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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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律基础教育是针对高校中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普法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法律基础的普法教育,主要是培养大学生几个方面的意识。即自觉学法意识、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关键词】 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意识
  
  法律基础教育是针对高校中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普法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大学生普法的目的,是让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合理用法。现实中不乏学生知法犯法、知法却屡屡受骗的案例,这让我们不禁要问,学生到底怎么了,法律基础教育到底怎么了,当然再好的思想道德教育也不能杜绝个别人的邪念和臆想,但是作为思想品德课教师,我们不禁要问,怎样才能发挥法律基础教育的最大效用,尽它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让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合理用法。
  
  1 要排除学生对法律的几个思想误区
  主要是法律可畏论和法律无用论。
  1.1 法律可畏论主要是认为接触到法律、打官司肯定没什么好事,就象到心理辅导中心咨询,就一定是心理有毛病一样。1.2法律无用论。种种现实,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学生质疑法律的作用,除了知道学法不违法犯罪外,不知道法律还能用来做什么:如①自行车、物品被盗是多数人的经历,许多人起初还会打110报案,但是报案后,发现警察来做的也就是勘查一下现场,备备案,多数没有下文。再有类似事情发生,金额小的就自认倒霉算了。再叫报110,多数换来嘘声一片。②对于一些小的纠纷案件,如一个学生在七天的试用期内工作了五天,决定另谋高就,但是老板不肯付五天的工资,索要未果,一般都会放弃,没有谁会为几十元钱费时费力。打官司收益与成本的反差,让许多人选择私了。③现实中的司法腐败,也让学生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劣势群体的自已能否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学生有这种疑问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必须让学生认识到,象人无完人一样,法律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会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方面,与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有较大的关系,因为法制定出来必须由人来实施和执行,执法者的素质高低也影响了法的作用的发挥。客观方面,首先法一经制定出来,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一定能跟得上日益变化的客观社会,出现了新的客观情况,有效制约的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及时制定出来,就会造成某一领域暂时处在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其次,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还可通过政策、纪律、道德等其他方式来调整。
  学习法律通过法的预测、教育、评价、强制等作用,可分是非善恶,从而学会守法;适当用法,有时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会惠及其他群众。以物品被盗为例,派出所没破案有时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如案件多,警力和办案经费不足,缺乏线索等,但如果物品被盗,大家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当地派出所就会认为该区治安良好,天下太平。相反每个人都有报案的意识,有案必报,却能引起当地派出所的重视,采取加强该区治案巡逻等相应的措施,预防更多案件发生。同时也可能因为多个群众的报案,找到相关破案线索。
  
