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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述:
一、湖北受助大学生没有表达谢意,被取消受助资格
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主办方宣布:5名贫困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原因是受助一年多,没主动给资助者打电话、写信表示感谢,他们的冷漠让资助者寒心。
二、河南慈善总会推出“道德协议”,要求受助者回捐
河南省慈善总会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的捐助,附带“道德协议”,规定受助学生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爱心传递”疑似“强制执行”。
三、深圳脑瘤打工妹手术后携款回家,未将善款转捐
深圳打工妹郭小娟,因患脑瘤,曾一度为手术费用而焦虑。奥一网的论坛“爱心特区”得知后为其筹得善款15万元。小娟接到善款时表示,用不完会将其转捐他人。然而手术后,郭小娟将余款10万元携带回了山西老家。
三块石子几乎是同时投到河面,激起巨大涟漪,各大报刊、网络论坛即刻讨论,抬杠质疑,观点对立,令素日冷僻的“慈善”话题一下子热到了混乱,令人兴奋至极。先收起自家轻车熟路的门内观念,在混乱中抽丝剥茧,急急忙忙地捆好三束鲜活的草根言论,来个三轨并行、三脚着地的摩登结构。一句话:锐利的透视力在踩着门槛的“好事者”当中。
第—个事件:直接涉及“感恩”问题
持“贫困生凭什么非要感恩”观点的综合如下:
1.强扭的瓜不甜,逼人家说出来的话不好听。不愿意写信不代表不感恩。用自己的思维去套别人的想法,肯定会弄得自以为是想当然。感恩应该是由被资助人主动提出的才好。
2.农业为工业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真要感恩的话,应该是城里人对农村同胞感恩,在你享受大量的国家福利时,享受大量的国家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的便利的时候,是否想到,农村的纳税人是享受不到这种回报的。
3.资助就是一种施舍,资助方同时也奠定了自己的优越感。感恩就是自卑,是承认自己比别人低下,受助方不要感恩,只需奋斗。
4.汇报什么呢?报喜?有骄傲、撒谎不诚实的嫌疑!报忧?伸手要钱啊!什么也不说?不知道感恩!如果没那么好运气遇到那种真正想做善事的人,选择国家助学贷款吧!
5.捐了一点钱就想要别人感激涕零、涌泉相报,这种心理包含了多少善良的成分?捐款给贫困生这种行为直接的结果有下面几条:帮别人解了一时之急;为国家分忧解难;自己得到帮助他人的快乐;受助者感不感恩和这几个结果有关系吗?
6.所谓“感恩”是否就能成为成年资助人终止资助这些来成年孩子的正当理由呢?资助人开始提出过需要受助生感谢的附加条件吗?为什么就不能对孩子们宽容一点?
7.无声的资助最动人,应该让善举如一泓清泉在脚下流淌,清澈明亮而又平淡无奇。一个真正想帮助别人的人,是不会在意有没有报答的,更不会在意那一声“谢谢”。
持“贫困生应该感恩”的观点的综合如下:
1.付出者是普通人,不能要求对方必须有高尚的品质。说到慈善,有种声音总是强调贫困孩子脆弱的自尊,要求捐助者具备极高的品质,这是个误区。不正视慈善行为的层次,只对着最完美的定义去要求慈善家,天下无慈善家矣。
2.基于常态心理就足以去完成一个慈善行为。同样的,得到资助而心存感谢,心有感谢而略加表达,也不超出人的常态心理。政府济贫属于必须,不能要求人感谢;民间慈善并非必尽的义务,希望受助者有所联系,并不苛刻。
3.孔子一个学生做了好事,政府要给赏金,问老师应不应该拿,孔子坚定地说应该拿,因为你不拿赏金,别人也就不好意思拿了。都不拿,就等于没有赏金了,做这件事情的人必定会大大减少,这危害才真正大呢。同理,受助者感恩,有利于更多的人自愿捐钱帮助贫困生,这是不辩的事实。受助者连起码的感恩之心都没有,又何言“爱心传递”呢。
4.捐助是个自愿的行为,捐不捐,怎么捐,捐给谁,都是捐助者的事。生在穷人家,起点比别人低很多,艰难困苦也很多,但不能把账算到资助人身上。社会可能不公,官员可能腐败,可这和帮助你的人没有关系。
5.不懂得感激的人,很难获得别人的帮助,一个总也得不到他人帮助的人,不可能获得成功;这个世界上又有谁可以宣布自己是从来也没有,永远也不需要别人帮助的人?那种极度敏感的自尊是健康的么?谁愿意和这种极度自尊的人接触?
