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解释的主体和解释对象应予以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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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所作的解释。由于"解释"与"理解"在词义上存在着区别,加之司法解释又与人们一般意义上说的解释有所不同,故笔者认为,对司法解释的主体及其解释的对象应加一个严格的界定.然而,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应包括所有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对具体运用刑法所作的
其他文献
<正>一、两岸法伸问魔形成之主因自从1949年以来,海峡双方即长期处于政治对立之状态,而由于对立所导致的两地隔绝,使得两岸间也同时累积了无数难以解决之法律问题,其中尤以两地人民间之相互继承间题最其代表性。1987年11月起,海峡双方多元化民间交流终因开放探亲而揭开序幕,然而一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诸多法律问题,亦于一夕间趋于表面化,不但如此,由于两岸民间接触而衍生之种种其他法律问题
<正> 刑事错案是随着犯罪的出现而发生的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错案的发生,不仅使受害人名誉扫地,失去自由,甚至可能造成无辜者人头落地的可怕后果。如何减少和避免错案,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才有意识提出来,并逐渐自觉而有效地加以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刑事错案一般是指公检法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
<正> 地方性规章是地方立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政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地方性规章中的若干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关于地方性规章能不能创制新的实体性规范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性规章的要求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故地方性规章不能象地方性法规那样,创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加规定的新的实体性规范(即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正> 关于盗窃犯罪案件的最刑,我国刑法典第15l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又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一)对刑法第152条
<正> (一)"善意"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 bona fides,也可以译为"不知情",指某人在为某项法律行为时,并不知道存在着足以影响该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事实。善意买受人则指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并不知道卖方无权出售某商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在商品买卖中,买受人一般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了解卖方是否对出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作
<正> 河南尉民水城乡齐静仙:我是个普通的家庭妇女,88年参加北京人文函大法律系学习,两年多来学到了知识,丰富了头脑,充实了生擂。我从小就有着一种自尊、自信、自强的性格,立志要学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想以此为社会为乡亲办好事。但要实现这个愿望真难,除了家务事,还要种责任田,哪有时间坐下来安静学习呀!我常常是边做饭边看书,或是把孩子哄睡后学习,两年多来我从未看过电影、电视,夜里12点以前睡
近年来,刑法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系列需要在理论上探讨解决的实践和理论问题,而我国刑法理论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比较欠缺。鉴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八九级刑法专业研究生结合刑法理论和自己曾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体会,在刑法课的学习中对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一组研讨短文,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对刑法司法解释的认识和意见。本刊特择优刊发,以期引起法学界对此课题的关注和研究,同时也希望有助于人文函大法律系学员对此问题的了解和研讨。
<正> 刑法的司法解释,是指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在刑法运用过程中对有关刑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一种育权性阐明。学理解释是指有关的、科研机构、教学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个人对刑法有关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此外,在实践中,除了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以外,还有一种适用解释。适用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刑法有关内容所作的解释。
<正>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特征刑法司法解释,应该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的活动中,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说明。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刑法司法解释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司法就是把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的案件,而作为法律规范总是表现为抽象的概念,揭示某类事物的本性特征,要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形形色色的具体案件,则需要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司法人员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这一解释就是使
<正> 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指有权进行解释的机关。解释主体的形式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也有其演变过程,即由不规范到规范。(一)联合主体联合主体就是多个机关或部门联合作出解释。过去对某些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需要解释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