  2 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通过法律基础的普法教育,主要是培养大学生几个方面的意识。即自觉学法意识、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2.1 自觉学法意识。
  2.1.1 让学生认识学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大多数还是对法律基础课较感兴趣的,特别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务员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法、合同法、民法、刑法等。也有个别学生特别是工科学生,觉得只要学好专业课就行了,法律方面只要不违法,学不学法不重要。因此必须让学生意识到学法不仅是为了不违法犯罪,处在这个信息爆炸,科学技术一日千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青年学生必须学会依法办事,用法律思维,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不管是学哪个专业的学生,不是把专业学好就行了,还必须掌握与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的依法办事,避免纠纷的发生。
  2.1.2 解决课时少,普法无法深入的矛盾。法律基础教育课时少。一个学期涉及法律部分只有10-12个课时,课程内容无法过多深入和展开,只能讲重点,其他的则是蜻蜓点水。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普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法律基础教育除了普法之外,更重要地是培养起学生自觉学法的习惯。掌握学法的方法,自觉学法。
  2.1.3 改善师资条件和课堂模式,满足学生学法的兴趣和要求。
  2.1.3.1 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与师资水平有很大关系,由于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品德课程内容部分,所以有时会由一些思政专业的教师来担任法律基础课教学,这部分教师没有系统地学过法律,课堂教学也只能是照本宣科,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原来对法律基础课充满期待的学生丧失兴趣。所以思政专业的教师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或由部分法律科班出身,或是有法律背景的教师来担任法律基础课教学,对学生更有说服力。其次,教师能否提高水平,紧紧抓住学生的兴趣点,也是能否做好法律基础教育的关键。高水平的法律基础课要求任课教师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备课,拓宽知识面,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信息,收集大量丰富的案例资料,脱稿上课,以情感人,以理动人,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生动的内容,实现台上台下的互动有机结合。
  2.1.3.2 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多媒体和视频解案说法。改课本死板枯燥的理论为生动的视频案例,使抽象的法律在视频案例的演绎下具体化,直观化,再经教师的分析解说,从而更加入耳入脑。在案例来源上,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由教师提供,另一个由学生提供。通过这个方式迫使学生关注法律,了解形形色色的案例,当他们遇到有疑问的案例时,就会激发他们解决疑问的兴趣,通过咨询老师或通过自已查找相关书籍这个自觉学习的过程,既掌握了相关法律理论,学生在解决案件疑难的过程产生的成就感又反过来激发了他们学法的积极性。
  2.2 守法意识。高校一般都会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通过教师的课堂传授,学生考试前的死记硬背,普法的第一个要求:学法、知法已基本达到了。知法,从而自觉守法,避免自已陷入纠纷。但是现实中法制教育与大学生行为脱节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在人民币上写字、无视校规校纪,旷课、迟到、考试舞弊、请人代考等,清华的刘海洋、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成都某高校学生活烤小狗事件等,当这些事情被一件件报道出来的时候,触目惊心,这些都是学过法的大学生,有法律知识却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守法意识。大学生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高素质知识分子的形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应高于一般公民,所以一旦有大学生犯罪的案件发生,当大学生在法律面前表现得比一般民众还要无知的时候,它的恶劣影响就被媒体放大开来。北外女生杀害同窗只想到用钱抵命和以命抵命,无视法律、轻视生命,法律意识之低,令人咋舌。[1]因此任课教师在分析案例时一定要强调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法律给予违法犯罪的人怎样的制裁。让学生意识到法律的权威,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敬畏法律,凡事三思而后行。
  2.3 维权意识。在美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是较高的,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而且也维护他人利益,甚至达到有点泛滥的程度,当然这和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有莫大关系,如德国历史上著名的磨坊主告皇帝案,皇帝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后,皇帝也必须认真执行。又如2005年3月美国女植物人案,布什放弃休假介入此案,立法权和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以致布什的民众支持率再创新低,美国多数民众对于司法独立精神的追求大过对伦理道德原则的捍卫。[2]这几年大学生权利意识抬头,维权意识逐渐形成。但总体来讲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如找工作不敢和用人单位谈报酬问题,兼职打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和不支付报酬等。法律基础教育在涉及这个问题时可通过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合同法》几个重要的法律,使学生充分了解在遇到相似问题时该运用哪些法律来维权,并能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方式来维权。同时要教育学生合理维权,不能滥用权利。
  2.4 安全防范意识。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较差,以致校园内发生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甚至是一些老骗术,如道路遗物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冒充教师诈骗等。①道路遗物诈骗:即骗子假装在路边发现丢失的钱包等物,另一同伙将路人拉上与其商量瓜分丢弃物,路人同意则要路人用一定钱物作抵押,骗子及同伙骗得财物后逃之夭夭。②手机短信诈骗:即手机收到短信说你中了大奖,只要将税钱寄去,中奖处就会将奖品寄来,等受骗人将钱寄出,奖品就没了着落。③以招聘为名,将应聘的毕业生骗到某地,骗子以公司名义说前来迎接,接到人后,说没带手机,有急事要打电话回公司,借用毕业生的手机,借到后,骗子马上就开车跑了。骗子拿到手机后又向手机里储存的朋友同学的手机发短信,冒充毕业生,说自已到某地应聘,钱包被盗,无钱回家,请朋友借钱应急,将钱汇到指定汇款帐号即可。居然也有一些被求救的朋友上当汇款。④冒充教师诈骗:骗子冒充老师打电话给家长说学生遇车祸或有疾病,要马上寄钱才能做手术,另一方面则冒充警察骗学生关手机或造成电话占线,使家长无法联系学生,心切而受骗寄钱。
  对于这些案例,建议学生多看警讯,了解犯罪分子常用的犯罪技俩,遇到类似情况时有所防范,对前两类案例,需加强思想修养,消除贪念。对第三种案例,在陌生人面前要多个心眼,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对短信借款,要打电话求证。第四种案例,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多与家长沟通,经了解表明,随着时代时步,写信的学生越来越少,多数学生家长对自已孩子在哪个班、班主任的名字都不清楚,有个别学生长期不与家里联系,反过来要家长通过辅导员来找自已的孩子,学生与家长缺乏沟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类案件,如果学生将同学、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名字和电话留给家长,这类案件也就不可能发生。
  
  参考文献
  [1]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是“以命抵命”吗?法制日报龙江频道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4-11/17/content_151706.htm
  [2] 美国佛州植物人泰莉在拔掉喂食管13天后“饿死” http://www.qianlong.com/2005-04-01 07:51:37
  收稿日期:200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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