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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的功能研究一直以来缺乏应有的学术关切,并产生了实践和理论上的难题。这是因为传统的研究视域受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过分影响,采用了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并忽视了侦查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而在社会转型的视域下侦查权的性质需要在犯罪抗制、刑事诉讼与社会效果的系统结构中重新界定,并由此得出侦查权具有犯罪控制功能、诉讼保障功能和政治社会化的功能。侦查权功能的重新认识将有助于厘清我国侦查改革的误区与未来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