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

来源 :商务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qingxia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今年9月,美国最大的商业联盟美国商会,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要求,就中国加入WTO之后一揽子条款的执行情况,提交了这份题为《起步》的报告。
  这个把总部放在白宫对面的商业组织,代表了近300万家美国公司、3000个州立和地方商会以及87个海外美国商会的利益,在美国和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拥有相当嘹亮的声音。多年来,美国商会始终致力于推动中国入世,因此中国入世后,它又最急切地盼望获得利益。在这个报告中,尽管美国商会强调目前就中国遵守WTO有关义务的情况做全面的评价还为时尚早,尽管它给出的初步评价是“总体不错”,并对中国全方位履行承诺表示乐观,但在6份分报告里,美国人还是列举出了一系列他们认为有悖既定规则的问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与WTO承诺背道而驰的新措施”。
  本刊独家获得了这份报告,并在此将它翻译后刊登。我们删去了6份分报告中美国商会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部分,因为他们的建议在报告叙述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表达。另外,农业分报告中不太受关注的肥料关税税率和马铃薯虫害部分也被略去。其余内容本刊都原文刊出。我们希望让读者客观了解来自美国商界的完整声音。当然,这份报告并不代表本刊观点。
  本刊还就这份报告和中国入世后一年面临的种种问题,专访了美国商会执委会主席史提夫·温安洛先生。
  
  农业分报告
  
  头9个月的执行情况显示,美国的农业出口商和在华投资商正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由于仲裁机构的重叠和处理问题上的互不协调而导致的不确定因素还大量地存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虽然才刚9个月,但问题却不少,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些挑战虽并非不可征服,但也需要我们认真严肃地对待。
  
  具体问题
  GMO(转基因作物)限制
  中国入世之前,问题就已经产生了。近年来,中国平均每年从美国进口的大豆超过10亿美元。但是,2001年6月,中国在没有按规定明确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对进口转基因谷物和油料作物提出了新的安全认证法律限制。这项不够完善的法律严重地破坏了大豆进口贸易。
  中国农业部(MOA)最后推出了含糊的过渡性规定:允许大豆产品重新进入中国,但每件货物都必须办理验证手续,验证过程要到2002年12月20日才结束。目前,由于验证日期的拖延而给进口商造成不必要的货物滞留费开销等问题仍然存在。此外,为了确保在12月20日以前规定能够成功实行,中国农业部还提出了在国内开展生物多样性实地检测的要求。为了开展现场实验,中国一再拖延给技术公司进口试验种子颁发许可的时间。
  最近,卫生部(MOH)也颁布了《生物技术食品安全与标注条例》,有可能会造成美国加工食品出口量的减少。中国没有按规定向世贸组织通报这些新规定。另外,卫生部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新规定要求货运商到卫生部、中国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AQSIQ)登记,这在农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上又增加了一层复杂的官僚色彩。这些规定原定于2002年1月开始实行,但中国还是决定将其推迟到年底再执行。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转基因玉米被获准进入中国,转基因办公室还没有为玉米颁发安全证书。
  农业关税税率配额(TRQs)
  中国同意对包括玉米、小麦、大豆在内的特殊农产品进口采取关税税率配额(TRQs)制度。配额原本应于2002年1月公布,并且应考虑把配额的部分划给非国有公司。但配额的发布却一拖再拖,直到2002年4月才完成;而很多地方省份所有的公司却以“非国有贸易公司”的名义获得了配额。另外,划拨给合法非国有贸易公司的配额非常小,以至他们根本无法取得经济效益。但对于划给国有贸易实体的配额并没有一个明确要达到的任务额度。
  以一种商品为例,棉花的进口配额是最不清楚的。人们很难知道它们如何划分,也不了解究竟谁得到了这些配额。给予非国有贸易商的配额要根据加工和再出口来进行调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特别严格地要求每簇进口棉花都能实现再出口,这造成中国工厂开始从总体上忽视棉花进口。此外,在中国出口廉价的棉纺织品给传统的美国棉花进口商的同时,中国的棉花进出口体制还减少了美国棉花对其他国家的销售量。最近,中国又宣布计划对进口棉花实行两项新检验措施,一项是短纤维含量测试,另一项是对一批货物中的杂棉纤维实施“棉结”检测。但美国还没有任何现成体系能够对这两个质量因素进行监控,货物在到达中国的时候就要面临被退回的危险,新措施阻碍了贸易活动。
  尽管有1999年农业合作协议,小麦进口也存在着类似的配额问题。一批非国有贸易实体原本可以获得的84700吨小麦配额被留给了加工商,根据法律加工商必须把他们的产品再出口,否则就要被取消面粉或其他产品的精加工配额。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还预留了250000吨的配额(约占非国有贸易实体总配额的29.5%)用于加工贸易。
  
