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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与胶州市公安局产生了不同意见的碰撞,一方称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
另一方则指责法院看管失职。
5年前,青岛广泽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间该公司厂房内的财产不知去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曾以被查封财产丢失为由向胶州市公安局报警,该局至今未予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胶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理应由法院或委托他人看管,其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已由法院授权以物抵债,胶州市人民法院应对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负责。
就这样,胶州市人民法院与胶州市公安局产生了不同意见的碰撞,一方称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另一方则指责法院看管失职。这宗始于2011年7月15日的民事案件,至今未能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债务风波
2010年10月末,因扩大厂区规模,苏敏经营的广泽公司开始大量招工,因张义涛在外企做过副厂长,苏敏决定聘请张义涛担任广泽公司副厂长。
第二年6月,广泽公司陆续购进了多台设备和大量原料,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到了开工资的日子,广泽公司经理苏敏一筹莫展。经张义涛介绍,苏敏从高汉兵手中借了9万元钱。
因业务需要,苏敏经常往返于伊春和胶州两地,在此期间,6月14日,张义涛决定再从高汉兵手中借款6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苏敏表示,对于此事自己并未授意,因当时工资总额并未达到6万元钱。
苏敏称,与高汉兵认识之初,高曾提出把广泽公司一部分订单分给他一部分。苏敏认为高汉兵的企业规模较小,设备不够先进,于是果断拒绝。
苏敏回忆,6月21日,高汉兵将两辆卡车和两台叉车开进广泽公司。其当时称,自己的设备不行,要拉走广泽公司的设备,二人争执一番后,高汉兵未能如愿。
苏敏记得很清楚,第二天一早,张义涛与高汉兵等人又来到广泽公司办公室,将苏敏控制在办公室一角。“4台卡车从早上7点一直运到晚上9点,我眼睁睁看着机器设备、半成品家具被统统运走,想报警,却被摔坏电话。”苏敏继续回忆,6月22日当天,高汉兵逼着她做了三件事:一是给高汉兵等人写了一个50万元的欠条;二是苏敏的一台奥迪车被用来抵债;三是将自己的订单转给高汉兵等人。(因涉及第三方,后转单未果——记者注)
当天晚上,苏敏向距离厂区最近的杜村派出所报案,当日该所未出警。次日,她再次以厂区财物被抢为由向杜村派出所报案,该所仍未出警,未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现任杜村派出所所长段某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于2013年调任该所,对此事并不知情。关于厂区财物被抢一事,苏敏曾向胶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该局未出警、未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民生周刊》记者赴胶州市公安局,希望核实此事,但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事并未表态。
工厂被查封
苏敏称,事发时,广泽公司承接了60多个集装箱的订单,为了履行合约,广泽公司在其库房所在地房沟村另起炉灶。
2011年7月14日一早,新厂区门口涌入一群人,声称向苏敏讨要工资。苏敏表示,自己并未拖欠工资,讨薪的并非自己厂区工人。
7月1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将广泽公司位于房沟村的厂区查封。企业大门、小门均被贴上封条。张義涛等在7月13日以欠薪为由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查封广泽公司。《民生周刊》记者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胶民保字第155号】中看到,该院于2011年7月14日接受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及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一宗(保全价值350000元),申请人以两辆轿车、两辆客车(担保价值共计350000元)向该院提供担保。
据了解,广泽公司被查封后,胶州市人民法院指定有着查封申请人身份的张义涛与高汉兵看管,《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被查封、扣押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一栏由副厂长张义涛和工人褚贵金签字。作为广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苏敏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场,她认为法院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对此,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谢通祥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查封现场应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法院应指定保管人,不应指定张义涛看管财物,因其是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最适宜人选。此外,张义涛在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被查封、扣押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一栏签字,但张义涛同时也是查封申请人,此处实际上造成了“申请人代替被申请人”签字的“司法怪象”。
2011年9月14日,胶州市劳动仲裁委下发裁定书,裁定广泽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敏拖欠25名工人工资270000元。
苏敏称,广泽公司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假如7月13日这天欠薪,应欠厂里正在工作的工人6月份的工资,共计不到6万元。在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定书后,苏敏将5月份的工资明细交至胶州市人民法院,以证明广泽公司不欠薪。
