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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已近25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也超过20年。一方面是是否修订法律的争论,另一面,食用野生动物仍在法律允许之列,穿山甲、娃娃鱼、蛇依然成为盘中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利用也饱受争议。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提交了“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我省的人代会期间也有代表提出要在法律中加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款的建议。这一次,我们能否离野生动物保护修法更进一步?罗胜联说:“现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大家都觉得吃野生动物没有问题,但是杀野生动物就要惩罚。这就相当于行贿受贿,对受贿的人严厉处罚,对于行贿的人不处罚。这不能说不对,但要真正解决问题,应该从源头上解决。”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案,可是专家学者、立法机构参与者的建议大都没被采纳,也仅仅是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做了修改,即:“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在看,出于对环境保护的需要,对这条规定的修改似乎是可有可无的。因为现在,连国外对于狩猎场的建立都是很谨慎的。在罗胜联等37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中,修法建议涉及保护范围、奖惩赔偿制度、增设机构和删除不合理的例外条款等四方面。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的25年间,尤其是专家学者频频呼吁修改法律的近些年,法律层面的障碍究竟是什么?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杨通进直言不讳:根本没有考虑动物学家、伦理学家、法医学家的意见,更多的是利益集团在控制过程,这是我们的主要问题。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笔者曾经也谈了许多想法,现在还想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些自己的看法。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规定得非常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规定难以操作。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護法实施条例》,对这样的规定既没有禁止性条款,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遇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时,有关部门就无法处理。国家在修建青藏铁路时,建设单位在这方面就处理得非常好,对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的迁徙专门留下通道。然而在全国许多地方现在还没有做到,比如,为了经济的发展,在修建高速公路、铁路以及旅游区的时候,忽略了自然环境的需求。党的十八大专门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如何建设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建设美丽中国,就要建设美丽的省、美丽的市、美丽的县、美丽的乡镇和美丽的村庄。其中,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则是最基础的条件。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所有人的共同行动。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够忽视自然环境对人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为了避免这方面的影响,国家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时候应当加以明确。
关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用的问题。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可以食用没有限制性规定。野生动物吃还是不吃,实际上法律层面对此并没有规定。由于传统观念,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还相当普遍。现在人们把SARS、艾滋病等疑难杂症都归于动物的传播,在学者看来,动物是替人受过“背黑锅”。有学者说“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没有经过检疫,很多自然界的动物都带有病毒病菌,有些病毒比人类历史都长久很多,人吃野生动物岂不是自找麻烦吗!”“并非动物们惹祸,而是因为人管不住自己的那张嘴。”东北境内曾有一种珍贵的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叫镰翅鸡。因为当地山民一直拿这种鸡当成山鸡打牙祭,当地动物专家多年寻找未果。2000年,宣布这个物种在中国境内永久灭绝。据介绍,目前动物的灭绝速度是地质时期的1000倍。1000种鸟类永远在地球上消失。据了解,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在广东、广西等地表现得最为厉害。在那些地方,一年仅禾花雀就能吃掉上百万只。而据统计,广州市每日仅蛇肉交易量竟高达10吨左右。在非法经营野味的餐馆里,穿山甲每公斤大约在800元左右,麂子肉500元一公斤,白腹锦鸡每公斤1200元,滇金丝猴脑汁每小匙3000元,天鹅、熊掌、果子狸等更是暴利……高额利润是这些餐馆经营者甘愿冒违法犯罪风险的根本原因。其实,发生这一切问题都源于国家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相应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就无法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做细化的规定。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只惩处猎捕、贩运及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任何处罚和限制措施。许多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对此提出,对食用者只有道德上的呼吁,却没有法律上的制裁,是严重的误区,应该出台“食用与猎捕、贩卖同罪”的相关规定。不然,打击力度再大,也不能消灭猎捕与贩卖行为,因为有需求就有供给,这是经济规律。另外,新闻舆论也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现代化传媒,对公众加强科普教育,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益处。