  出口补贴
  尽管中国同意在加入WTO的时候就立即终止对农业出口的补贴,但很明显的是这一过程还没有结束。近年来,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重要玉米出口国,这得益于国家给每吨出口货物以30—40美元的补贴。尽管交易者已经预见到加入WTO将会给出口补贴带来新的限制,中国玉米出口在2001年年底有所放缓,但其销售额仍出现了大幅增长,并创下了出口的新纪录,这主要归功于每吨便宜25美元的出口价格。
  3月13日,美国奶制品协会“2002年度含油种子及产品报告”中披露了中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一份通知,通知说:大豆粗粉的出口将享受13%的增值税退税。另有消息源报道说,13%的增值税退税可以上溯到2002年1月1日。结果,上半年大豆粗粉的出口量从2001年的51000吨上升到2002年的596000吨。但目前尚不清楚13%的退税是针对所有大豆粗粉产品还是仅仅只有国产大豆加工品才能享有。因而,我们也搞不清这13%的退税是否与中国入世承诺相违背,或者说,是否至少是一种部分的出口补贴行为(这种行为显然是世贸组织所不允许的)。
  
  肉类进口验证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推迟了包括牛肉、猪肉和家禽在内的肉类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即便是已颁发的许可证,在进口量上也往往达不到进口商的要求。此外,据称还有一些不公平的限制措施。
  比如家禽的进口就因不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受阻,因为中国的这类标准中并没有针对家禽的。货物被滞留在港口,货运商也不愿冒推迟或被拒绝入港的风险。此外,由于中国武断地将数家加工厂排除在许可之外,预先就取消了它们向中国出口产品的可能,美国的猪肉出口也因此受到影响。尽管还没有书面标准,中国官员却一再声明他们实行的是零病原体标准。而在中国,几乎没有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能够达到。
  外国对生物技术的投资
  2002年4月1日,中国宣布了禁止外国公司投资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规定。尽管规定很明显地是为了保护中国自己成长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需要,但禁止外资注入的措施却有可能让中国的新生物技术作物的研发推迟6-9年。美国公司应该能够参与中国为适应日益增长的人口需要而进行的改良作物、提高产量的活动中来。
  
  总结
  头9个月的执行情况显示,美国的农业出口商和在华投资商正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由于仲裁机构的重叠和处理问题上的互不协调而导致的不确定因素还大量地存在。中国推迟执行转基因商品和食品的永久规则自有其道理,但永久规则到12月20日就必须生效。中国应当与其贸易伙伴进行磋商,以确保这一过程能够进行得更加平稳有效,这样其制度才不会被导致贸易中断的层层认证和各种义务所淹没。目前,中国能否实现从原料和加工产品的规定平稳地过渡到建立永久性的规则仍是个未知;也不清楚中国能否避免在诸多处理程序中出现的拖延和不合理限制,比如在未来的税率配额的管理方面。
  
  销售分报告
  
  入世前就存在的进入销售领域的壁垒以及竞争的缺乏最终导致无效率、高供应成本等情况的发生。中国如要遵守其入世承诺,就应该最终建立起一个更加现代、有效的销售系统
  入世以前,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没有权力销售在中国境外生产的产品,也无权拥有或管理销售网络、批发网点和仓库。中国颁发的商业许可证往往限制了美国公司从事营销、售后服务、维修、保养和客户支持等业务的能力。而在中国入世承诺中,这些项目都有明确的说明。
  
