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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职责,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