关于我国与国际组织签订条约的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客观、理性看待,针对具体国情做适当修改。姚明有一句很著名的广告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这个广告语,我是有不同的看法,鲨鱼不是因为中国人偏好鲨鱼翅而造成人们杀害鲨鱼的主要原因。事实上是西方人对于鲨鱼肉非常偏好,外国人说中国人吃鱼翅是对生态的破坏,可是这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是国外对鲨鱼肉的需求远远大于对鱼翅的需求,西方人对鱼翅根本就不食用。就像西方人对鸡的下脚料根本不屑一顾,而我们对鸡的脚、头都有特殊的偏好,并大量的进口。这本身就是一种理念的问题,不是中国人怎么样的事情,不要对自己妄自菲薄。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关于虎骨的利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国家人工饲养的虎已经超过6000多只,对于病死、老死的虎的尸体是否可以利用,始终存在争议。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是我们国家对人类社会做出的一大贡献,全世界没有其他国家做到这样,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袋鼠是澳大利亚的野生动物,在那里袋鼠泛滥成灾,但是它仍然是澳大利亚的国宝。他们的国家也定期对袋鼠进行捕杀,对袋鼠毛皮也是加以利用的,袋鼠皮腰带和皮包都是名牌产品。而在我们国家,袋鼠是珍稀野生动物。日本置国际公约不顾,公开大肆捕杀鲸类。说是进行科学研究,实际上是日本人偏好鲸肉。加拿大对海豚也是肆无忌惮的捕杀。我举的例子并不是说我们要对野生动物怎么样,对国际公约怎样,而是借此说明,我们要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利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笔者建议,国家将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在这一条上面应该有适合我们国家国情的具体规定,不要被国际公约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就像法律里面说的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编辑/高 峰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规定得非常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规定难以操作。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護法实施条例》,对这样的规定既没有禁止性条款,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遇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时,有关部门就无法处理。国家在修建青藏铁路时,建设单位在这方面就处理得非常好,对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的迁徙专门留下通道。然而在全国许多地方现在还没有做到,比如,为了经济的发展,在修建高速公路、铁路以及旅游区的时候,忽略了自然环境的需求。党的十八大专门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如何建设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建设美丽中国,就要建设美丽的省、美丽的市、美丽的县、美丽的乡镇和美丽的村庄。其中,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则是最基础的条件。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所有人的共同行动。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够忽视自然环境对人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为了避免这方面的影响,国家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时候应当加以明确。
关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用的问题。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可以食用没有限制性规定。野生动物吃还是不吃,实际上法律层面对此并没有规定。由于传统观念,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还相当普遍。现在人们把SARS、艾滋病等疑难杂症都归于动物的传播,在学者看来,动物是替人受过“背黑锅”。有学者说“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没有经过检疫,很多自然界的动物都带有病毒病菌,有些病毒比人类历史都长久很多,人吃野生动物岂不是自找麻烦吗!”“并非动物们惹祸,而是因为人管不住自己的那张嘴。”东北境内曾有一种珍贵的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叫镰翅鸡。因为当地山民一直拿这种鸡当成山鸡打牙祭,当地动物专家多年寻找未果。2000年,宣布这个物种在中国境内永久灭绝。据介绍,目前动物的灭绝速度是地质时期的1000倍。1000种鸟类永远在地球上消失。据了解,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在广东、广西等地表现得最为厉害。在那些地方,一年仅禾花雀就能吃掉上百万只。而据统计,广州市每日仅蛇肉交易量竟高达10吨左右。在非法经营野味的餐馆里,穿山甲每公斤大约在800元左右,麂子肉500元一公斤,白腹锦鸡每公斤1200元,滇金丝猴脑汁每小匙3000元,天鹅、熊掌、果子狸等更是暴利……高额利润是这些餐馆经营者甘愿冒违法犯罪风险的根本原因。其实,发生这一切问题都源于国家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相应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就无法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做细化的规定。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只惩处猎捕、贩运及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任何处罚和限制措施。许多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对此提出,对食用者只有道德上的呼吁,却没有法律上的制裁,是严重的误区,应该出台“食用与猎捕、贩卖同罪”的相关规定。不然,打击力度再大,也不能消灭猎捕与贩卖行为,因为有需求就有供给,这是经济规律。另外,新闻舆论也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现代化传媒,对公众加强科普教育,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益处。
关于我国与国际组织签订条约的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客观、理性看待,针对具体国情做适当修改。姚明有一句很著名的广告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这个广告语,我是有不同的看法,鲨鱼不是因为中国人偏好鲨鱼翅而造成人们杀害鲨鱼的主要原因。事实上是西方人对于鲨鱼肉非常偏好,外国人说中国人吃鱼翅是对生态的破坏,可是这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是国外对鲨鱼肉的需求远远大于对鱼翅的需求,西方人对鱼翅根本就不食用。就像西方人对鸡的下脚料根本不屑一顾,而我们对鸡的脚、头都有特殊的偏好,并大量的进口。这本身就是一种理念的问题,不是中国人怎么样的事情,不要对自己妄自菲薄。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关于虎骨的利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国家人工饲养的虎已经超过6000多只,对于病死、老死的虎的尸体是否可以利用,始终存在争议。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是我们国家对人类社会做出的一大贡献,全世界没有其他国家做到这样,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袋鼠是澳大利亚的野生动物,在那里袋鼠泛滥成灾,但是它仍然是澳大利亚的国宝。他们的国家也定期对袋鼠进行捕杀,对袋鼠毛皮也是加以利用的,袋鼠皮腰带和皮包都是名牌产品。而在我们国家,袋鼠是珍稀野生动物。日本置国际公约不顾,公开大肆捕杀鲸类。说是进行科学研究,实际上是日本人偏好鲸肉。加拿大对海豚也是肆无忌惮的捕杀。我举的例子并不是说我们要对野生动物怎么样,对国际公约怎样,而是借此说明,我们要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利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笔者建议,国家将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在这一条上面应该有适合我们国家国情的具体规定,不要被国际公约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就像法律里面说的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编辑/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