  具体问题
  如果能够得到全面的履行,中国贸易和销售权的承诺应当允许美国公司既能销售国内产品,又能销售进口产品。中国计划在2003年给外资比重在50%以下的公司销售进口产品的权力;2004年,外资比重在50%以上的公司也将获得授权。到2005年,所有公司都将获得100%的销售权。对化学药品、肥料、原油及成品油等敏感领域的销售权,中国也同意在入世5年内放开。
  对于包括快递、空邮(参见运输分报告)、租赁、货运、仓储、广告、技术测试与分析、包装服务等在内的销售辅助服务,中国也打算在3到4年内逐步放开,届时,提供这类服务的美国公司也将被允许在中国建立100%的全资子公司。
  作为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同意在入世3年内恢复直销的合法地位,其中包括多层直销和单层直销。这意味着,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政府将不再禁止或毫无理由地限制直销。中国也同意与其他WTO成员国进行协商,建立与中国具体义务实施计划相一致的规范,同时在服务贸易通用条款的指导下履行其对“直销”方面的职责。
  尽管入世以后中国在销售方面的承诺将在头3年内得到逐步的履行,但要对中国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预测还太早。中国和美国的公司在中国物资市场的发展都不大顺利,而在国外运营商唱主角之前,地方销售与服务提供商则还有好几年的时间可以用来增强自己的实力。不仅中国许诺将为巩固销售经营和提升经济规模创造便利而进行改革,美国公司也已经找到了让其产品进入市场的各式各样的渠道。
  最近,对外经济贸易部(MOFTEC)出台了一项允许外资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的政策。根据这项政策,外资公司将能“(从它们本国)进口少量不受进口配额限制的产品,这对其分支机构生产的在当地试销的产品也同样适用”。一些美国公司正在就扩大经营范围提出申请。尽管授权的数量还非常有限,但这可能预示着2003年授权的总量将会进一步扩大。
  在直销领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家工商局、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第31号文件。该文件对采用独立承销商销售产品的公司增加了新限制,这与世贸组织协议中的“静止”条款相违背。按照“静止”条款,所有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分阶段执行期间增加新的限制,因为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已经被世界普遍接受的合法贸易活动。此外,他们还从资本贡献与运营成本方面对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结
  入世前就存在的进入销售领域的壁垒以及竞争的缺乏最终导致无效率、高供应成本(其中包括那些因不必要库存与产品损耗所造成的成本)等情况的发生。中国如要遵守其入世承诺,就应该最终建立起一个更加现代、有效的销售系统。
  在销售领域,中国承诺将创造更多投资零售和批发业的机会,外国制造商将能更加容易地在更为开放的中国国内市场中销售自己的产品。零售商将能更加容易地扩大在中国的销售网络,而具有物资管理和产品营销等销售系统管理经验的公司将拥有更多的机会。
  至于销售辅助服务行业,中国承诺将允许货运商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连锁服务。个人消费品市场是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也是中国公司花大力气做广告的地方。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亚洲第二大广告市场,美国的广告代理公司在满足中国国内客户需求方面将占据有利位置。
  直销行业也希望中国入世会带来类似的机会。中国应该有信心建立起既符合本国利益,又允许公司按照国际惯例行事的规则体系。
  
  信息技术分报告
  
  在承认通过市场准入措施的完善而取得进步的同时,美国公司对某些服务(如增值服务)自由化方面的模棱两可以及一些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表示关注,认为这可能阻碍中国信息技术和电讯服务的发展
  
