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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企业租赁业务的核算进行了规范。准则第26条规定,“出租人应定期检查未担保余值,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