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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适格的投资者,即投资者拥有非东道国的缔约国国籍。本文力图研究在ICSID仲裁中,仲裁庭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投资者关联公司的面纱以寻求受东道国承诺保护的投资者。本文将ICSID仲裁中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践归纳为三种模式:国籍协议的外国控制模式、本国国民控制否定模式、投资定义条款模式。三种模式存在分歧,仲裁庭应在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以此促进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自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