6.为什么委屈呢?有委屈的必要吗?不应该一味地同情他们,支持他们的“委屈”。正确的处世为人,学会适应环境,学会面对挫折,保持阳光心态,是一个学生必备的素养。要让他们明白“感恩”不是卑躬屈膝,是一份健康的亲人朋友问的情谊。
7.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受助生该怎样学会向人表示感谢,而不是仅仅理解他们心理上的脆弱。受人资助,向人表示谢意,并不有损尊严,也不降低人格。至于资助人,希望受助者能够说声谢谢,也不能说就损害了慈善的意义。
折射出来的问题:
1.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也只有九年,但媒体却总在宣传农村的孩子考上大学上不起全家悲情的消息。有必要吗?父母养育他成人,他是否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舆论和媒体在大肆渲染的公开活动中让他们以受助者身份亮相,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做公益绝不是简单的捐助,把好事做好不容易。
2.在贫穷、低下,常遭人白眼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感受到太多的世态炎凉,也对社会持有极度的不信任和不公平感,对他们而言,唯一可以寄托的就是读书了,而我们的社会体制也在告诉他们,穷人只有读书才有出路,只要读好书其他都不重要。
3.如今开个什么大会都要请贫困生代表台前讲话。而且总是那么几个人。演讲者对这演讲并不陌生,声情并茂,声泪俱下,毫不怯场。无非就是自己的苦难家史以及对党对社会的感恩,千篇一律,听多见多很难让人感动,难道就没有别的方式了?
4.以“感恩的心”为主题的捐赠仪式不恰当。受捐助的贫困大学生不管有多么强的知恩感恩之心,在大庭广众之下亦很难开口。如果受助者在接受捐助过程中不得不有伤自尊地作了表示,可能会产生“情义两清”的感受,而如果没有勉强的表态,也许会一辈子感恩。
5.如果感谢已经到了要的地步,还不一定要得来,这恐怕才是应该关注的问题。很多给予者真正想要的不过是一种道义的肯定:即我的付出是否真的于人有助?如果能得到正面回应,这种心理满足愉悦就是他所能得到的最好回报。
6.如果受助者有义务定期向捐助者汇报的话,那他们就构成了契约关系。这些群体更加需要心理辅导而非“学习面对挫折”,他们站出来接受公开的检阅,被迫接受一个原来不应该由他们接受的标签。天生的不平等令他们拥有更加敏感的自尊。所以我们的捐助制度应该通过第三方来连接捐助者和受助者,这第三方应有公信 力。这些群体可能有的“冷漠、仇视”心理其实继承自成人社会。义工服务有没有到位,捐助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有没有做好受助人隐私的良好保护,这些都是社会应该充分考虑的。
7.建议对接受具体人资助而没有感谢的贫困生数量作一个公正的调查,然后再来讨论。这一个或几个人被挖出来披露,并将其放大成普遍的受捐助者。这很不科学,很不公允。正常来讲,绝大部分人受人之恩都会表达感谢的。这极少数没有进行感谢的学生中,是否内心真的都阴暗?作为读者,我们应该更理智地来看待这件事情。
第二个事件:直接涉及“理念”问题
持“道德协议”是“慈善种子”观点的理由如下:
1.道德协议像一个雪球,在受助者与捐助者之间的不断滚动中,扩大了慈善基金的受益面和影响力。受助者帮助受助者,受捐赠人又成捐赠人,一代又一代大学生捐助的生生不息,谁能说它不像是一颗慈善种子呢?
