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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二十年”如何理解?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