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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证据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逐渐被法学理论界认可。本文谨从电子证据的定义出发,分析其具有的技术依赖性、信息与载体可分离性、脆弱性、微缩性、综合性和可挽救性等内在特点,为认定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确立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地位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电子证据;内在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性要素。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与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在产生、传播、储存方式方面有较大差异的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科学地认识电子证据,分析电子证据的内在特点,是适应新时期法制建设要求、完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的必然选择。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属性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是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e-mar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学术界和立法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属于视听资料,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书证,三是将电子证据看作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应该说,上述三种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有失偏颇。从我国证据分类基础、证明机制和司法实践看,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载体方式,电子证据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所有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其证明作用与传统证据相同。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直接导致其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1.电子证据的技术依赖性
传统书证、物证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设备就可以被人们感知,而电子证据在输入、存储、输出的全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对运技术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这是由于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电子形式存贮或流动,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技术系统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如果没有专门的软硬件系统,无论多么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都只能留在电子存储介质中,不能为人所感知,更不可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
2.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如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移动存储设备等载体之上的,这与传统证据的存储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传统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都与其载体密不可分,但是电子证据所载的信息并不必然与特定的载体相连,不同的磁盘、光盘、磁带完全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的物理位置,也不再对原记录载体“从一而终”,可以从一个载体转换到另一个载体,而内容却不发生任何变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传给远方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
3.电子证据的脆弱性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行为主体会有更加便利的条件、机会,使用更多的手段来破坏、毁灭证据,而这种人为的差错和环境等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人们可能因差错、欺骗或者偏见,而添加、遗漏、修改或删除计算机内的某些信息。这些错误的风险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数据输入人员的动机和其所受过的训练、录入信息的数量以及程序被监控的质量等。由于电子证据对保存条件的要求与传统证据不同,必须防尘、防高热、防磁,如果保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存储介质周围的磁场受到严重干扰,就有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产生影响。
4.电子证据的微缩性
与传统文件不同,电子证据常常能以压缩形式保存。一份电子证据经压缩工具处理,可以被压缩至原来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以下。在压缩过程中,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的内容、质量产生损害,如对照片进行格式转换并压缩时,照片清晰度会明显下降,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但一般而言,除去因格式转换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复原之外,压缩文件在解压或还原之后,都可以在各方面与原件保持一致。压缩技术的运用,使得电子文件的保存更为方便,保存一张磁盘要比保存一柜子的文件方便的多,而且节省空间。
5.电子证据的综合性
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信息产业迅猛发展,计算机已从单纯的快速计算工具发展成为能高速处理数字、文字、语言、图形和图像等信息的强大手段。信息在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书证极为相似,使得它可以像普通书证那样,以其所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多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其在证明过程中常表现为视听资料的形式。对计算机系统及类似装置的证明中,电子证据又具有物证的特点。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几乎包容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
6.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
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可以按照例行程序自行追踪和挽救一些信息,如Word软件中有时会产生一些的挽救的文档,在意外断电的情况下,系统还可以将文档恢复到断电前自动保存时的状态。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还体现在可以恢复被删除、修改的文件上。对于传统书证而言,一旦原件遭到毀损,则无法复原证据,而对于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的修改、删除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到。实质上,对硬盘文件进行保存和删除的操作不过是激光探头对硬盘进行擦写的过程,就像用铅笔写字一样,即使用橡皮将写的字擦掉,依然会在纸上留下浅浅的印痕。对电子证据的删除操作也是一样,电子证据被删除并被其他文件覆盖之后,依然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对之进行恢复。
总之,电子证据的出现和采用是司法领域必须正确面对的课题。只有在明确电子证据属性和特点的前提下,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以高科技手段实现取证方式、方法的变革,才能让电子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 洁 电子证据的特点及侦查取证《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11期
[2]孙红领 浅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17期
[3]丛玉红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法制与社会》2015年07期
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电子证据;内在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性要素。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与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在产生、传播、储存方式方面有较大差异的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科学地认识电子证据,分析电子证据的内在特点,是适应新时期法制建设要求、完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的必然选择。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属性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是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e-mar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学术界和立法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属于视听资料,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属于书证,三是将电子证据看作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应该说,上述三种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有失偏颇。从我国证据分类基础、证明机制和司法实践看,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载体方式,电子证据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所有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其证明作用与传统证据相同。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直接导致其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1.电子证据的技术依赖性
传统书证、物证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设备就可以被人们感知,而电子证据在输入、存储、输出的全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对运技术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这是由于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电子形式存贮或流动,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技术系统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如果没有专门的软硬件系统,无论多么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都只能留在电子存储介质中,不能为人所感知,更不可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
2.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如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移动存储设备等载体之上的,这与传统证据的存储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传统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都与其载体密不可分,但是电子证据所载的信息并不必然与特定的载体相连,不同的磁盘、光盘、磁带完全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的物理位置,也不再对原记录载体“从一而终”,可以从一个载体转换到另一个载体,而内容却不发生任何变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传给远方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
3.电子证据的脆弱性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行为主体会有更加便利的条件、机会,使用更多的手段来破坏、毁灭证据,而这种人为的差错和环境等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人们可能因差错、欺骗或者偏见,而添加、遗漏、修改或删除计算机内的某些信息。这些错误的风险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数据输入人员的动机和其所受过的训练、录入信息的数量以及程序被监控的质量等。由于电子证据对保存条件的要求与传统证据不同,必须防尘、防高热、防磁,如果保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存储介质周围的磁场受到严重干扰,就有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产生影响。
4.电子证据的微缩性
与传统文件不同,电子证据常常能以压缩形式保存。一份电子证据经压缩工具处理,可以被压缩至原来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以下。在压缩过程中,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的内容、质量产生损害,如对照片进行格式转换并压缩时,照片清晰度会明显下降,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但一般而言,除去因格式转换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复原之外,压缩文件在解压或还原之后,都可以在各方面与原件保持一致。压缩技术的运用,使得电子文件的保存更为方便,保存一张磁盘要比保存一柜子的文件方便的多,而且节省空间。
5.电子证据的综合性
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信息产业迅猛发展,计算机已从单纯的快速计算工具发展成为能高速处理数字、文字、语言、图形和图像等信息的强大手段。信息在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书证极为相似,使得它可以像普通书证那样,以其所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多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其在证明过程中常表现为视听资料的形式。对计算机系统及类似装置的证明中,电子证据又具有物证的特点。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几乎包容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
6.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
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可以按照例行程序自行追踪和挽救一些信息,如Word软件中有时会产生一些的挽救的文档,在意外断电的情况下,系统还可以将文档恢复到断电前自动保存时的状态。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还体现在可以恢复被删除、修改的文件上。对于传统书证而言,一旦原件遭到毀损,则无法复原证据,而对于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的修改、删除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到。实质上,对硬盘文件进行保存和删除的操作不过是激光探头对硬盘进行擦写的过程,就像用铅笔写字一样,即使用橡皮将写的字擦掉,依然会在纸上留下浅浅的印痕。对电子证据的删除操作也是一样,电子证据被删除并被其他文件覆盖之后,依然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对之进行恢复。
总之,电子证据的出现和采用是司法领域必须正确面对的课题。只有在明确电子证据属性和特点的前提下,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以高科技手段实现取证方式、方法的变革,才能让电子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 洁 电子证据的特点及侦查取证《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11期
[2]孙红领 浅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17期
[3]丛玉红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法制与社会》2015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