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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