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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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事变更原则概说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不可预知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契约严守原则在保障合同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它通常表现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律形式公平的维护。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是合同交易中的万能规则,它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在发生重大情势变化的特殊情况下,它就很有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实质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因此,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加以确立,发挥其对合同利益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一冲突现象进行调和的功能。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称其为"情事变更原则",而英美法系则称为"合同落空"原则。在德国民法体系中,情事变更原则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2002年德国债法修订中,该原则被以"交易基础的干扰"为标题整合到了德国民法典中,成为该法第313条。
  二、条文解析
  1、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几类:
  第一,货币贬值。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其三,两德统一后的法律变动。两德统一后,货币合并、土地私有化等进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了原来的基础。对此,除了专门立法加以解决外,还有很多个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其四,经济管理法律的变动。
  第三,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其一,成本增加。但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外界因素导致成本异乎寻常地增高,才有适用情势变更的余地。其二,技术发展。技术的发展也可以导致合同标的贬值。
  以上是德国法上关于情势的类型的分析,以作参考。上述类型化中的第二、三项值得我们关注,对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总体上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实质上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1)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2)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有学者认为,适用情势变更产生一种"再交涉义务"。原合同法草案第77条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就是"再交涉"。我们认为,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此方面的内容,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外界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更后,当事人进行协商以期根据新的情况重新缔结合同,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值得鼓励。当然,这种协商并不是强制性的,是否能够重新缔结合同也是不确定的,这完全依靠双方的充分协商和谈判。这是在《合同法解释(二)》颁布前的情况与分析,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颁布以后有了完全不同的局面,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样既给在经济社会的瞬息万变的经济活动提供交易原则,也給法官在断案时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慎重适用。由于对情势变更的认定较为复杂,为了避免在执行中对情势变更的理解不一而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情势需要加以类型化,才能在具体的判断中得以适用,从而避免对情势变更的恣意扩大。如上文所述,德国法上的情势的类型化可资借鉴。总地说来,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有直接关系,比如价格调整,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等。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势是复杂多变的,相应地,司法实践应根据具体个案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当然,上述只是列举了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具体还应结合个案。情势的类型化应当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得到丰富和总结。
  三、结语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在我国,目前还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会随着经济情况的阴晴而发生剧烈变动,这对于一些重要的经济活动将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国际上的政治、经济的剧烈变动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的开展;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如"非典事件"、"5.12"地震。因此,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应该会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法律难题。
  当代社会更是一个充满了风险的社会,特别是放置于全球背景来看,各种不稳定因素影响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相对于国内来说,我国还处于经济发展和上升期,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也较为频繁,加之国内外市场的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引发一些经济领域的不平衡。2008年10月以来的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我们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这也恰好是情事变更原则入法的大前提和契机。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因此,考虑到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应该尽快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4]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载《中外法学》2000 年第 4 期;
  [5]陈映红:《论在我国设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四川大学 2006年硕士论文;
  [6]陈晓骄:《浅谈情事变更原则--兼论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载《前沿》2006年第 3 期;
  [7]李益松:《试论情事变更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学》2002 年第 11 期。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罗瑜(1981-),法学硕士,四川成都人,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烹饪系,教师;第二作者:杨朝斌(1967-),四川人,副教授,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宣传统战部,部长;第三作者:李兴华(1982-),四川成都人,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烹饪系,初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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