  具体问题
  去年,中国信息产业部(MII)、外经贸部(MOFTEC)和新成立的国务院信息办(SCIO)都把注意力放在了国内信息技术产业的结构重组上。他们做了很多的工作,包括起草针对国内运营商的法规以及外国公司参与中国电讯市场的有关规定。现在,这些举措正在积极的实施当中。政府可能将注意力转向:a)建立一个强大、独立的管理机构并赋予它鼓励竞争的权力;b)清楚地阐释外国参与电讯的有关规定,调整审批程序,采取国家调控的原则;c)确保其他有关信息技术公司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会给建立生机勃勃的IT市场制造新的障碍。
  中国同意执行信息技术协议(ITA)的规定,承诺在2005年之前废除对半导体、计算机、电讯设备及其他IT产品的关税。它为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家调控订立了标准,这些相关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咨询服务、软件运行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
  中国也加入了基础电讯协议,同意开放电讯市场,允许对电讯行业的直接投资。后一个协议条款同时要求中国实行支持竞争的管理原则,其中包括互联的权利、独立的监管机构、允许程序技术中立。
  特别地,对基本电讯服务而言,模式1(跨界服务)与模式3(商业展示)的市场准入有一个6年的时限,而且还有具体城市的限制。模式3要到入世3年以后才能开始实施。而入世6年后,模式3的服务项目还仅限于49%的外国实体并且采取是合资准入的形式。增值服务方面,两大模式都有3年的时限和具体的城市开放顺序要求。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在入世3年后的最大比重限制在50%左右。模式3需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进入。
  增值电讯服务方面,中国承诺允许外国服务商建立合资企业,尽管在头3年外国参与者还要受到投资总量和地域的限制。第一年,外国公司投资可以占到30%,允许在3个城市内经营;入世一年后,外资比重可以达到49%,允许经营的城市数达到17个;到2003年12月,外资可以占50%并且可以在全国各地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有关技术贸易壁垒(TBT)方面承诺的一部分,中国表示将制定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其中,中国同意在入世的时候,公布采纳技术规则、标准的通知和执行情况评估程序等内容,同时对其他世贸成员国的意见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予以考虑。中国承诺在技术法规颁布与实施之间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其他世贸成员有时间进行调整和适应;对国外和本土企业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保证所有技术规则的形成、采纳和实施都不以制造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壁垒为前提。
  2001年12月末,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关税检查与审批措施,其中2002年关税计划条目中列举了251条针对信息技术协议(ITA)的税率条款。这些条款有许多是与各类芯片制造设备有关的,进口这些设备除非是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制造,否则它们对于15个税项不适用。任何适用15税项的公司如果想要对其进口的产品实行ITA税率,就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的批准和海关确认。2002年1月底,美国官员对中国在ITA上的立场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中国的关税计划有歪曲该协议内容的危险。因此,美国和其他一些ITA成员才会在2002年2月ITA委员会日内瓦会议上,对中国加入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申请予以联合抵制。
  电讯行业运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正式生效。这些规定主要将中国的承诺形成为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还需要补充关于获取基本及增值电讯经营许可所必需的具体要求和有关细节。新的规定表明,中国在履行对国外公司投资中国电讯产业的承诺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它为基础和增值电讯运营商的投资审批程序和时间拟定了基本的框架。此外,规则还包含了关于竞争安全和互联的有关规定。WTO的有关承诺只是一个基础,因此信息产业部在执行其中有关地域限制的条款方面还须保持较高的辨别力。
  在实施管理基础与增值电讯服务商的有关规定时,信产部必须认识到基于设备的服务供应商和非基于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区别。这对与某些增值服务供应商来说尤其重要,比如网络服务供应商主要是通过当地公司运营的网络来提供全国范围的服务。因为中国的网络结构主要是以省,而非全国为基础,确保外国公司获得省际运营许可,为商务模式的成功创造便利,维持IT产业的活力就显得非常重要。
  除了规则本身以外,还需注意的一点就是,政府对于电讯业的持续所有关系将有碍于一个确保世贸管理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独立、透明的管理体制的产生。
  更为重要的是,信息产业部自己出版的电讯服务目录中,有将IP-VPN(虚拟个人网络)囊括在增值服务部门之下等内容,但它只对国内运营商公开。这表明在增值服务运营许可方面,中国对外国运营商并没有采取平等的国民待遇。对自由化增值服务的狭隘理解限制了外国电讯资本对低目标、低技术、低收益的服务领域的注入,这大大地打击了外国运营商申请增值服务许可的积极性。
  
  总结
  在承认通过市场准入措施的完善而取得进步的同时,美国公司对某些服务(如增值服务)自由化方面的模棱两可以及一些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表示关注,认为这可能阻碍中国信息技术和电讯服务的发展。
  在增值服务和基础电讯服务方面,市场准入一直在受到漫长的过渡期、可能的地域限制、外国投资限制、经营结构要求(比如模式3只能以合资的形式经营)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基础和增值服务许可的申请程序过于复杂,而审批过程也太长。美国电讯公司一直在要求全面的市场准入和所有经营模式上的国民待遇,他们认为中国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取消地域的限制。
  此外,重申一个完全独立的管理机构(即一个在结构和资金上独立于任何一个电讯运营商或者供应商的机构)对于确保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十分必要的。所有与信息技术和电讯服务有关的法律及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将继续成为涉足这些领域的美国公司关注的首要问题。
  至于技术标准,相关利益人将密切注意技术规则、标准的采纳、提议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程序,其中包括外经贸部公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局公报的发表,并据此提供适度的投资。   
  知识产权分报告
  
  对盗版产品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需要以政治意志和法律制度为后盾,目前在中国这种保障依然缺乏,并且没有什么改变的迹象
  知识产权工作组涉及到中国为改善其运行体制所进行的努力,其中包括有效打击民事、刑事、跨境犯罪等的强制力度。
  
