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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某动力公司将深圳电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05年3月16日双方签订转让150万元债权的《未结货款协议》,同时将深圳数码技术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上述公司均为化名)。
原来山东动力公司下属的箱体分厂从2002年起为深圳数码公司加工印刷机墙板等产品,截止2004年年底,深圳数码公司共欠箱体分厂加工费190多万元。山东公司多次向深圳数码公司索要欠款,但深圳数码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在追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山东动力公司被迫签订了一份未结货款协议。依据该协议,200多万元的债权减至150万元,还款期限自2005年6月始至2007年12月止,每月偿付5万元,期限达30个月。后深圳数码公司又将此债务转移给深圳电气公司,由电气公司取代深圳数码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但是,山东动力公司查询深圳电气企业档案发现,其注册资金只有200万元,2003年销售收入600多万元,亏损800多万元。2003年所有者权益为一4255.3万元,资产负债率达224%,根本没有偿债能力,山东公司意识到自己的债权面临巨大风险。于是,山东动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05年3月16日公司与深圳电气公司签订转让150万元债权的《未结货款协议》。
诉讼中,深圳电气辩称,原告山东动力描述的资金状况与实际不符,因此不予认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未结货款协议不具有可撤销的条件,故不同意山东动力的诉讼请求。距未结货款协议约定的给付时间未到期,故驳回原告山东动力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深圳数码公司则辩称,本公司与原告山东动力存在的债务关系已全部转让给了被告深圳电气,作出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结货款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深圳数码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被告深圳电气时,应负有将被告深圳电气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山东动力的义务,现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原告深圳电气企业的经营状况,构成欺诈,造成山东动力与之订立合同,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深圳电气现未实际履行合同,故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山东动力与被告深圳电气于2005年3月16日签订的《未结货款协议》。后被告深圳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来山东动力公司下属的箱体分厂从2002年起为深圳数码公司加工印刷机墙板等产品,截止2004年年底,深圳数码公司共欠箱体分厂加工费190多万元。山东公司多次向深圳数码公司索要欠款,但深圳数码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在追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山东动力公司被迫签订了一份未结货款协议。依据该协议,200多万元的债权减至150万元,还款期限自2005年6月始至2007年12月止,每月偿付5万元,期限达30个月。后深圳数码公司又将此债务转移给深圳电气公司,由电气公司取代深圳数码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但是,山东动力公司查询深圳电气企业档案发现,其注册资金只有200万元,2003年销售收入600多万元,亏损800多万元。2003年所有者权益为一4255.3万元,资产负债率达224%,根本没有偿债能力,山东公司意识到自己的债权面临巨大风险。于是,山东动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05年3月16日公司与深圳电气公司签订转让150万元债权的《未结货款协议》。
诉讼中,深圳电气辩称,原告山东动力描述的资金状况与实际不符,因此不予认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未结货款协议不具有可撤销的条件,故不同意山东动力的诉讼请求。距未结货款协议约定的给付时间未到期,故驳回原告山东动力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深圳数码公司则辩称,本公司与原告山东动力存在的债务关系已全部转让给了被告深圳电气,作出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结货款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深圳数码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被告深圳电气时,应负有将被告深圳电气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山东动力的义务,现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原告深圳电气企业的经营状况,构成欺诈,造成山东动力与之订立合同,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深圳电气现未实际履行合同,故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山东动力与被告深圳电气于2005年3月16日签订的《未结货款协议》。后被告深圳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