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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往往偏重十查补税款,却忽视了查补后的调帐工作,留下“后遗症”:前面补了税,后面又顶了帐,造成了企业的再次偷漏税款。近日,笔者就曾遇到过企业因调帐不当造成二次偷漏税的情况。在一次对某企业的纳税检查中,笔者发现该企业1998年缴纳的营业税比1997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从经营状况来看,该企业旧98年要比回997年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经仔细检查,终于找到问题所在。原来.在年初的一次纳税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将营业收入挂在“其它应付款”科目,有隐瞒收人的情况,依法对其补缴厂偷漏税款.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