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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出多门
危化品货物的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现在已涉及各种行业,比如化工、生物医药、民爆、食品、农业、电子电器、邮政等产业。刘宇航告诉本刊记者,各行业的性质、经营方式以及监管部门又各不相同,这都让危化品的管理和运营更加复杂。
“我国针对危化品的管理,涉及法律层面的规定的确比较少。”吴文学说,从现有法律来看,仅在《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以及使用等更广泛的领域,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规范。
事实上,在针对危化品的一系列环节的监管中,涉及包括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等10余个部门,几乎每家都有各自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办法。
比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环保部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还有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等。在各个垂直部门之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对危化品出台过诸多地方性的政策和规范。
“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政出多门,管理的角度和要求不同,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与其他地方无法衔接甚至相互冲突。”刘宇航说,我国针对危化品物流缺少综合的法律和实施细则,这也导致了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各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而工作中又缺乏协调,使政策执行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效率,也使企业无所适从。” 刘宇航介绍说,比如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采取分段式管理,也就是在车辆注册、检验、报废等环节对其进行相应管理,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两次年检间的时间段,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非法改型、拼装、超载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这正是造成路面违法运输危化品物流车辆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规定非常少,处罚力度也不够。“民警遇到违规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往往无计可施,监管难度非常大。”刘宇航说。
根据相应规定,新增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车型必须经过工信部的备案公告,而实际情况是随着危化品物流标准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危化品货物需要通过集装箱运输。“但目前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挂车都没有进入公告目录,这样,危化品物流企业在购置车辆时就无法查询到准确的备案信息,因而无法购置标准化的危化品物流车辆。”
危化品的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工业化大发展的阶段,也经历过类似的混乱。”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钱大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危化品运输的事故比例超过20%,仅在1971年至1980年的10年间,就发生了11万余起危化品运输事故。
这个时间段的欧洲同样教训深刻。1976年7月,意大利北部靠近塞韦索的梅达市发生了一起二噁英泄漏事故,这起因为压力阀失灵而导致的事故,造成约2吨化学物品扩散到周围区域,大量居民出现头痛、腹泻和呕吐等症状。由于缺乏对危化品危害的认识和处理经验,两星期后人们才被安排撤出这一区域。此次事故共造成2000多人中毒,几十名孕妇被建议堕胎。
在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西方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危化品的监管。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
“近年来,美国危险货物运输引起的事故越来越少。”钱大琳说,这与相关法规和监管体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而意大利在发生塞韦索泄漏事件6年后,欧盟前身欧共体颁布《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被称作《塞韦索法令》,列出了180种危险化学品,还详细规定了临界量标准。
“安全生产的底线不能突破,仅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杨伟程说,危化品在生产、管理、储存以及运输的所有环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来约束,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在权威上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约束有限。
杨伟程说,近年来各地危化品管理事故频发,国家应加紧危化品立法,通过法律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这已迫在眉睫。
“企业也应该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地位。”杨伟程说,危化品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相关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等整个链条都应该被追责,“现在我们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以引起企业以及社会对危险物品肇事犯罪的重视,我们还没有把危化品的安全看作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天津港爆炸事故的教训足够大,对危化品的立法则是一个契机。”吴文学说。
钱大琳则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多个部门的统筹和配合不足,“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可以更有效地统筹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