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盟创业风险防范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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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加盟连锁作为一种科学而高效的商业经营模式是连锁经营企业扩大规模与影响力的最佳方式之一,同时也为创业者提供了成功率更高的创业机会。但是,在创业者加盟创业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会严重地损害加盟商的利益,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本文通过分析加盟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创业者规避风险的对策,以及政府主导建立加盟风险防火墙的方法。
  关键词:加盟;风险;防范
  加盟创业采用加盟的方式进行创业,通常是加盟开店。加盟连锁,也称为特许经营或特许连锁,是连锁总部(特许人)和加盟商(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连锁总部向加盟商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加盟连锁作为一种科学而高效的商业经营模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用实践证明了加盟连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分销商品和服务的方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2020年10月,智研咨询发布的《2021-2027年中国特许经营行业市场现状调查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特许连锁百强企业门店总数达257092个,其中便利店行业门店总数为29244个,占总门店数的11.37%,占比最大;美容美体行业门店总数为24606个,占总门店数的9.57%;房屋中介行业门店总数为24496个,占总门店数的9.53%。
  2021年2月,由店800数据研究院、中国加盟网联合推出的《中国加盟领域投资研究报告(2020年度)》表明,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响,在单体门店和直营连锁企业被租金、人工重压至叫苦不迭之时,加盟连锁却凭借加盟商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优势,扛住了现金流和现金储备的考验。特许人在2020年展现出的强大的抗风险能力,让实体企业看到了在企业寻找发展壮大的通道时,加盟模式可能带来的无限可能性。
  随着国内抗疫形势的稳定与整体经济发展势头向上,创业者对投资创业的热情逐渐回暖,从大众对加盟创业的关注度方面来看,门户网站关键词“加盟”、“创业”搜索指数整体在波动中上升。同时,国家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扶持,连锁加盟领域进入快速发展期。而有着拥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和运营实践的连锁总部,能够更快、成功率更高地為创业投资者创造机会。
  加盟创业者应该找什么样的加盟项目呢?中国的特许经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从快速发展期进入到了成熟期,期间孕育了许多驰名中外的知名品牌。根据 2021年6月7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连锁百强榜单发布》结果显示,2020年,连锁百强有15家企业销售额实现了双位数增长,主要分布在区域龙头企业、社区超市和便利店,包括永辉、易捷、物美、美宜佳、信誉楼、大参林、红旗、钱大妈、佳惠、大张、新星、天福、健之佳、比优特以及国美。其中的加盟品牌有美宜佳、大参林、钱大妈、天福等,深受市场信赖与加盟商欢迎。
  但是,连锁总部推出的加盟品牌中也存在部分商业价值低或无商业价值的品牌,在搭上“特许经营”的“顺风车”后,单纯地为追逐暴利,虚假或夸大宣传加盟品牌与经营能力,诱导加盟商缴纳加盟费后拒不提供任何经营资源,或扶持或提供的经营资源与扶持质量低下,继而引发数量众多的加盟商索赔案件,导致加盟品牌走向没落,也由此造成了加盟品牌价值不一、发展水平不同的现象。
  2020年7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与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白皮书》中提出,2019年度我国各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各级法院就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合计出具判决书 1349 份,由加盟商提起的加盟合同纠纷之诉的比例高达 85.02%以上。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就法律关系的确认、权利义务的划分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出现了各地法院就部分问题的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很难有效地保障加盟创业者的利益。
  因此,加盟创业者作为信息不对等且弱势的一方,投入了大量资金与精力,一旦因选择加盟项目不当导致创业失败对于个人乃至整个家庭将产生严重的打击,加盟创业者必须了解加盟创业可能存在哪些风险,从而形成风险规避意识。
  一、加盟创业中存在的风险
  1.合同风险
  加盟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加盟合同由特许人提供,特许人对加盟合同的内容掌握绝对的主动权,与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合同通常是由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文本,意图不良的特许人在合同内容中对于加盟商的义务规定得详细且具体,但对于加盟商的权利相对较少提及。对特许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在合同中常使用模糊的词句表达,为以后的合同纠纷做准备。加盟合同中往往先向加盟者收取一定金额“保证金”、“履约金”、“诚信金”、“信用金”等,却动不动就解除合同,或者处以违约金,或者不退“保证金”、“信用金”等。