2.人在付出时获得的成就感,是其他任何事情也无法比拟的。这是心理学上的概念,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份深刻的喜悦。自愿捐赠让受助者变成捐助者,充分享受这个成就感。
3.慈善绝不仅仅是有钱人的游戏,普通民众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道德协议”更深刻的期待是:启蒙受助者的慈善意识,进而普及全体参与的平民慈善。
4.回捐资金不会回流到捐助方手中,而是用来帮助其他生活困难的学生,能有效缓解善款来源不稳定的压力,保证基金的长久运行。
5.道德协议的“回捐”有个前提,就是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条件下。也没有规定回捐年限。助学贷款要求受助学生6年内必须还清贷款,否则会有相应的处罚。相比之下.“道德协议”则侧重自我约束,如受助者不履行协议。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戒和损失。
6.道德协议正在逐渐完善中,如果受捐助者没能力回捐资金,可以进行另一种形式的“回捐”,如帮助孤寡老人,做义工等,奉献劳务、爱心。
持“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看法的理由如下:
1.理想的捐助者和捐助组织者,应该使事情悄然进行,不应该使捐助一事成为喧哗的事件。至于以后对社会的回报,这是一个道德感的问题,而不是法定责任问题。
2.“道德协议”既然是协商而非强制,就可以不执行,因此协议无用;既然不执行也没有违反协议,会在客观上起到鼓励人们选择道德下限的作用。
3.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说,既然捐助者无偿捐助(之前约定条件除外),那么被捐助者就获得该获赠物的所有权,至于受助者是否后来感谢捐助者,那只是道德层面了。
4.根据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对于受助者来说,知恩图报是理所当然的;相对于主动回报来讲,签订协议的回报则相对被动,会让受助者的回捐成为一种负担。
5.“人类所有的情结中,最强烈的莫过于被人重视。”对受助者而言,他们渴望社会的关注,更渴望能得到社会的平等待遇,“道德协议”不能代替“感恩教育”。
不同的慈善理念冲突:
西方发达国家的捐助方可以完全不认识受助者,通过中介提供经济援助,捐助方和中介之间的协定必须尽可能地详尽;捐助方得到税收方面的一定减免,从国家那里得到一些回报。整个过程中,捐助方和受助方可以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当然也就谈不上感恩、汇报学业或者承诺以后对任何方面的报效。受助方愿意去看看捐助方,可以像好朋友一样聊天。
我们国家的慈善与捐助则不依靠体制来进行,强调人性化,讲究一对一面对面;捐助者和受助者在地位上不平等,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性、契约性的,而是约定俗成或者一厢情愿的;受助者需付出一定代价,这可能是自尊心,也可能是必须承担一定的人情或道德义务,比如向资助人感恩,汇报自己的表现,或者保证自己今后做善事等等。
如果捐助方和受助方的慈善理念和运作方式相同,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理解一致,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便极小;如果错住,产生误解和怨气则在所难免。这是一个东方和西方的不同慈善理念,古代和现代运作方式的距离和冲突。
在慈善事业中更应该关注的,是资产千万的中国富豪热衷于哪些生治方式,他们中的多数人对发达国家的生活方式赞赏有加,却对美国富翁的另一个特点:热衷于社会捐赠不甚关注。他们理应是慈善事业的有力推动者。
第三个事件:直接暴露民间募捐的财务监管漏洞
有关问题:
1.捐款是用来救急还是给受助人买健康保险?是治病还是扶贫?
2.受助人是拥有捐款,还是拥有捐款的优先使用权?
3.任何个人和组织可不可以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募捐?