  具体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与美国达成的双边协议(主要协议分别于1992年、1995年和1996年达成)的基础上,中国一直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完善。2001年,按照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大大改进了法律框架,根据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有关规定修改了专利、商标和版权法。例如:新修订的2001版权法对1990年的法律作了若干重大的受欢迎的改动。修订使得版权法符合了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公约。但是,2001年1月生效的有关软件的第17条款却规定允许任何用于研究以及软件设计学习的拷贝行为。此外,很多规定比如那些为了让中国更好地遵守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贸易有关规定中39-3条款而草拟的条目,最终没有被批准和实施。
  在执行方面,中国花了很大力气打击盗版。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促进本国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执行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重大的问题。尽管中国修改了法律,给某些特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但是执法不力、惩治不严等问题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然十分猖獗。在很多地方,剽窃、制假等行为手段高明,覆盖范围十分广阔,涉及视觉媒体、货物及药品商标等很多方面。此外,在图书方面,很多执法活动并没有公平地进行。比如,尽管商标法在2001年12月得到了修改,商标局至今还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外国公司申请知名品牌身份的决定。
  
  总结
  技术缺陷以及官僚拖拉等问题,意味着许多类似的法律规章没有如中国所承诺的那样付诸实施。此外,前面已经提到,在进行执法搜查的时候,对盗版产品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需要以政治意志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为后盾,然而目前在中国这种保障依然缺乏,并且没有什么改变的迹象。
  
  服务分报告
  
  中国在履行有关保险业的承诺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以下三个核心问题:透明度、所有权/扩展、经营许可。中国银行颁布新规则的发布应该更加公开,并且应给与外国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
  入世以前,中国的服务市场是与世界贴得最近的部分。中国开放市场的承诺涉及广泛的服务领域,对中国加入两个多边服务协议(见基本电讯和金融服务)提出了要求。其世贸责任包括逐步消除主要服务领域对外国实体的限制;要求完全不追溯先前已经建立的美国服务供应商的有关市场准入权利。
  中国在保险方面所作的工作范围广泛,成效显著。自中国入世起,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将在3年内逐步取消。 外国非生命险公司将在两年内被允许进入中国本土市场。2001年12月,(如果被保公司总部位于保险经营许可的城市范围内),非生命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主险服务并且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地承保更大规模的风险。外国生命险提供商目前主营业务开展范围不到50%,但最迟在中国入世3年后,就可以销售集团险种和养老险种。此外,根据中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外国保险经纪人现在就能组建合资企业,并且在2006年12月之前,逐步过渡到独资的形式。
  作为中国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将取消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活动的多项限制。特别是中国将允许外国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在其入世后2年后向当地客户开展当地货币业务,5年后可以开展个人业务)并且逐步扩大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范围。新的经营许可的颁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但是没有数量的限制,也没有诸如经济需求检验等其他方面的制约。中国人民银行(PBOC)是银行经营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为履行中国入世在银行方面的职责,它已颁布了新的管理规定,并且随着外国银行业务种类和经营的地域范围的日益扩大,各种新的规则还将陆续出台。
  
