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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的界定乃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首要前提,在立法界定标准缺失的情形下,可考虑将目光转向司法实践,探寻“一事”的司法界定标准.在将行政违法行为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通过研判案例得知,当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一事”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但多从行政相对人所违反法律条文个数和次数的角度界定“一事”.把握这两个要点,总结归纳各类界定标准,可以认为,行政相对人违反一个法律条文、或违反多个具有竞合关系的法律条文一次,即为“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