在“Amoco Cadiz油污事件索赔案”的判决中承认对此予以赔偿。Amoco Cadiz油轮溢油事件造成宽18英里长80英里的海面浮油,污染了法国Brittany 180英里的海岸线,清污工作历时6个多月,所使用的设备和资源来自全国各地。法国军队按照国家海上污染反应计划承担清污工作,40多艘船舶和4122名水手在海上工作了600多天,海军飞机工作了520小时,4万名军人在岸上清污,地方行政机构及其雇员也承担了相应的工作。清污参加方和法国政府要求赔偿全体清污人员的工资和设备使用费。美国地方法院判决约3050法郎,从法国政府的索赔额中减去了350法郎使用费,理由是即使没有发生事故,在任何情况下这部分费用都会产生。双方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法国政府有权获得被地方法院扣减的那部分费用。上诉法院判决原告获赔清污期间所有工资和设备费,同时拒绝将政府的商业清污措施与军队或政府的清污措施区分开来。
  
  四、我国的规定
  
  我国对清污费用没有系统的规定,198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当船舶发生海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150条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2)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支出的清污费用损失。清污费用的计算,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溢油数量、清污人员和设备的费用以及有关证据合理认定;……”此条款明确了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支出的清污费用损失属于油污赔偿范围,同时第145条也明确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索赔主体资格,实际上肯定了强制清污费用属于民事责任。但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清污中的固定费用部分,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五、结语
  
  在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中,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赔偿范围应包括:(1)为了清除船舶溢出的油类;(2)防止溢油或污染发生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3)清污和防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和损失;(4)对于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实施的清污措施中固定费用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5)清污过程中所购买的设备和材料的残值在赔偿是应该予以扣除;(6)研究费用。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定,完善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得船舶油污清污费用损害赔偿顺利进行。
  
  注释:
  王江凌.浅论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制度.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
  陈金阳.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天津航海.2006(2).
  戴晓琴.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论文.2006.
  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The IOPC Fund 1992. Claims Manual.2005.
  侯平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上海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7.
  33 U.S.C.2701(30).
  33 U.S.C.2701(31).
  33 U.S.C.2702(a)(b).
  33 U.S.C.2701(14);271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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