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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7]38号3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促进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好、环境优的互市贸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