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身危险性一词发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实证学派,也就是近代学派。人身危险性最早是犯罪学上的术语,后来逐渐也成为刑法学上讨论的热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但是随着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初犯可能性被纳入到刑法学上必将成为一种趋势。评估人身危险性我们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基本特征、犯前表现和犯后表现,而不应包括犯中情节。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上的功能也日趋突出,分别表现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上,尤以执行最为显著。加强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也有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