4.造成小娟事件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有关细节:
1.对于小娟的善款,原定募捐组委会里钱、卡、密码、存折四方监管。募捐组织者承认:“四方监管形同虚设,作为民间爱心组织,我们也没有权权监管,我们本身就是非法的。”
2.募捐组织者在小娟携款回家后,赶往其家进行经济调查,发现小娟的家境完全能承受康复期的费用。原应在帮助受助人之前进行的资格核定,却安排在捐助之后。
3.一位救助过小娟的网友因帮助小娟治病时产生过5000元费用,小娟就从善款里将此款报销。一位监管者看到此笔费用产生,就决定不再担负监管责任。
4.小娟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只要把钱用在治疗上,这笔钱由受助者保管就不会违法。”
5.小娟解释自己携款回家的原因:“只能先保证自己的健康,再考虑其他人。只有爱自己的人,才能爱别人。”
6.“爱心特区”后来在继续在深圳街头进行募捐活动时,善款数额由过去的3万多元降到1万多元。“小娟事件”财务监管不到位已造成恶劣影响,对团体的公信力是个打击。
有关原则:
1.公益捐款使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小娟事件中捐款人的意愿是善款仅限于手术。因此,小娟手术后,就应该按照事前与捐款人的协议去做,将余款交出来,将剩余的钱救助其重病人。是“交”不是“捐”,因为这钱不属于小娟。
2.募捐助组织者应该对受助人各种情况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通过综合评审来确定资助金额,设立银行账号来监管,住院费和其他治疗费用凭医院的账单实报实销。善款仅限于救命,康复后的调养不应算在其内。
3.募捐组织者应该采取正规的方式进行募捐活动,不可把信任建立在对方的良心和道德上,要用合同或法律认可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行为,以保证慈善活动的良性发展。
4.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直接具有接受社会捐赠或公开向社会募捐资格的要求很高:首先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挂靠、监管;其次要有相当数额的基本保证资金。处于起步阶段的草根组织可以间接取得资格,选择具备筹款资格的基金会或机构合作,不仅解决了筹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草根组织与成熟机构优势互补。
一、湖北受助大学生没有表达谢意,被取消受助资格
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主办方宣布:5名贫困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原因是受助一年多,没主动给资助者打电话、写信表示感谢,他们的冷漠让资助者寒心。
二、河南慈善总会推出“道德协议”,要求受助者回捐
河南省慈善总会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的捐助,附带“道德协议”,规定受助学生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爱心传递”疑似“强制执行”。
三、深圳脑瘤打工妹手术后携款回家,未将善款转捐
深圳打工妹郭小娟,因患脑瘤,曾一度为手术费用而焦虑。奥一网的论坛“爱心特区”得知后为其筹得善款15万元。小娟接到善款时表示,用不完会将其转捐他人。然而手术后,郭小娟将余款10万元携带回了山西老家。
三块石子几乎是同时投到河面,激起巨大涟漪,各大报刊、网络论坛即刻讨论,抬杠质疑,观点对立,令素日冷僻的“慈善”话题一下子热到了混乱,令人兴奋至极。先收起自家轻车熟路的门内观念,在混乱中抽丝剥茧,急急忙忙地捆好三束鲜活的草根言论,来个三轨并行、三脚着地的摩登结构。一句话:锐利的透视力在踩着门槛的“好事者”当中。
第—个事件:直接涉及“感恩”问题
持“贫困生凭什么非要感恩”观点的综合如下:
1.强扭的瓜不甜,逼人家说出来的话不好听。不愿意写信不代表不感恩。用自己的思维去套别人的想法,肯定会弄得自以为是想当然。感恩应该是由被资助人主动提出的才好。
2.农业为工业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真要感恩的话,应该是城里人对农村同胞感恩,在你享受大量的国家福利时,享受大量的国家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的便利的时候,是否想到,农村的纳税人是享受不到这种回报的。
3.资助就是一种施舍,资助方同时也奠定了自己的优越感。感恩就是自卑,是承认自己比别人低下,受助方不要感恩,只需奋斗。
4.汇报什么呢?报喜?有骄傲、撒谎不诚实的嫌疑!报忧?伸手要钱啊!什么也不说?不知道感恩!如果没那么好运气遇到那种真正想做善事的人,选择国家助学贷款吧!
