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人大工委:人大工作的规范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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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代表,人大工作的潜力在代表。2011年以来,本市各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有效提高了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质量,也逐渐显露出人员任免机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的不足。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地方组织法,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各区纷纷贯彻落实要求,积极推进区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街道代表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一、街道人大工委的定位与特点
  (一)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定位
  1、机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徐汇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明确: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下设办公室。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2、机构职责。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非经授权不能行使任何权力。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街道人大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街道人大工委与代表联络室的区别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街道人大工委与代表联络室的区别表现为:
  1、机构设置的依据不同。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由组织法规定的,设立代表联络室是由市委文件决定的。
  2、人员任免的方式不同。街道人大工委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工委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党工委提名,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街道党工委任命;代表联络室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街道黨工委任命。
  3、机构的领导关系不同。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联络室是街道党工委的工作部门,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4、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同。街道人大工委是由街道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的一个团队,代表联络室仅由主任和副主任两名工作人员组成。
  5、机构的工作职能不同。街道人大工委除承担原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的职能外,还承担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展审议监督工作,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具体选举工作等职能。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主要职能是为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履职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设置、职责设置由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性、权威性。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每年要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工委组成人员、工作人员更稳定,有利于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二、街道人大工委在开展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上所述,街道人大工委有着比较明显的优点,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开展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研究下来,作为一个崭新的工作机构,街道人大工委还有很多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很多工作方法需要探索。在开展工作中可能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一)工作制度还不健全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只简要地规定了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置及工作职责。区人大常委会虽然对街道人大工委职责进行了明确,但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具体如何落实以上职责,暂无规范性程序。对一个由全新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全新机构来讲,开展工作缺乏一定的规范、程序和有效保障制度。
  (二)具体工作任务不够明晰
  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区常委会会议日程的限制,区人大常委会一般更多关注全区性的重大事项,而不会专题审议某个街道的事项。这就决定了内务司法、教科文卫、城建环保等其他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工委,在闭会期间直接承担着区人大常委会日常监督的具体任务,每年都有非常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项目。同时,长时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一府两院”、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在这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机制和做法;而在监督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部门在街道的派出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践经验。
  (三)人大代表工作量的增加幅度较大
  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增强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逐步扩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广泛参与,代表参与调研视察的总数显著增加,同时进一步扩大了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在联系社区方面,“满意”组团走访活动,也使代表集中联系社区活动由一年两次变为四次,少数街道由于居民区数量较多,每位代表需要联系2-3个居民区的情况也不少见。因此,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势必会增加工作量,这对代表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工委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12个街道人大工委中,有较丰富人大工作经验的工委主任3人,工委副主任1人,工委办公室主任8人。作为一个崭新的机构,本身如何开展工作就需要不断探索,要尽快熟悉掌握人大制度、工作方法等。
  三、进一步规范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要高度关注街道人大工委这个“新生儿”,从工作制度、任务安排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完善工作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
  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应当通过一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使服务对象深入了解并广泛接受。对其工作方法,也应当进行明确。因此,仅以议案说明的形式,并不能够适应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需求。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条例,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规则,对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开展工作的方法等进行明确,使工委在成立之初就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职责定位清晰,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实际上,全国各地在这方面已经有成熟的经验,比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浦东新区人大就制定了《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明確机构定位,围绕大局发挥作用
  街道人大工委接受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因此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紧扣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工作的节拍,使街道整体工作有机融入全区工作,从参与全区性工作的角度开展街道工作。工作中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处理,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请示,以便于上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及时实施领导和支持。
  此外,要进一步明确街工委工作定位。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好街工委与区人大各专(工)委、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之间的四方面关系:一是与区人大各专(工)委之间,要注重协同与联动。二是与街道党工委之间,要注重请示与汇报。三是与街道办事处之间要注重整合与支撑。四是与市、区人大代表之间要注重服务与保障。
  (三)以联络服务保障为主,做好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助手
  由于街道人大工委不能作出决议、决定等,因此应当明确街道人大工委以代表联络服务为主、接受常委会委托开展监督为辅的机构定位。
  在联系服务代表方面,要进一步坚持、完善监督工作征询代表意见的工作机制,由代表根据自己的特长、时间安排来选择参加监督的工作项目、列席的常委会会议。街道人大工委要通过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代表定点联系居民区、报告履职情况,密切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通过组织视察调研,加深代表对区情区政的了解;通过提供后勤保障等,为代表依法履职当好助手,从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
  在接受委托开展监督工作方面,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对区人大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代表议案、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为区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实效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注重街道人大工委专职人员的能力建设
  坚持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分片联系、指导街镇代表工作的工作制度,定期以走访、座谈的形式提出工作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其他专委会及工委要理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关系,既要分清职责,又要防止多头发布,形成以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联合指导,其他工委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的机制。
  对街道人大工委的专职工作人员,要通过年度培训、专题交流、组织研讨等途径,进一步加强他们对人大制度的了解、对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参与、对代表服务联络工作的重视,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为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主体作用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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