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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陆法系在其自由观和历史传统之下,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有主动干预甚至取代市场的偏好,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我们应当秉承克服市场失灵的宗旨,为防止国家干预过度,加强市场的自律监管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大陆法系 证券市场 自律监管
学者们研究显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明显地与更高的司法质量、财产权、公民自由、更少的政府干预指标相关。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有这样一个论调“普通法系的国家的证券市场总体较为发达,大陆法系的国家的证券市场总体较为疲软”,并且很多学者对此做了研究。其中有人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偏好可能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现如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已经达成共识,对于市场的干预是必不能少的。如果国家的干预总是适度的,那么干预则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对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国家总有过度扩张的自己的趋势。尤其是证券市场这样千变万化,反应预期并且常常过度反应的一个市场,干预起来困难更是会增加。大陆法系的发源地欧洲大陆,经历的封建社会,通常拥有一个强大的集权化的官僚机构,国家对经济活动乃至方方面面进行了父爱式的监管,在这种强烈父爱关怀下成长起来的大陆法系,当在面对市场机制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熟谙政策执行的大陆法系倾向于扩大政府的控制范围。
各国对证券市场的干预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良后果,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证券市场能够有效的运行。历史经验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是资源最优机制,但市场也会有缺失,只有秩序良好的市场经济,才能发挥市场的优越性。 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本质上来讲,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良性的表现,是市场机制的内在功能。监督机构的职能只是执行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解决市场失灵,而不是成为一个万能的上帝,肩负监督、培育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一切职能。监管机构应当充当资本的哨兵,负担巡逻任务,制止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自由竞争。
普通法系国家的证券监管一般旨在发挥而非限制市场的作用。在普通法系国家,证券立法和监管的目的往往在于促进而非取代证券市场。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多的是从管制,防“乱”的角度出发。正是在这种父爱关怀式成长起来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出台的各种关爱的政策引导着证券市场的走向,广泛存在的干预方式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由于资本市场本来的属性延伸到有关领导人的讲话和发言都会引起市场的大幅波动。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之下,证监会集规制权、监管权于一身,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证券监管主体的监督,主要是依靠人大、国务院、国家审计机关以及相关的监管主体发现和纠正错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主体的监管都是比较粗线条的,国务院的监督一般是偏重宏观,人大的监督往往是发生在问题比较集中、严重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时候。在市场的自我免疫系统,出现于瘫痪状态,指望着上医院开刀治疗,在这种情况之下,发展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是刻不容缓的。自律监管的某些特性能够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其一自律组织能够更好的与市场融合,充分考虑市场的特性,其规则和制度能更好的为市场所接受;其二,自律监管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僵硬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做出适时的监管,更加的灵活;其三,自律监管可以辅助提高监管效率,自律监管者通常更加的注重发展证券业内的最有效的实践和标准,根据经济型原则、声誉原则和自我利益对市场进行监管;其四,加强自律监管的发展,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市场失灵是催生和强化证券监管的直接动因,但是这并不表明证券监管是万能的。应当看到,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之中,政府失败的例子并不鲜见。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但可以保证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政府的行政干预,追求长期的监管目标而不为短期利益所左右,也可以帮助监管者抵御来自市场利益集团的干扰和俘获行为,保持自身的公正性。这两点都是实现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者主要是证券协会,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证券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服务、传导”,而“自律”只体现在对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调解和处罚违法行为上,除此以外的职能几乎全集中于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对于实质上鞥行使的自律监管权,在证监会等部门的压榨之下也相当有限。要发挥自律监管组织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之下,应当减少公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干预。我国现有沪深两大交易所,竞争激烈且政治色彩浓厚。在大陆法系的关怀模式之下,设定各种关爱的阶梯,转变成了证券是运行的轮椅。在这样的情形之下,需要给自律监管一条出路,当然还是需要公权力的监管。我国的自律监管要发挥其作用,还是要强化证券协会的监管机制和完善交易所的自我监管机制。改革我国证券协会的管理制度,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令其成为行业利益的集合体和证券从业者的代表。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体制,对上市公司和场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保证证券市场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陆法系 证券市场 自律监管
