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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是多元化.在法律领域,我们不能说国家法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但是它所能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所能涵盖的社会内容毕竟是有限的、片面的,需要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的规则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与社会主体的需求.这就必然为民间法提供了存在的空间.民间法在现代社会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