  2007年5月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特许人在国内外合法注册,披着跨国集团、国际连锁机构等“国际化”的外衣,谎称拥有专利或商业秘密,或假造国际名牌,虚构商业模式,却并没有一家正常运营的直营店。
  2.总部打造高大上的品牌形象诱导创业者
  以圈钱为目的,连锁总部愿意为吸引加盟商而在广告、办公地点、样板店上投入大量的金钱,不惜血本。
  这类连锁总部在企业形象与品牌传播宣传方面颇费心思,选择的传播渠道通常都是一些曝光率极高的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知名度高的特许展会,甚至花高价去聘请当红明星代言提高影响力。
  为了获得创业者的信任,连锁总部常将办公地址选在繁华街道的高档写字楼里,样板店也设置在写字楼里,装修豪华,工作人员众多且忙碌,营造出企业极有实力的形象。通过各种渠道吸引到加盟创业者到公司现场考察,或是被安排到豪华酒店由连锁总部安排的营销人员一对一进行接待洽谈,将创业者与其他信息来源隔离开,创业者看到、听到的都是这个加盟项目强大的盈利能力,公司如何有实力,再加上连锁总部有时限要求的加盟费打折诱惑,创业者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便匆忙签下了加盟合同。   3.加盟费用高昂
  受“好货不便宜”这认知经验的影响,创业者往往非常警惕那些加盟准入门槛低、收费低廉或是“零费用”的连锁总部,认为他们是品牌价值低的、不可信的。许多“聪明”的连锁总部很懂加盟创业者的心理,他们一方面强化自身国际化、品牌知名度高、拥有专利、提供全方位的店铺支持、成本回收期短等印象。同时,故意制定较严格的准入条件,收取高昂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及保证金等。
  在洽谈过程中,连锁总部会有意无意地透露出有大量加盟投资者都急切渴望申请此项目的信息,名额有限,以高傲的姿态表示需要对这些申请者进行较长时间且严格的审查和筛选。接待人员经过统一培训,表现出的严密的回应话术、高超的处理技巧、严谨的工作流程等,使得去咨询的创业者深信不疑,认定一分价钱一分货,便将加盟费交了出去。
  4.供货质量低下
  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连锁总部在样板店给创业者看的样品都是做工良好、品质过硬、价格合理的产品,但加盟后总部配送到加盟店的产品却与看的样品不一致,质量差,价格高,还不允许退货,加盟商投诉维权耗时长、投入多,但效果不保证,只好自认倒霉。
  5.人去楼空,连锁总部被注销
  在加盟之前,创业者要求什么,连锁总部就答应什么,但加盟商缴纳了加盟金和保证金之后,连锁总部承诺过的事项便不再兑现了,对加盟商的要求与投诉一再推卸、拖延、说谎。当积累的投诉越来越多,且已经收到了巨量的加盟费,这时这个连锁总部就会被老板注销,这老板再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打造新的加盟项目,开始新一轮的加盟宣传。加盟商发现情况不对时,总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打官司也会因为公司已被注销而困难重重。
  二、加盟创业者规避风险的防范要点
  1.合同签订前,做好背景调查工作
  加盟创业是否能成功,取决于连锁总部的特许经营资源是否可靠,必须对连锁总部是否有合法资质及特许经营资源进行考察与核实。连锁总部可以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初步了解。比如,创业者可以在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查询连锁总部的备案信息,查询连锁总部的基本备案信息、法定代表人、营业場所、联系方式、特许经营资源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加盟门店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如连锁总部表明拥有已注册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创业者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通过登录专利局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专利授权情况。创业者如想进一步了解连锁总部曾经是否与加盟商有法律纠纷,可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搜索连锁总部与其他加盟商之间存有的裁判信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连锁总部的实际情况。
  2.必须实地考察
  (1) 考察总部
  在连锁总部参观时,不能将全部注意力放在看总部地址是否位于中心地段、办公室面积大小、豪华程度等,而应该重点了解加盟的产品是否有前景,性价比如何,是否具有实用性、独特性和竞争力,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如果产品是过时或市场已淘汰的,不具备实用性和竞争力,那就不能加盟。
  另外,2007年5月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及2012年4月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构建起了连锁总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将连锁总部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提供的产品服务设备价格及条件情况、连锁总部持续服务情况、连锁总部指导及监督方式、网点投资预算情况、境内加盟商发展情况、近两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摘要、近五年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等 12个方面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连锁总部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信息披露制度是国家对作为弱势一方的加盟商的保护,有信息披露制度的支持,创业者在总部考察时,可要求总部按国家规定披露信息,如果总部搪塞、推脱,说明这个连锁总部是不可靠的,不可加盟。