  具体问题
  保险:
  中国在履行有关保险业的承诺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以下三个核心问题:透明度、所有权/扩展、经营许可。
  1.透明度:
  总体上,保险监管环境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中国保监会(CIRC)成员在审查经营许可申请的同时,还在接受培训。外国保险经营者并不清楚新的管理规定究竟与现有法律法规有何关系,也没有人向他们进行宣传和解释。对于新规则发表意见的机会也因为时间太短、草案中太多自相矛盾的条款等因素而严重受阻。新的保险规定是模糊的,它允许政府在其中能够进行很大程度的干预。此外,尽管保监会官员声明,中国将颁布新的管理规则,其中将详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细则,但他们没有公开这些规则将怎样发布、何时发布。在中国政府考虑新的执行规则的时候,中国保监会应该允许相关团体——包括在中国市场中的本国和外国保险公司——有充分的机会在规定发布前对其发表意见。
  2.所有权/扩展:
  入世前就已经存在并且目前仍在发挥效力的中国保险条例对资本和偿付能力所提出的要求大大超过了通常的范围,其中包含了许多有关市场准入和扩展方面的禁则障碍。更进一步,在保险公司将其最初的经营范围扩展到其他地方市场的时候,对于追加投资还有很多不确定的环境要求。一项有关资本要求的国际比较研究显示,中国在这方面的要求高得有些不合理。
  中国保监会明确表示,要取得在一个新城市的经营许可,保险公司必须实现资本上面的分离(即新的分公司不能依赖于母公司)。分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个在新城市开设的分公司必须拥有超过2400万美元的独立资本。
  中国保监会进一步为非生命险公司扩展业务提出了一条更为具体的方案,就是先在中国境内建立分公司,然后随着今后3年越来越多的城市向其开放,它们就能在全国建立更多的子公司。但注册子公司的资金要求也很高,注册一家“全国性”公司的资本要求范围从6000万美元(包括4个经营城市,此外每增加一个城市子公司需要另准备600万美元资金)到1.8亿美元不等,这主要取决于分公司开设的数量。公司也可以用这种地方子公司扩张策略来获得“区域性”的经营许可,这大约需要24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区域经营许可可以包括同一地区的三个分支公司,今后每增加一个分公司需要另增600万注册资金,最多可以增加6000万美元。由于有这样一些严格的资本要求,目前还很难推断中国的保险经销商如何能满足这些要求。还应注意的一点是,这里的“区域”究竟是什么,中国并没有清楚的界定。
  3.经营许可:
  作为中国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表示将本着谨慎的原则颁发新的保险经营许可(比如,全球资产在50亿美元,有30年保险业经验,在华设立代表处达2年以上),许可的颁发没有数量和需求验证方面的限制。但入世9个月以来,中国所实行的“新”许可颁发系统跟过去的体系没有什么两样,外国公司还是要经历多次申请和层层审批的繁琐程序。新的规则导致申请最后获得批准的时间被大大地推迟。
  商业银行: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符合世贸规则的新规定,但与此同时,又有一些违背协议精神的行为发生,结果是外国银行在与国内银行竞争方面有些力不从心。中国银行颁布新规则的发布应该更加公开,并且应给与外国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保证一些相关领域的规则——比如地方跨行货币市场的有关规定——不会产生制约外国银行经营的后果,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总结
  美国商务代表办公室和美国商业部的贸易协调员分别在2002年3月、6月和7月日内瓦举行的世贸组织委员会服务贸易会议上提出了前述问题。这是欧洲委员会、瑞士、日本、加拿大和美国一起提出来的。中国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充分。美国保险经销商和美国贸易代表协调人还在等待中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规的出台,期待中国全面地履行其入世承诺。各大美国公司和政府组织都表示会对这些规则的出台提出建议和必要的技术援助。为确保有关活动能够正确地反映谈判协议的精神,我们需要继续密切关注中国今后数月履行保险业有关承诺的实际情况。
  外国银行团体积极地参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管理事务活动。近期监管发展需关注的核心是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市场导向的银行金融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外国银行的竞争应成为其发展的关键因素。限制外国银行的规定,和保护地方银行的目标都应该被禁止。
  
  运输分报告
  
  中国广泛的邮政专营将使商务客户获得快递服务的机会减少,同时把他们放在与世界其他公司相比的不利的竞争地位上。这偏离了20年来中国采用的贸易政策
  中国承诺在服务贸易通用协议(GATS)的指导下,制定了履行快递与货运服务部门义务的详细计划。计划保证“中国经营许可的颁发程序和有关条件不会成为市场准入的障碍;除了必要的限制以外,不会再增加任何贸易方面的限制”。中国还表示,将不会通过增加所有权及运营方面的更加严格的条件来造成实际准入机会的减少。
  中国表示将遵守世贸组织规程,严格遵守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商业活动的持续性的各项规则,其中包括生产和向中国消费者销售汽车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多数都使得对中国有关汽车的法律法规作重大变革成为必要。这些变化包括:汽车进口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贸易权、金融服务、标准与认证规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销售等方面。
  
