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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主体在合作治理进程中,在治理理念、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主体协作等方面还存在碎片化倾向,导致合作治理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本文讨论了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城市共享单车乱象治理的适配性,分析了城市共享单车碎片化治理的表现及其原因,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共享单车整体性治理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