  (2) 考察直营店
  正常来说,连锁总部会提前做好种种准备,安排创业者参观当地的直营店。为了能看到直营店真实的经营状况,建议创业者在总部安排的时间内自己去考察,这样才能看到真实的客流量、销售业绩与门店的管理水平。如果特许总部没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那它开展加盟就不合法。如果加盟商突击检察看到的直营店生意惨淡,门店管理水平落后,这个加盟项目投资失败的风险极大。
  (3) 考察已开业的加盟店
  连锁总部会倾尽全力打造直营店,将其作为榜样,而总部投入直营店的资源与加盟商能投入加盟店的资源不是一个量级的,所以直营店生意红火并不意味着加盟店也能一样财源广进。连锁总部给加盟店的持续支持决定了加盟店的成败,所以加盟前,创业者不能怕麻烦,对自己有兴趣的加盟项目,一定要多跑几家已开业的加盟店铺,了解这些加盟店真实的经营状况,甚至可以隐藏身份去加盟店工作一段时间,切身体会加盟店的运营和总部能给什么样的支持。如果发现总部对现有的加盟店支持力度很弱,合同上承诺的都不能兑现,这样的加盟项目不建议投资。
  3.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护合法权利
  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如果加盟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加盟商应积极与连锁总部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加盟合同的约定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冷静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主张权益,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争议,加盟商还可以考虑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加盟商可以通过与连锁总部协商、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以及通过网络媒体途径维权等方式解决争议。当双方争议无法和解而准备起诉时,建议加盟商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案件情况的综合分析,以便确定最佳的维权方案。在起诉之前,加盟商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于连锁总部的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形式进行保存,以便更好的维权。   三、政府主导建立防火墙
  1.立法加强对加盟连锁的规范与管理
  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加盟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特许人的资质,对特许人运作水平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引导规范加盟程序,比如对加盟条件与加盟合同进行审检。同时,管理部门应对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极具诱惑性的加盟条件、多次被加盟商起诉等反常现象进行监控调查,对恶意蒙骗加盟商的连锁总部从重惩罚,促进加盟连锁的规范化运作,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中小投资者在加盟中利益不被欺诈。
  2.建立对各连锁总部的综合评估体系
  连锁总部拥有的经营资源、管理水平高低及是否诚信对加盟商创业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小投资者自身存在着先天的短板:能投入的资金有限、对加盟的认知模糊、门店管理经验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其对连锁总部有较强的依赖性,因而必须公开连锁总部的真实情况。政府可主导或授权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连锁企业加盟运作水平进行评估,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根据特许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品牌影响力、履约能力、产品或服务质量、信用情况等定级或打分,级别高或分数高说明这个特许人提供的加盟项目是可信度较高的,每个连锁总部的级别或分数在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公布,实行评估结果的公开化,以供创业者参考,提升加盟创业成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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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9年度中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白皮书[EB/OL].2020-07-14/2021-6-8.http://huiyi.ccfa.org.cn/portal/cn/xiangxi.jsp?id= 442098&type=33.
  [5]《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作者简介:陆燕(1978- ),女,汉族,湖北大冶人,硕士,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连锁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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