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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被害人”。根据这一古老法彦可知,犯罪被害人是与犯罪同生共存的客观存在,不容轻视。被害人是与犯罪、加害、侵害等相联系、并称的规范性术语,英文vicitim、德文vikim,其来源于拉丁文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礼俗上对神的祭品;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对于被害人的界定,可以大体归纳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几种分法,在此,笔者认为被害人概念是法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