2013年,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当时讨薪的25名工人进行了问询调查,其中有12人对此事不知情,并表示广泽公司未拖欠其工资。苏敏认为,张义涛和高汉兵等人申请的劳动仲裁材料系私自伪造,法院的查封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在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定书后,苏敏为何没有质证呢?《民生周刊》记者在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胶劳人仲案字(2011)第2139号】中看到,“鉴于案情需要,本委要求被申请人庭后提交已经为申请人张义涛等24人发放全部工资、不拖欠申请人张义涛等24人工资的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未提交,称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上的公章有伪造的嫌疑,对公章申请鉴定,被申请人在该委规定的时间内仅提交了鉴定申请,未预交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因被申请人苏敏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据、未预交鉴定费,广泽公司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法院查封财产一事,苏敏有诸多质疑,法院裁定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一宗(保全价值350000元),为何最终查封全部财产?胶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承锡表示,法院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先于执行全部查封。考虑到部分查封有可能导致未被查封财物遭疯抢,所以当初法院执行的是全部查封,事后当事人苏敏未申请复议。
谢通祥律师认为,申请人是于2011年7月14日申请的仲裁类财产保全,法院于7月15日下发的裁定书,此时劳动仲裁尚未开庭,在无仲裁裁决时作岀的查封裁定,法院应特别详细核实申请保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本案查封存在瑕疵,因被申请人已明确提出不拖欠工资,原则上担保财产与实际查封财产价值应当相当,法院实际查封的财产价值原则上不得高于申请人欲提起请求的标的额,法院裁定书认定的查封财产数额是35万元,如果法院最终查封了工厂的全部财物,则这种行为属于超出申请数额查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訴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谢通祥表示,如果法院最终查封工厂的全部财物则可能会影响到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可能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申请数额的情况,本案应该采取“活查封”措施,在不影响被查封财物价值的同时允许工厂继续使用,这样工厂依然可以正常生产经营而不至于最终导致工厂倒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被封财产丢失
2012年2月,应查封申请人张义涛请求,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查封财物进行异地查封,目的是方便看管。2013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发现被查封财物有丢失的情况,后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彼时被查封厂房内的财物价值59万元。2014年4月,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查封财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经协商,法院同意以物抵债,但部分申请人表示不同意。2014年8月,胶州市人民法院发现被查封财产丢失,随即向胶州市公安局报案。
法院查封的财产丢失,在胶州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看来,理应向胶州市公安局报案。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其得到的回复有些出乎意料,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汤龙江表示,曾与该院执行局局长李慧暖多次前往胶州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一直未予立案。上述情况在李慧暖口中得到证实,李慧暖表示自己曾和汤龙江多次前往公安局进行协调,但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亦未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至于为何不立案,汤龙江表示,胶州市公安局可能有一些顾虑,问及具体原因,汤龙江表示不便作答。但汤龙江和李慧暖表示,胶州市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应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成为本案长久以来没有结果的原因之一。
胶州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局考虑到被查封财物涉及民事案件正在审理,并且审理期间法院同意以物抵债,所以公安机关未介入。该局工作人员认为,财物查封后,应由法院和委托人负责看管,在看管期间财物丢失理应由法院负责。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被查封财物丢失的报案材料。而对于法院方面的指责,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予回复。
那么,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一旦丢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谢通祥律师认为,本案中被查封财物的丢失是因为没有妥善保管,法院没有及时核实就处理是不妥当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如果法院超出申请数额查封确实存在过错,则苏敏工厂因查封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通祥律师还表示,如情况属实,本案有关人员有可能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以及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假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此罪是职务犯罪,如果涉嫌该罪则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如当事人未经法院裁决私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涉嫌此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未完成的事业
2006年9月,苏敏与丈夫从黑龙江伊春来到山东胶州,准备在实木家具领域干一番大事业。
当年12月13日晚,胶州的气温很低,苏敏的丈夫早她一步下班,在距离住处几十米远的地方,被一台当地牌照的红色出租车撞倒,苏敏得知消息,载着丈夫奔赴医院抢救,医生宣告不治身亡。
让苏敏愧疚的是,来胶州是她的主意,丈夫原本不想离开伊春,之后的很多个夜晚,她都难以入眠,肇事车辆逃逸,谁是凶手至今毫无结果。
接下来的几年,苏敏在杜村的工厂开始承接国内家具厂的订单,随着规模的扩大,工厂已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于是,苏敏来到几公里外的工业园区,租下一个几千平万米的现代化厂房,开始承接一些国外订单……
工厂被查封后,苏敏受困于法律程序带给自己的困惑与迷茫,令她不解的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怎么成了“烂尾”案件?