5.捐了一点钱就想要别人感激涕零、涌泉相报,这种心理包含了多少善良的成分?捐款给贫困生这种行为直接的结果有下面几条:帮别人解了一时之急;为国家分忧解难;自己得到帮助他人的快乐;受助者感不感恩和这几个结果有关系吗?
6.所谓“感恩”是否就能成为成年资助人终止资助这些来成年孩子的正当理由呢?资助人开始提出过需要受助生感谢的附加条件吗?为什么就不能对孩子们宽容一点?
7.无声的资助最动人,应该让善举如一泓清泉在脚下流淌,清澈明亮而又平淡无奇。一个真正想帮助别人的人,是不会在意有没有报答的,更不会在意那一声“谢谢”。
持“贫困生应该感恩”的观点的综合如下:
1.付出者是普通人,不能要求对方必须有高尚的品质。说到慈善,有种声音总是强调贫困孩子脆弱的自尊,要求捐助者具备极高的品质,这是个误区。不正视慈善行为的层次,只对着最完美的定义去要求慈善家,天下无慈善家矣。
2.基于常态心理就足以去完成一个慈善行为。同样的,得到资助而心存感谢,心有感谢而略加表达,也不超出人的常态心理。政府济贫属于必须,不能要求人感谢;民间慈善并非必尽的义务,希望受助者有所联系,并不苛刻。
3.孔子一个学生做了好事,政府要给赏金,问老师应不应该拿,孔子坚定地说应该拿,因为你不拿赏金,别人也就不好意思拿了。都不拿,就等于没有赏金了,做这件事情的人必定会大大减少,这危害才真正大呢。同理,受助者感恩,有利于更多的人自愿捐钱帮助贫困生,这是不辩的事实。受助者连起码的感恩之心都没有,又何言“爱心传递”呢。
4.捐助是个自愿的行为,捐不捐,怎么捐,捐给谁,都是捐助者的事。生在穷人家,起点比别人低很多,艰难困苦也很多,但不能把账算到资助人身上。社会可能不公,官员可能腐败,可这和帮助你的人没有关系。
5.不懂得感激的人,很难获得别人的帮助,一个总也得不到他人帮助的人,不可能获得成功;这个世界上又有谁可以宣布自己是从来也没有,永远也不需要别人帮助的人?那种极度敏感的自尊是健康的么?谁愿意和这种极度自尊的人接触?
6.为什么委屈呢?有委屈的必要吗?不应该一味地同情他们,支持他们的“委屈”。正确的处世为人,学会适应环境,学会面对挫折,保持阳光心态,是一个学生必备的素养。要让他们明白“感恩”不是卑躬屈膝,是一份健康的亲人朋友问的情谊。
7.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受助生该怎样学会向人表示感谢,而不是仅仅理解他们心理上的脆弱。受人资助,向人表示谢意,并不有损尊严,也不降低人格。至于资助人,希望受助者能够说声谢谢,也不能说就损害了慈善的意义。
折射出来的问题:
1.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也只有九年,但媒体却总在宣传农村的孩子考上大学上不起全家悲情的消息。有必要吗?父母养育他成人,他是否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舆论和媒体在大肆渲染的公开活动中让他们以受助者身份亮相,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做公益绝不是简单的捐助,把好事做好不容易。
2.在贫穷、低下,常遭人白眼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感受到太多的世态炎凉,也对社会持有极度的不信任和不公平感,对他们而言,唯一可以寄托的就是读书了,而我们的社会体制也在告诉他们,穷人只有读书才有出路,只要读好书其他都不重要。
3.如今开个什么大会都要请贫困生代表台前讲话。而且总是那么几个人。演讲者对这演讲并不陌生,声情并茂,声泪俱下,毫不怯场。无非就是自己的苦难家史以及对党对社会的感恩,千篇一律,听多见多很难让人感动,难道就没有别的方式了?
