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bin76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要求日益凸显,民法典可以视为现代民商事法律体系完善的标志。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行民法典的编纂,民法典编纂问题再一次引起法学界和舆论界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主要从我国民法典的三个草案出发,围绕民法典编纂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进行展开,以期对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法;民法体系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于1956年、1962年、1982年已分别起草了三部民法草案,由于特定历史原因,三部草案未能颁布施行。代之以制定《民法通则》以及各民事单行法调整相应民事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要求日益凸显,民法典可以视为现代民商事法律体系完善的标志。民商事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又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纵观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抛开不宜成为法典的行政法,迄今为止只有民法没有被法典化,其余的法律均已经形成了具有严密体系的法典。
  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
  目前学界主张的主要有三种草案。
  第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官方草案),分为九编: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二类是梁慧星研究员负责带头起草的民法草案,分为七编: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第三类是王利明教授负责带头起草的民法草案,分为八编: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编、物权、债法总则、合同、侵权行为。
  我们看到,在三大草案中,都是采取的总分则的结构,区别在于分则编的设置上。应该说,这种总分结构的设置是受到德国民法体系的影响的,即使是采取“松散式”体系模式的“官方草案”,在总体结构上也采取的是总则一分则式。因此,我国采取德国式的法典编纂体例,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应该是不大的。自民国时期开始,德国的民法理论、概念体系、制度、原则、学说等都源源不断的输送至国内,国内民法学对于继受德国式民法理论已经形成了一种“传统”。因此,这种编纂体例同我国长期的学说继受和立法实践是相适应的,相对于其他编纂体例模式,立法机构的立法成本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法官的法律适用成本也能降低。对于总分则编纂体系的肯定,是否有必要将分编的体系予以继受,这是一个问题。
  二、人格权法是否应单独成编
  在“三草案”中,“官方草案”和王利明提出的草案均将人格权法单独作为一编予以规定。这一极具创新性的立法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赞成说认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是:首先,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法的两类基本权利。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上理解,人格权理应占据重要地位。过去民法存在“重物轻人”的传统,缺乏人格权编的民法典体系值得商榷。其次,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设专章(第五章)规定了人身权。将人身权同债权、物权等并列做出规定,这在当今世界上存在民法典的国家来说,尚属首例。这项立法为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提供了立法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经验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最后,民事主体制度不能包容人格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也不能代替人格权制度。
  否定说认为,人格权的特殊本质决定了其不得独立成编。首先,不能割断人格权同人格的联系,人格权是人格的载体,因此人格权应规定在总则中自然人一章。其次,人格权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因此从法理上讲,人格权不应同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相并列独立成编。再次,一旦人格权法在分则中独立成编,总则中的规定如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间期日等制度都要适用于人格权。然而人格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他民事权利可依法律行为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取得。上述制度并不能适用于人格权。人格权独立成编进入分则,存在体系上的逻辑问题。
  三、结语
  笔者认为,如果对“三草案”进行仔细推敲的话,实质上最终形成的民法典的内容差异并不大,体系上的差异并没有引起民法典本质上的差异。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对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定位进行探讨。
  法典体系只要建立在充分合理的民法学只是体系基础之上,从实用主义的立场来看,它们均有合理性。民事权利的基本类型分为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现代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增加,使得人们在物质基础相对丰厚的条件下,人文关怀的思想更加受到关注和重视。此变化是区别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现实的。如果以人作为社会生活中民事关系发生的主线,以此作为民法体系构建的基础,那么民法的三大体系就为人格权法、身份权法和财产权法。身份权可以放置亲属编中予以规定,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提升“人”在法典中的地位,顺应我国立法经验,也未尝不可。不能因为其他国家没有此类规定,就局限自己的立法体例。例如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时,其参考的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并未将财产编细分为物权和债权。当然,这并非涉及到法典体例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由此不同的法律文化土壤孕育出的立法、学说也各有不同。此外,根据1986年《民法通则》设专章人身权的规定,以及长期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立法的机会成本似乎更低。
其他文献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的重要职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降低羁押率、保障和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所在单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来的相
目的探讨转化糖注射液的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可行性。方法按《中国药典》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及应用指导原则进行实验。结果转化糖注射液原液对0.25EU.ml^-1鲎试剂的凝聚有一定的抑
目的探讨人文干预对冠状动脉搭桥术(CABG)患者的影响。方法将92例行CABG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46例。两组术前均予常规治疗与护理,观察组在此基础上给予系统人文护理干预
2008年5月30日,美国华商会会长邓龙先生专程来到中国侨联,代表美国华商会将所募集的200万元人民币赈灾款请中国侨联转交地震灾区,并表示将在美国继续筹募善款,为灾区同胞竭尽绵薄
摘要:偶然防卫是防卫行为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行为是在犯罪的目的支配下完成的。在刑法理论中,偶然防卫的定性和可罚性存在着争议,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违法性  一、偶然防卫的定性  关于偶然防卫的定性问题,中外学者观点不一,马克昌教授认为,偶然防卫是指“急迫不正的心态,虽然现实存在,但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
摘 要:现在社会中,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烈,因此现在对于律师的执业能力和基本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这些不仅是对刚进入职场的律师要求,也是对已经工作很长时间律师得要求。律师追求的执业素养没有止境,本文简要介绍我国律师职业能力现状,并从职业理念的培养、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案源的拓展三个方面简述提高律师执业的基本素养的措施,为律师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律师;执业;职业素养;成功  律
目的观察多烯磷脂酰胆碱联合生活方式干预对非酒精性脂肪肝病(NAFLD)患者的治疗效果。方法将NAFLD患者116例随机分成2组,治疗组74例,给予多烯磷脂酰胆碱联合生活方式干预治疗;对照
在刚刚结束的中秋假期中,依托中秋赏月,各地瞄准夜间经济"大做文章"。河南少林寺景区举行第三届"中秋望月诗会",嵩阳书院举办"中秋祈福弘扬传统"文化活动;福州推出登高赏月、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发展中总结出坚持依法治国治国方针,在此过程中会出现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就是公民法律信仰问题,本文简要介绍法律信仰的内涵及其在依法
论述面粉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的内容,介绍部分企业的指标控制方法以及达到的效果,说明现代化的面粉企业通过指标管理,在产品开发、质量控制、节粮减损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