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务员德性研究状况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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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务员德性是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公务员的必然要求。公务员德性状况直接影响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对德性的关注和研究是西方20世纪中后期伦理学研究的热点内容之一。在我国,对公务员德性的探讨同样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通过分析和评价西方公务员德性研究的发展现状,以期为我国的公务员德性研究增力。
  【关键词】公务员德性 公共行政 行政伦理
  德性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话题,它历来受到思想家们的高度关注。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中国公务员来说,对自身行为负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突出。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成为我国近几年来行政伦理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西方公务员德性理论研究现状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的斯蒂芬·贝利(Stephen K. Bailey)在1965年区分了三种必不可少的“精神态度”和三种“道德品质”,强调了公务员内心品质的重要性。这种内心品质被理解为“德性”,即“乐观”、“勇气(不卑不亢)”、“仁慈的公平”。乐观是相信事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勇气是有不卑不亢的品质,对待来自政客、有重大影响力的利益团体、专家或公众的不合法的压力,公务员内心都必须有勇气去承担;贝利认为仁慈的公平是公务员最为必要的道德潜质,是“原则的原则”。这意味着公务员应遵从标准,平等对待他人,但同时对明显差异的个体也要保持敏感性和同情心。尤金·德沃林(Eugene Dvorin)和罗伯特·西蒙斯(Robert Simmons)在他们的著作中认为公共行政人员最为重要的德性品质是“勇气”、“尊重人类价值”、“正直”。官僚的权威必须以获得人类尊严为导向,这其中起导向作用的不是制度性控制系统的制约,而是内心的道德敏感性。
  随后,有两本开创性的著作激发了人们关注和研究德性问题的兴趣,这就是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的著作《德性之后》和埃德蒙·L·平科夫斯(Edmund L.Pincoffs)的《困境与德性》。麦金太尔的著作促使公共行政研究者将德性与公共行政的实践相联系,研究正义、自由、平等德性如何能与公共管理组织的目的相一致。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等级制、德性和公共行政的实践:规范伦理学的视角》就是借用麦金泰尔的“实践”、“内部善”、“外部善”和“德性”等基本概念作为其理论框架的要素,来分析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身份。他将公共管理者的实践划分成三个义务领域,并分别表明了三个领域与内部善和德性的对应。这三个义务领域分别是:追求公共利益的义务;程序与过程的权威化;对同事的义务,它们分别对应的德性是仁慈、理性、正义性、勇气、谨慎性;尊重法律、理性、谨慎性、诚实、自律、公民性;正义感、信任感、对同事的尊重、实践的责任、公民性、诚实、谨慎、理性、独立。库珀教授在文章中也阐明了这些德性本质上是说明性的(illustrative)和建议性的(suggestive)。它既不是肯定性的陈述,也不是决策工具。在此之前,美国对公共行政中德性的研究,虽提到了一些具体的善的内容,但缺少连贯性和公共管理者的身份意识。而库珀教授的研究一方面为理解重要的公共行政内部善方面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较集中的关注了公共管理者的德性实践和德性培养。
  平科夫斯认为就伦理理论解决伦理问题是一种低级而粗糙的方法,问题的解决首要的是应该用道德品性和德性来解决伦理问题。平科夫斯要求理论界对这一学科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进行重新调整。另外,在此领域颇有建树的还有大卫·K·哈特(David K. Hart),他认为公务员应是一名“光荣的官僚”,应该既承担公民权而维护公民德性,又超越此范围去追求荣誉,并进一步认为“仁慈”是公务员德性的核心。