4.以“感恩的心”为主题的捐赠仪式不恰当。受捐助的贫困大学生不管有多么强的知恩感恩之心,在大庭广众之下亦很难开口。如果受助者在接受捐助过程中不得不有伤自尊地作了表示,可能会产生“情义两清”的感受,而如果没有勉强的表态,也许会一辈子感恩。
5.如果感谢已经到了要的地步,还不一定要得来,这恐怕才是应该关注的问题。很多给予者真正想要的不过是一种道义的肯定:即我的付出是否真的于人有助?如果能得到正面回应,这种心理满足愉悦就是他所能得到的最好回报。
6.如果受助者有义务定期向捐助者汇报的话,那他们就构成了契约关系。这些群体更加需要心理辅导而非“学习面对挫折”,他们站出来接受公开的检阅,被迫接受一个原来不应该由他们接受的标签。天生的不平等令他们拥有更加敏感的自尊。所以我们的捐助制度应该通过第三方来连接捐助者和受助者,这第三方应有公信 力。这些群体可能有的“冷漠、仇视”心理其实继承自成人社会。义工服务有没有到位,捐助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有没有做好受助人隐私的良好保护,这些都是社会应该充分考虑的。
7.建议对接受具体人资助而没有感谢的贫困生数量作一个公正的调查,然后再来讨论。这一个或几个人被挖出来披露,并将其放大成普遍的受捐助者。这很不科学,很不公允。正常来讲,绝大部分人受人之恩都会表达感谢的。这极少数没有进行感谢的学生中,是否内心真的都阴暗?作为读者,我们应该更理智地来看待这件事情。
第二个事件:直接涉及“理念”问题
持“道德协议”是“慈善种子”观点的理由如下:
1.道德协议像一个雪球,在受助者与捐助者之间的不断滚动中,扩大了慈善基金的受益面和影响力。受助者帮助受助者,受捐赠人又成捐赠人,一代又一代大学生捐助的生生不息,谁能说它不像是一颗慈善种子呢?
2.人在付出时获得的成就感,是其他任何事情也无法比拟的。这是心理学上的概念,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份深刻的喜悦。自愿捐赠让受助者变成捐助者,充分享受这个成就感。
3.慈善绝不仅仅是有钱人的游戏,普通民众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道德协议”更深刻的期待是:启蒙受助者的慈善意识,进而普及全体参与的平民慈善。
4.回捐资金不会回流到捐助方手中,而是用来帮助其他生活困难的学生,能有效缓解善款来源不稳定的压力,保证基金的长久运行。
5.道德协议的“回捐”有个前提,就是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条件下。也没有规定回捐年限。助学贷款要求受助学生6年内必须还清贷款,否则会有相应的处罚。相比之下.“道德协议”则侧重自我约束,如受助者不履行协议。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戒和损失。
6.道德协议正在逐渐完善中,如果受捐助者没能力回捐资金,可以进行另一种形式的“回捐”,如帮助孤寡老人,做义工等,奉献劳务、爱心。
持“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看法的理由如下:
1.理想的捐助者和捐助组织者,应该使事情悄然进行,不应该使捐助一事成为喧哗的事件。至于以后对社会的回报,这是一个道德感的问题,而不是法定责任问题。
2.“道德协议”既然是协商而非强制,就可以不执行,因此协议无用;既然不执行也没有违反协议,会在客观上起到鼓励人们选择道德下限的作用。
3.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说,既然捐助者无偿捐助(之前约定条件除外),那么被捐助者就获得该获赠物的所有权,至于受助者是否后来感谢捐助者,那只是道德层面了。
4.根据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对于受助者来说,知恩图报是理所当然的;相对于主动回报来讲,签订协议的回报则相对被动,会让受助者的回捐成为一种负担。
5.“人类所有的情结中,最强烈的莫过于被人重视。”对受助者而言,他们渴望社会的关注,更渴望能得到社会的平等待遇,“道德协议”不能代替“感恩教育”。
不同的慈善理念冲突:
西方发达国家的捐助方可以完全不认识受助者,通过中介提供经济援助,捐助方和中介之间的协定必须尽可能地详尽;捐助方得到税收方面的一定减免,从国家那里得到一些回报。整个过程中,捐助方和受助方可以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当然也就谈不上感恩、汇报学业或者承诺以后对任何方面的报效。受助方愿意去看看捐助方,可以像好朋友一样聊天。
