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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双方的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 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违规企业不缴或少缴员工社保的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北京 中工)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双方的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 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违规企业不缴或少缴员工社保的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北京 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