  在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方法的研究中,德性实践楷模的研究开创了新的研究范式。在库珀和怀特1992年的著作《公共行政人员的楷模:政府中的道德品性和领导关系》一书中,选取的11名德性楷模都具有明显的特征,并分别为其建立了道德品性的详细资料。研究的前提和假设是:在公共管理或公共行政各部门中选取的公务员德性楷模将对此群体起到模范引领作用,会吸引其他公务员效仿。在公务员德性的培养方面,劳伦斯·科尔伯格(Kohlberg, L.)将作为理性活动的伦理决策、为伦理行为提供支持的德性和职业价值观相联系。科尔伯格强调原则性思考,认为经常进行原则推理伦理决策,就可以培养公务员的个人品性。另外,还有乔治·弗雷德里克森—美国新公共行政学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其著作《公共行政的精神》一书中,对公共行政领域中的公正、公平、公民精神和自由裁量权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认为必须在政治、价值与伦理方面进行恰当定位,构建公共行政官员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与伦理准则,以此适应当代公共行政的动荡和变革,从而保证建立现代民主政府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并提出了公共行政的八项原则,为公共行政精神的构建提供了可贵的参考。
  西方公务员德性实践研究现状
  对公务员道德行为或伦理立法。美国早在19世纪中期的“后杰克逊时代”,就开始用立法来处理公共事务中的道德行为问题。为解决美国“政党分肥制”时期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问题,肯尼迪总统委任成立了三人专家小组,对“伦理和政府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最终形成一部在1936年1月正式生效的伦理法案—《公共法》(Public Law)。此后,林登·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簽署了著名的《联邦总统道德令》。卡特总统为进一步使联邦伦理立法理性化、具体化,又签署了《1978年政府伦理法案》。除了联邦伦理立法外,美国50多个州中大部分都制定了类似的法规。许多州也设立了道德理事会和委员会执行这些法规。美国的“政府伦理法规理事会”每年都总结各州立法和审判活动中的伦理立法问题,提供最准确的信息。
  对公务员制定职业行为准则。美国职业伦理研究中心的在线数据库中包含了800多种各种职业协会所采用的伦理法规,提供各职业伦理和道德所需的丰富的文献资料。美国公共工程协会要求会员要维护公众信任、公共利益、公共卫生和安全、个人正直等等。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在1984年出台了一项伦理法规,1985年又出台指导原则,明确了成员必需遵守的个人品德,如诚实、坚韧、正直等。   对西方公务员德性研究的评论
  西方学者及政府在公务员德性相关研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结其研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构建了适应时代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务员德性内涵。当今发达国家公务员德性研究主要从职业伦理和品格教育方面进行探讨,主张从纷繁复杂的要素中提炼出行政德性要素,但是并未进一步划分出德性的层次和结构,不能使公务员都能找到明确自身的德性标准。
  二是虽然各国在理论方面对公务员德性研究做出一定积极探索,但是在理论的应用方面还有欠缺。
  三是在实践方面,国外对公务员伦理道德进行立法研究比较丰富,但这是一种道德最低要求的规范性陈述。法律规范提供的是最低行为标准,它无法激励我们去追求榜样或更高标准来提升自己的行为。对公务的伦理道德进行立法,还有一些弊端。如缺乏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指导,很难实施,损害公务员的工作氛围等。相比较而言,对公务员制定伦理道德法规是更符合国家和公民对其表达最高期望的方式。它以一种激励性的语言表达了崇高的职业价值观,为公务员树立道德偶像,即道德制高点。
  借鉴和启示
  与西方对公务员德性研究的现状相比,国内学界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拓宽了这一问题的研究视野,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是缺乏系统性的阐述,对公务员德性基本理论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对公务员德性的概念、结构、性质、功能及其产生和发展等问题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另一方面是有效地消化国外的研究成果不足。目前西方对公务员德性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实践方面,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目前我们还缺少深入的研究。
  虽然在内涵研究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德性,但都侧重于理论分析,有待于进一步的验证。此外,德性是“复数”的,多种多样的,公务员德性也不例外。在为数众多的不同德目之中有着怎样的结构?各德目之间的实践如何划分优先性?这些问题都还没有被研究者提及。总起来看主要是对公务员德性做整体研究的多,做具体分析的少;从学理上看,做理论研究的多,做实证的少;从内容上看,研究公务员德性的概念和内涵多,分析公务员德性的现状少;从研究方法上看,规范性分析多,数理统计方法的运用少;对策研究上,从宏观制度和社会环境层面考察的多,结合公务员的工作特性、日常行为、个性特点研究的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作者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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