学者们研究显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明显地与更高的司法质量、财产权、公民自由、更少的政府干预指标相关。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有这样一个论调“普通法系的国家的证券市场总体较为发达,大陆法系的国家的证券市场总体较为疲软”,并且很多学者对此做了研究。其中有人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偏好可能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现如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已经达成共识,对于市场的干预是必不能少的。如果国家的干预总是适度的,那么干预则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对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国家总有过度扩张的自己的趋势。尤其是证券市场这样千变万化,反应预期并且常常过度反应的一个市场,干预起来困难更是会增加。大陆法系的发源地欧洲大陆,经历的封建社会,通常拥有一个强大的集权化的官僚机构,国家对经济活动乃至方方面面进行了父爱式的监管,在这种强烈父爱关怀下成长起来的大陆法系,当在面对市场机制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熟谙政策执行的大陆法系倾向于扩大政府的控制范围。
各国对证券市场的干预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良后果,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证券市场能够有效的运行。历史经验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是资源最优机制,但市场也会有缺失,只有秩序良好的市场经济,才能发挥市场的优越性。 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本质上来讲,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良性的表现,是市场机制的内在功能。监督机构的职能只是执行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解决市场失灵,而不是成为一个万能的上帝,肩负监督、培育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一切职能。监管机构应当充当资本的哨兵,负担巡逻任务,制止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自由竞争。
普通法系国家的证券监管一般旨在发挥而非限制市场的作用。在普通法系国家,证券立法和监管的目的往往在于促进而非取代证券市场。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多的是从管制,防“乱”的角度出发。正是在这种父爱关怀式成长起来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出台的各种关爱的政策引导着证券市场的走向,广泛存在的干预方式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由于资本市场本来的属性延伸到有关领导人的讲话和发言都会引起市场的大幅波动。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之下,证监会集规制权、监管权于一身,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证券监管主体的监督,主要是依靠人大、国务院、国家审计机关以及相关的监管主体发现和纠正错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主体的监管都是比较粗线条的,国务院的监督一般是偏重宏观,人大的监督往往是发生在问题比较集中、严重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时候。在市场的自我免疫系统,出现于瘫痪状态,指望着上医院开刀治疗,在这种情况之下,发展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是刻不容缓的。自律监管的某些特性能够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其一自律组织能够更好的与市场融合,充分考虑市场的特性,其规则和制度能更好的为市场所接受;其二,自律监管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僵硬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做出适时的监管,更加的灵活;其三,自律监管可以辅助提高监管效率,自律监管者通常更加的注重发展证券业内的最有效的实践和标准,根据经济型原则、声誉原则和自我利益对市场进行监管;其四,加强自律监管的发展,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市场失灵是催生和强化证券监管的直接动因,但是这并不表明证券监管是万能的。应当看到,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之中,政府失败的例子并不鲜见。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但可以保证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政府的行政干预,追求长期的监管目标而不为短期利益所左右,也可以帮助监管者抵御来自市场利益集团的干扰和俘获行为,保持自身的公正性。这两点都是实现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者主要是证券协会,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证券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服务、传导”,而“自律”只体现在对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调解和处罚违法行为上,除此以外的职能几乎全集中于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对于实质上鞥行使的自律监管权,在证监会等部门的压榨之下也相当有限。要发挥自律监管组织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之下,应当减少公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干预。我国现有沪深两大交易所,竞争激烈且政治色彩浓厚。在大陆法系的关怀模式之下,设定各种关爱的阶梯,转变成了证券是运行的轮椅。在这样的情形之下,需要给自律监管一条出路,当然还是需要公权力的监管。我国的自律监管要发挥其作用,还是要强化证券协会的监管机制和完善交易所的自我监管机制。改革我国证券协会的管理制度,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令其成为行业利益的集合体和证券从业者的代表。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体制,对上市公司和场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保证证券市场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