(文中张义涛、高汉兵均为化名)
另一方则指责法院看管失职。
5年前,青岛广泽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间该公司厂房内的财产不知去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曾以被查封财产丢失为由向胶州市公安局报警,该局至今未予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胶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理应由法院或委托他人看管,其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已由法院授权以物抵债,胶州市人民法院应对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负责。
就这样,胶州市人民法院与胶州市公安局产生了不同意见的碰撞,一方称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另一方则指责法院看管失职。这宗始于2011年7月15日的民事案件,至今未能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债务风波
2010年10月末,因扩大厂区规模,苏敏经营的广泽公司开始大量招工,因张义涛在外企做过副厂长,苏敏决定聘请张义涛担任广泽公司副厂长。
第二年6月,广泽公司陆续购进了多台设备和大量原料,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到了开工资的日子,广泽公司经理苏敏一筹莫展。经张义涛介绍,苏敏从高汉兵手中借了9万元钱。
因业务需要,苏敏经常往返于伊春和胶州两地,在此期间,6月14日,张义涛决定再从高汉兵手中借款6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苏敏表示,对于此事自己并未授意,因当时工资总额并未达到6万元钱。
苏敏称,与高汉兵认识之初,高曾提出把广泽公司一部分订单分给他一部分。苏敏认为高汉兵的企业规模较小,设备不够先进,于是果断拒绝。
苏敏回忆,6月21日,高汉兵将两辆卡车和两台叉车开进广泽公司。其当时称,自己的设备不行,要拉走广泽公司的设备,二人争执一番后,高汉兵未能如愿。
苏敏记得很清楚,第二天一早,张义涛与高汉兵等人又来到广泽公司办公室,将苏敏控制在办公室一角。“4台卡车从早上7点一直运到晚上9点,我眼睁睁看着机器设备、半成品家具被统统运走,想报警,却被摔坏电话。”苏敏继续回忆,6月22日当天,高汉兵逼着她做了三件事:一是给高汉兵等人写了一个50万元的欠条;二是苏敏的一台奥迪车被用来抵债;三是将自己的订单转给高汉兵等人。(因涉及第三方,后转单未果——记者注)
当天晚上,苏敏向距离厂区最近的杜村派出所报案,当日该所未出警。次日,她再次以厂区财物被抢为由向杜村派出所报案,该所仍未出警,未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现任杜村派出所所长段某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于2013年调任该所,对此事并不知情。关于厂区财物被抢一事,苏敏曾向胶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该局未出警、未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民生周刊》记者赴胶州市公安局,希望核实此事,但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事并未表态。
工厂被查封
苏敏称,事发时,广泽公司承接了60多个集装箱的订单,为了履行合约,广泽公司在其库房所在地房沟村另起炉灶。
2011年7月14日一早,新厂区门口涌入一群人,声称向苏敏讨要工资。苏敏表示,自己并未拖欠工资,讨薪的并非自己厂区工人。
7月1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将广泽公司位于房沟村的厂区查封。企业大门、小门均被贴上封条。张義涛等在7月13日以欠薪为由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查封广泽公司。《民生周刊》记者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胶民保字第155号】中看到,该院于2011年7月14日接受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及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一宗(保全价值350000元),申请人以两辆轿车、两辆客车(担保价值共计350000元)向该院提供担保。
据了解,广泽公司被查封后,胶州市人民法院指定有着查封申请人身份的张义涛与高汉兵看管,《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被查封、扣押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一栏由副厂长张义涛和工人褚贵金签字。作为广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苏敏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场,她认为法院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对此,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谢通祥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查封现场应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法院应指定保管人,不应指定张义涛看管财物,因其是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最适宜人选。此外,张义涛在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被查封、扣押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一栏签字,但张义涛同时也是查封申请人,此处实际上造成了“申请人代替被申请人”签字的“司法怪象”。
2011年9月14日,胶州市劳动仲裁委下发裁定书,裁定广泽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敏拖欠25名工人工资270000元。
苏敏称,广泽公司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假如7月13日这天欠薪,应欠厂里正在工作的工人6月份的工资,共计不到6万元。在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定书后,苏敏将5月份的工资明细交至胶州市人民法院,以证明广泽公司不欠薪。
