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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限定反映了立法者在保障弱者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间的考量。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则设计权衡失当,它重在使未成年人免于承担交易风险和免受损害,却忽视了其缔约自主权;而对成年相对方的利益保护缺位则给市场交易秩序埋下了安全隐患。对此,应细化对未成年人一方提供的特殊保护,兼顾其缔约自由;同时在法定条件下保障相对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