  具体问题
  邮政服务:
  同电讯行业分离以后,中国邮政由中央政府直接监管,到2000年实现了盈利。据报道,中国邮政正试图恢复其在商务文件与包裹快递业务方面原有的市场份额,防止入世后这块市场被进一步侵蚀。
  快递公司及其在华的代理机构已经在外经贸部的监管下开始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在这一体制下,外经贸部给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地方机构开展除“私人信件以外的”国际国内邮递业务颁发经营许可。
  入世以后,中国邮政颁布了两个通知,并提出了修改法律的草案,草案规定将赋予中国邮政以监督和管理快递服务行业的权力,并且还将扩大其在“私人信件”方面的邮政业务垄断地位。
  2001年12月的629号通知指出,想要从事“信件”(通知界定的范围很宽,包括商务文件、视听与计算机媒介及其他材料)邮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向中国邮政的地方分支机构申请委托经营许可。中国邮政有权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据此决定是否向其颁发委托经营许可。中国邮政信函快递业务则被排除在委托业务以外。
  2002年2月,中国邮政发布了执行629号通知的64号文件。新的通知把中国邮政的业务垄断范围扩大到(a)质量小于等于500克的“信函”,且邮资计费小于等于中国邮政特快邮递服务计费水平的;(b)“信函”表面具备自然人姓名和地址的;(c)中国政府的公务文书。这些新的垄断业务将占到目前国际快递公司(FedEx、DHL、TNT和UPS)在华业务的60%。
  2002年6月,中国邮政向国务院提交一份新邮政法草案,把委托经营的原则写进去,其垄断程度甚至超过前述两通知。如除空中货运单等文件邮递业务外,草案还把所有500克以下邮递业务都揽入旗下。
  这些行动提出了对中国遵守世贸条约的3个值得关注的主要方面:
  1.服务贸易通用协议“压制”禁则
  前述通知要求国际运营商及其在中国的地方合作伙伴准备并向每个省级邮政办公室(他们的地方竞争者——中国邮政)提出“委托”申请,这实际上比入世前的体制还要严格得多。此外,中国邮政还通过将垄断业务从“私人信件”扩展到其他方面,由此来限制私营公司的业务。因此,由于通知给市场准入带来了新的限制,它们违反了中国在服务贸易通用协议承诺中所提出的“压制”禁则。
  2.中国入世义务
  通知也违背了中国入世协议中的有关义务:中国经营许可的颁发程序和有关条件不会成为市场准入的障碍;除了必要的限制以外,不会再增加任何贸易方面的限制。但“委托经营”的策略本身却已经构成了市场准入的障碍,而且对于为什么额外申请体系对达成司法目标有必要,中国还没有提出合理的解释。
  3.其他服务贸易通用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通知还违背了服务贸易通用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因为它们可能:
  a) 动用经济需求检测
  b) 在事实上限制供应商的数量
  c) 限制国际私人运营者的服务范围
  d) 限制国际经营者地方合作伙伴的服务范围
  e) 给了地方邮局更多有利的条件
  仅仅从程序需要或者出于利益保护的目的,并不能说明中国采取这些举措的合理性。
  “压制禁则”,中国的入世协议以及服务贸易通用协议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彼此并不应该有多大区别。因此,简单地宣称通知不过是“过程性的”理由并不充分。
  中国邮政辩解说,“委托经营”是出于安全原因考虑。在世贸组织中,中国可能以防止炭疽传播为例,提出这些举措对“保护其必要的利益安全十分必要”。然而,世贸组织的“安全”例外规则不可能无限制地执行。在这个例子中,中国没有对此提出任何解释,说明是安全而非经济利益起决定作用;也没有对减少贸易限制的措施进行任何评估。此外,64号文件还附加了与价格、重量、收件人等多种条件限制,这与安全利益毫无关系。最后,中国还没有按服务贸易通用协议的要求向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委员会通报其与安全有关的举措。
  汽车:
  尽管目前要对中国的有关活动作出总结性的评价还为时尚早,但我们还是可以进行适当的评论。中国已经按2002年计划降低了汽车关税,全面履行了其职责。此外,中国有关部门还给汽车制造商了解法律、规章草案并提出自己见解的机会。但是,中国很多方面职责的履行都没有按时进行,这直接对汽车领域构成了冲击。尽管中国有关方面表明将严肃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在透明度、预先告知、咨询和遵守等方面都需要改进。
  
  总结
  邮政服务:
  国务院目前正在考虑中国邮政、外经贸部、快递公司及其地方机构等相关利益人的提案。快递企业向国务院研究室提出建议:中国应采用类似欧盟的管理体制,只根据资费和重量为标准来确定专营范围。对于某个邮递项目的价格限定应该能反映公共税率的水平,而且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少直至消除。单纯采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或者国际邮资标准都不适合,因为两者都不与受保护的邮政专营服务挂钩。
  最后,快递企业注意到,中国邮政正不断地采取零零星星的制造障碍的行动,它们要求国务院考虑对中国邮政及其他权力部门明确表态:在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让这些复杂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不许采取这样的行动。
  像中国这样广泛的邮政专营使客户获得快递服务的机会减少,同时把他们放在与其他公司相比不利的竞争地位上。这偏离了20年来中国采用的贸易政策。
  汽车:
  中国汽车市场重要性的日益增长使得中国履行有关汽车行业的入世承诺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因为它将影响到中国汽车行业与市场融入世界汽车大市场的程度。中国需要全面履行其义务,确保逐步地实现向一个富有竞争力的汽车市场的转变。
  