2013年,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当时讨薪的25名工人进行了问询调查,其中有12人对此事不知情,并表示广泽公司未拖欠其工资。苏敏认为,张义涛和高汉兵等人申请的劳动仲裁材料系私自伪造,法院的查封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在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定书后,苏敏为何没有质证呢?《民生周刊》记者在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胶劳人仲案字(2011)第2139号】中看到,“鉴于案情需要,本委要求被申请人庭后提交已经为申请人张义涛等24人发放全部工资、不拖欠申请人张义涛等24人工资的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未提交,称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上的公章有伪造的嫌疑,对公章申请鉴定,被申请人在该委规定的时间内仅提交了鉴定申请,未预交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因被申请人苏敏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据、未预交鉴定费,广泽公司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法院查封财产一事,苏敏有诸多质疑,法院裁定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一宗(保全价值350000元),为何最终查封全部财产?胶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承锡表示,法院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先于执行全部查封。考虑到部分查封有可能导致未被查封财物遭疯抢,所以当初法院执行的是全部查封,事后当事人苏敏未申请复议。
谢通祥律师认为,申请人是于2011年7月14日申请的仲裁类财产保全,法院于7月15日下发的裁定书,此时劳动仲裁尚未开庭,在无仲裁裁决时作岀的查封裁定,法院应特别详细核实申请保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本案查封存在瑕疵,因被申请人已明确提出不拖欠工资,原则上担保财产与实际查封财产价值应当相当,法院实际查封的财产价值原则上不得高于申请人欲提起请求的标的额,法院裁定书认定的查封财产数额是35万元,如果法院最终查封了工厂的全部财物,则这种行为属于超出申请数额查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訴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谢通祥表示,如果法院最终查封工厂的全部财物则可能会影响到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可能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申请数额的情况,本案应该采取“活查封”措施,在不影响被查封财物价值的同时允许工厂继续使用,这样工厂依然可以正常生产经营而不至于最终导致工厂倒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被封财产丢失
2012年2月,应查封申请人张义涛请求,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查封财物进行异地查封,目的是方便看管。2013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发现被查封财物有丢失的情况,后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彼时被查封厂房内的财物价值59万元。2014年4月,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查封财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经协商,法院同意以物抵债,但部分申请人表示不同意。2014年8月,胶州市人民法院发现被查封财产丢失,随即向胶州市公安局报案。
法院查封的财产丢失,在胶州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看来,理应向胶州市公安局报案。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其得到的回复有些出乎意料,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汤龙江表示,曾与该院执行局局长李慧暖多次前往胶州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一直未予立案。上述情况在李慧暖口中得到证实,李慧暖表示自己曾和汤龙江多次前往公安局进行协调,但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亦未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至于为何不立案,汤龙江表示,胶州市公安局可能有一些顾虑,问及具体原因,汤龙江表示不便作答。但汤龙江和李慧暖表示,胶州市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应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成为本案长久以来没有结果的原因之一。
胶州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局考虑到被查封财物涉及民事案件正在审理,并且审理期间法院同意以物抵债,所以公安机关未介入。该局工作人员认为,财物查封后,应由法院和委托人负责看管,在看管期间财物丢失理应由法院负责。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被查封财物丢失的报案材料。而对于法院方面的指责,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予回复。
那么,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一旦丢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谢通祥律师认为,本案中被查封财物的丢失是因为没有妥善保管,法院没有及时核实就处理是不妥当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如果法院超出申请数额查封确实存在过错,则苏敏工厂因查封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通祥律师还表示,如情况属实,本案有关人员有可能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以及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假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此罪是职务犯罪,如果涉嫌该罪则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如当事人未经法院裁决私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涉嫌此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未完成的事业
2006年9月,苏敏与丈夫从黑龙江伊春来到山东胶州,准备在实木家具领域干一番大事业。
当年12月13日晚,胶州的气温很低,苏敏的丈夫早她一步下班,在距离住处几十米远的地方,被一台当地牌照的红色出租车撞倒,苏敏得知消息,载着丈夫奔赴医院抢救,医生宣告不治身亡。
让苏敏愧疚的是,来胶州是她的主意,丈夫原本不想离开伊春,之后的很多个夜晚,她都难以入眠,肇事车辆逃逸,谁是凶手至今毫无结果。
接下来的几年,苏敏在杜村的工厂开始承接国内家具厂的订单,随着规模的扩大,工厂已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于是,苏敏来到几公里外的工业园区,租下一个几千平万米的现代化厂房,开始承接一些国外订单……
工厂被查封后,苏敏受困于法律程序带给自己的困惑与迷茫,令她不解的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怎么成了“烂尾”案件?
(文中张义涛、高汉兵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