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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也是人们诠释事物的基本方式。由于文明时代以来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文字来表达的,所以,对法律的理解和诠释,也主要通过文字的方式进行,乃至于形成了诠释法律中的“文字霸权主义”现象。通过文字对法律的诠释往往是精英们所采取的方式,但尽管如此,以文字诠释法律仍然存在着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从而也衍生出以文字诠释法律的不同效力(有效和无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