  评价: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
  
  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要求,美国商会中国WTO执行工作组于2001年秋成立,主要负责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入世以来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以方便今后对中国的商务输出。美国商会各公司和组织成员对同美中政府展开合作有浓厚的兴趣。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中国为履行其WTO相关责任而采取的措施;(2)评估中国对世贸条约的遵守程度;(3)评估有关措施对美国商业机会的影响;(4)向美国及中国政府提供有关行业建议。工作组下设农业、销售、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和运输等几个小组。
  所提交系列报告的第一步,就是要对中国在WTO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初步的观察。报告中所列的六大问题虽然并未穷尽目前美国对华商务所要优先考虑的所有方面,但也广泛地考虑了众多公司的意见。分组报告并不代表任何一个具体公司或组织的观点,而是参与工作组的诸多公司与组织观点的汇编。
  第一,中国入世只有9个月的时间,要就中国遵守WTO有关义务的情况作一个全面的评价还为时尚早。许多问题需要经过数年的时间才会见到效果。
  第二,要衡量中国工作的进展情况,一方面我们必须依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另一方面,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们也有必要把它放在有关工作实施的大环境当中进行考察: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正在实现经济方面的重大转型。一项向党政、司法官员、企业主管普及WTO条款知识的覆盖广泛的教育计划正在全国展开。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
  第三,在很多领域都有一些让人感到大有希望的新措施值得我们去认识:
  * 中国政府颁布了电信业营业执照管理规则,这一规则勾画出中国在电信领域履行其入世承诺的基本框架,并且提供了获得电信营业执照的要求和必要程序的详细情况。规则标志着中国电信市场在向外国投资与参与者开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已经就修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努力,尽管在执行方面还存在着很大问题。
  * 汽车领域,中国已经按计划全面履行了2002年阶段降低汽车关税任务。
  * 中国保监会在制定保险行业执照申请程序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行业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跨国公司也注意到在其他一些领域的不足之处:还存在着因透明度不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及主要从地方政治出发来进行商业决策等问题而带来的挑战。
其他文献
目的评价克罗恩病(CD)患者血浆鸟苷前体激素(ProGN)和尿鸟苷前体激素(ProUGN)水平在临床中的价值。方法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对克罗恩病患者和健康对照者血浆ProGN和P
目的探讨低剂量CT灌注成像对术前胃癌分化程度评估及与Her2、EGFR表达的相关性。方法选取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就诊的43例胃癌患者,术前1周行低剂量320排
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查询地籍图斑所对应的地籍档案,传统的方法过程烦琐、人机交互出错率高。为了提高地籍档案的查询效率,在分析现有方法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地
目的 探讨高血压患者脉压 (PP)水平与冠脉狭窄的关系。方法 回顾性分析 336例因胸痛住院接受冠脉造影且规则接受药物治疗下高血压病患者的脉压与冠脉狭窄的相关性。结果 
2013年11月20日,成立于1965年的伊朗国家天然气公司(NIGC)因资不抵债宣布破产。NIGC主要负责经营天然气业务,资产规模、经营规模都十分庞大,是伊朗四大国有能源企业之一。NIGC的破
一项在老鼠身上做实验的英国研究指出,事实上冠心病或许可以提前让心脏做好准备,较其它没有病变的心脏更能够抵抗疾病带来的损害。
现如今,我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大范围运用,高职会计教学也因此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会计人才面临的就业局面也更加严峻。因此,高职院校应该积极推动会计专
马克·贝洛长于比萨制作,于是萌生了向他人传授比萨制作技巧的主意,没想到大受欢迎。    去年,美国著名杂志《村声》将马克·贝洛(Mark Bello)的比萨列为纽约三宝之一,这无疑是十分轰动的事情。薄薄的、脆脆的外壳与芝士和酱汁完美地铺陈到一起,在撒上新鲜的兰草和上等的橄榄油后,一个个香喷喷的比萨就出炉了。  但这么诱人的东西却不是你能够买到的,不过你可以自己动手制作。别忘了,在这个城市有1800
灿若星辰的石化典型,是千百万实践“爱我中华、振兴石化”企业精神的石油石化人的杰出代表。他们的一言一行,鼓舞激励更多的人沿着他们的足迹继续前行。
【正】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最大的难题之一是抗凝治疗。生物瓣替置换术后需抗凝3~6个月,而机械瓣置换术后需终生抗凝。不少患者因未进行正规的抗凝治疗而导致严重后果。目前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