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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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文明进程加速。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结构,实现辅助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管理的工作。法律对于人们行为具有教育指导和约束的作用。法律自身同样需要自治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法律的自治性甚至于法律体系内外部体制之中。随着时代的变迁,物权法的自治性逐渐消融,成为能够与债法相连接的法律体系,但是有独立客观的存在。因此,本文就针对物权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从中研究和探讨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变迁过程。
  关键词:物权法;自治性观念;变迁
  前言
  在民法的体系外,物权法与债法有基本理念上的区别。我国的基础民法模型来源于德国的民法基础,德国的法律明确、严谨的区分了物权法与债法的相关内容,并且涉及到论述相关法则的独立性。物权法的法规不受债法干涉,这也是德国民法的基础性特点。伴随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物权法与债法的共同点,足以说明两者同样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关系问题,对于维持市场平衡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文目的在于分析当下已经逐渐改变的物权法与债法的区分范畴,讨论两者内涵是否能够相互渗透融合。
  一、基于债法条件下物权法的自治
  1.关于内在体制的设想
  物权法是相对于物的归属和流转为概念意义而进行详细规定的,物的流转会在事物交接过程中发生债的关系。所以相对来说,物权法既是对人为主体进行围绕的,也是对物为主体进行围绕的。而债法是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上进行相关调整。针对物权法的自治性来说,是从德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概念由来,在一定的规则中发生独立性的、延伸性的对有形态物体的相关界定。物权法的自治是在债法的原则上进行抽象所有权概念的表述,对物权的具体行为和对物权的独立保护都做到了具体的请求。总的来说,其要求物权法和债法之间要存在多元化的信息关联和相应的规则更新,使得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绝对间隔区域被一一击破,让物权法的自治建立在债法的独立性之上,所以使得物权法作为私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发挥着对物体独立性的保护[1]。
  2.关于外在体制的构建
  保留物权法内在体制的关键性价值,就是维护自治性在物权法中的存在。外在的体制构建主要就是为了实现内在的体制设想,通过建立完善的维持系统,保证物权法的具体内容被限制在一定的规则之中。规则涉及到的内容是对所有有形物质的监管,以及对抽象的相关物权法概念进行深度的剖析和维持。
  脱离债法的相关规定,在外在体制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能够维持物权法的自治性,通过适当的干预影响物权法与债法的构成区分。维护自治性的主要目的是说明法律种类在外体制构建中存在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干预的独特性质,物权法的主要构建也源于此观念。
  二、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发展
  1.市场交易中涉及到自治性
  由于物权法的自治性观念起源于德国的相关法律,所以早期德国法学家在不断研究和理顺物权法与债法的关系,希望从中找到清晰的条理性为市场交易所使用。研究和分析的具体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不断拓展,使学者充分的认识到物权法与债法的基础关联已经逐渐消逝,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物权法的自治性存在社会影响因素。
  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条文控制的范围要求越来越严格。人们对法律规则内的市场交易有重要需求,首先是抽象的处理所有权关系。抽象处理后的所有权关系,适用于社会体系的发展,能够满足人们需求。与此同时,物权法的自治性也必然独立存在,而不得模糊区分界限,因为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性,也是物权法维持市场交易制度的根本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独立存在后的自治性逐渐成为隐形因素,而物权法与债法的相互作用却不断增长。债法的内容已经不断的深入到市场的交易之中,与物权法综合作用的过程中,与自治性的相关观念发生了质上的差异。导致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法律执行的技能性,还有就是由于市场不断发展、冲击促使而成[2]。
  2.实践中自治性发展的问题
  在市场交易和实践操作过程中,物权法的自治性遇到了新的问题。原本自治性关注的市场交易关键是市场交易的形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进步,原本的规范则体现出片面性和形式化。市场活动中存在的有形物质实体化,交易涉及到的自由度,都是造成自治性转移消融的问题,这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了自治性的实际操作和沿用。
  自治性的首要问题,就是区分物权法和债法的具体范畴。由于债券与物权逐渐并拢,导致法规中存在的权利被约束,或者是权利被拓展情况。另外一个方面,由于债法的具体内容实施,导致物权法承受人在不同的环节操作中受到两种法律的共同管理和约束,促使债务的关系与所有权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以上的职权内容都与自治性的主观观点向违背,导致许多自治的需求被割舍。这就是虽然保留了物权法的单独作用力,却又不得不融合债法管理的客观性。所以促使自治性逐渐消融,但却影响深远[3]。
  三、结论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伴随时间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但是在时代变更的过程中,物权法自治性的观念并没有完全的变迁。虽然在物权法与债法的机构上表现出自治性的消融,但是具体的自治性观念还是具有客观独立存在必然性的。物权法自治性对于完善法律体系内外在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通过深入了解抽象的债法和物权法内容,进而发现多元化的法律相互作用关系,在时代的变迁中影响法律条文和规则的更替。虽然自治性的观念随着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被逐渐淘汰,但是其中的深意值得被保留,是为法律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性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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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向平.“社团”与“法人”的双重建构——当代中国宗教政策与管理制度改革路线图[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1-24.
  [3]王海军.论现代民法在“从契约到身份”运动中的困境与突破——以民法的终极价值为视角[J].政法学刊,2010,0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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