我们国家的慈善与捐助则不依靠体制来进行,强调人性化,讲究一对一面对面;捐助者和受助者在地位上不平等,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性、契约性的,而是约定俗成或者一厢情愿的;受助者需付出一定代价,这可能是自尊心,也可能是必须承担一定的人情或道德义务,比如向资助人感恩,汇报自己的表现,或者保证自己今后做善事等等。
如果捐助方和受助方的慈善理念和运作方式相同,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理解一致,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便极小;如果错住,产生误解和怨气则在所难免。这是一个东方和西方的不同慈善理念,古代和现代运作方式的距离和冲突。
在慈善事业中更应该关注的,是资产千万的中国富豪热衷于哪些生治方式,他们中的多数人对发达国家的生活方式赞赏有加,却对美国富翁的另一个特点:热衷于社会捐赠不甚关注。他们理应是慈善事业的有力推动者。
第三个事件:直接暴露民间募捐的财务监管漏洞
有关问题:
1.捐款是用来救急还是给受助人买健康保险?是治病还是扶贫?
2.受助人是拥有捐款,还是拥有捐款的优先使用权?
3.任何个人和组织可不可以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募捐?
4.造成小娟事件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有关细节:
1.对于小娟的善款,原定募捐组委会里钱、卡、密码、存折四方监管。募捐组织者承认:“四方监管形同虚设,作为民间爱心组织,我们也没有权权监管,我们本身就是非法的。”
2.募捐组织者在小娟携款回家后,赶往其家进行经济调查,发现小娟的家境完全能承受康复期的费用。原应在帮助受助人之前进行的资格核定,却安排在捐助之后。
3.一位救助过小娟的网友因帮助小娟治病时产生过5000元费用,小娟就从善款里将此款报销。一位监管者看到此笔费用产生,就决定不再担负监管责任。
4.小娟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只要把钱用在治疗上,这笔钱由受助者保管就不会违法。”
5.小娟解释自己携款回家的原因:“只能先保证自己的健康,再考虑其他人。只有爱自己的人,才能爱别人。”
6.“爱心特区”后来在继续在深圳街头进行募捐活动时,善款数额由过去的3万多元降到1万多元。“小娟事件”财务监管不到位已造成恶劣影响,对团体的公信力是个打击。
有关原则:
1.公益捐款使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小娟事件中捐款人的意愿是善款仅限于手术。因此,小娟手术后,就应该按照事前与捐款人的协议去做,将余款交出来,将剩余的钱救助其重病人。是“交”不是“捐”,因为这钱不属于小娟。
2.募捐助组织者应该对受助人各种情况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通过综合评审来确定资助金额,设立银行账号来监管,住院费和其他治疗费用凭医院的账单实报实销。善款仅限于救命,康复后的调养不应算在其内。
3.募捐组织者应该采取正规的方式进行募捐活动,不可把信任建立在对方的良心和道德上,要用合同或法律认可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行为,以保证慈善活动的良性发展。
4.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直接具有接受社会捐赠或公开向社会募捐资格的要求很高:首先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挂靠、监管;其次要有相当数额的基本保证资金。处于起步阶段的草根组织可以间接取得资格,选择具备筹款资格的基金会或机构合作,不仅解决了筹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草根组织与成熟机构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