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对于农村局部地区留存农户资金,提供小额贷款,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鉴于互助社就目前看仍处于发展初期,所以规范和监管是现阶段决定互助社能否持续经营的首要因素。文章以安徽省的资金互助社为例,阐述了几种较常见的监管类型,并根据作者对互助社的切身调研,分析当前对互助社监管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综合监管体系的具体意见,并特别提出现场检查和反馈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 监管 金融机构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微型的金融机构,现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金融网点的布局分散,借款规模的小巧灵活,服务对象的专一固定成为一种独特的金融机构。然而,对于这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最突出的几点就是其分布的过于广泛,互助对象的过于封闭以及服务业务的过于繁多。
以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为例,其全镇辖14个行政村和一个居委会、420个村民小组、10265户、42000人,域内面积124平方公里,但主要的资金互助社只有3家。重要互助社的如此稀疏使得现场检查的难度增大。而且互助社的绝大多数社员都是同乡,利益和情感联系都很紧密,这也给科学的监管带来困难。而且,小池镇的资金互助社在业务方面都各有特色,有的主打养猪,有的专攻农作物种植,也有的与多个养殖合作社合作,所以在具体的经营项目上互助社各不相同,如何对互助社的项目选择予以科学的评估,并且对业务的成果进行实地的考量,都可谓难题。现在本文通过对安徽省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监管方式的介绍具体说明互助社监管中存在的困难。
(1)银监会监管
现在在全国范围内最令人放心的当属由银监会挂牌的互助社,也是现在较为可靠的监管方式,这意味着资金互助社必须成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但银监会只能对此类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监管,其他业务开展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较有效的监督。况且这种监管方式并不常见,安徽省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全省首家由银监会挂牌的太湖县小池镇银燕农村资金互助社。而此家互助社至今采取相对独立的业务发展模式,并未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而且上文已提及,银监会对此类合作社的非金融业务的经营无法给予监管和指导。况且,大多数互助社都在路途遥远的田间地头,监管成本较高,上门实地核查会很困难,一旦所有互助社统一采取这种监管方式,银监会的基层工作会非常艰辛。
(2)政府部门监管
如安徽省宁国市天目山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没有得到银监和工商部门的认可,只能暂由农委监管。互助社地位的高低不同,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县级政府一般负责相对较大的互助社,而村级的互助社,可能只有乡级政府或村委会予以监管。而政府部门监管通常有两个弊端,一则可能会缺乏专业的监管部门和职业的监管人员,二则监管可能不能够做到随时随地,更多可能只是通过资料分析进行非现场调查,这也增加了“摸底”的难度。
(3)单独部门监管
如凤阳县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会。这类组织最大的优点就是其生在当地,可以较好的进行现场调查和突击检查,如果运用得当,监管会非常得力。然而,其土生土长的特点也自然意味着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并且其与被监管部门在地理,人情关系上都较为紧密,监管是否会因此疲软,也是值得警惕的。
(4)内部监管
设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是现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内部监管方式。这类监管主要保证互助社的决策民主,保证互助社是为全体社区内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并且切实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互助经济组织,必须突出和加强农民社员的主体地位。而就笔者调查,此类监管最易出现问题,主要原因有1.农民朋友们自身专业知识欠缺,又容易过分相信互助社负责人,无法对互助社的运营状况和业务水平做出正确判断。2.大股东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可能操控互助社,干扰经营,妨碍监管。3.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过少(通常是一年一次居多)或不正规,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相关质疑,极易造成信任危机。4.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成分过于单一,其中大股东和创立者居多,无法起到令普通社员信服的监管。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监管方式虽然各有千秋,但都有着自身的不足,所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运用多种监管手段非常重要。而且,通过对比各种监管方式,笔者认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应该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而现场检查也可以适当摒弃传统的检查方式,即未必率先检查其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运营情况,因为这些都是非现场检查可以代替做到的。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互助社的具体业务水平。而如何具体检验一个互助社的业务水平是否过硬呢?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多种多样的,例如向普通社员调查的方式。由于互助社属于封闭式的金融机构,其服务的对象相对来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对数据的分析和对资料的检查并不能切实反映出互助社是否真正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全体社员。举个例子,笔者曾调查到,安徽省某资金互助社放出的贷款资金每人不超过5万,但根据一人的亲友入股人数贷款金额可以翻倍(如对一个人的产业向其本人放贷5万,向其妻子放贷5万,向其朋友放贷5万,该产业即获得15万的资金支持),这无疑会加大借出资金的风险,并且可能对其余社员存在不公平之处,而此现象单从互助社的账目中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发现的。通过采访,暗访,不记名投票,调查问卷等方式,实地考察社员们对互助社的满意情况和业务近况,既能配合非现场检查,也能尽可能杜绝资金互助社内部存在小秘密。这种监管方式或许过于原始,而且缺乏专业性,但这恰恰极其适合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为互助社的服务对象较为单一并且监管人员相对缺乏专业知识。所以,在近期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在业务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的情况下,这种实地检查法极为有效。
在重视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可以以镇,县级为单位建立起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多个资金互助社,并配以工商,审计等部门的定期和突击检查,银监会挂牌的由银监会进行不必太密集,但一定深入的考察,形成一个由下而上,全面综合,切实有效的监管体系。并且各部门要积极保持与社员代表大会乃至普通社员的联系,建立良好的信息反馈制度,从而倾听民声,以便对互助社的发展做出正确的指导并杜绝内部黑幕的产生。对于是否放松资金互助社的准建条件,笔者认为只要在当地农民需要,互助社本身有能力获得与其自身相称的资金,并且有条件将新建的互助社纳入已存在的监管网络的三大基础之上,就可以批准建立。而且银监会在现阶段仍处于总领全局并负责对较大的互助社进行监管的地位,迅速将多数互助社都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显然不切实际。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现期讲究的就是短小精悍。这恰如武器的选择,不必要也不能将所有的手枪全都改装成大炮,因为每种武器自有其用武之地。
最后笔者还想强调一下市场退出机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只是迫不得已,在资金互助社已经出现经营混乱,清偿困难,经营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事实上,与其亡羊补牢,在社员已经蒙受损失的情况下再进行处理,不如防患于未然,以风险导向为本,退出惩罚为辅,做好互助社建立的审核和平日的监管工作。当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必要存在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应该由市场来选择,而且,这种退出机制也有着以儆效尤的作用,时刻警醒其余的互助社经营不善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新型资金互助社的有效监管尚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困难不可逾越,更不意味着互助社没有发展的可能。建立综合全面的监管体系,注重高效的现场检查,保证良好的反馈制度并且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都是有利于资金互助社走上正轨的可行之策。一旦保证了互助社的经营正规,便为互助社可持续发展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
张庆亮 张前程 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问题探讨【J】 管理学刊 20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79024。项目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研究——基于安徽和山东案例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 监管 金融机构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微型的金融机构,现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金融网点的布局分散,借款规模的小巧灵活,服务对象的专一固定成为一种独特的金融机构。然而,对于这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最突出的几点就是其分布的过于广泛,互助对象的过于封闭以及服务业务的过于繁多。
以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为例,其全镇辖14个行政村和一个居委会、420个村民小组、10265户、42000人,域内面积124平方公里,但主要的资金互助社只有3家。重要互助社的如此稀疏使得现场检查的难度增大。而且互助社的绝大多数社员都是同乡,利益和情感联系都很紧密,这也给科学的监管带来困难。而且,小池镇的资金互助社在业务方面都各有特色,有的主打养猪,有的专攻农作物种植,也有的与多个养殖合作社合作,所以在具体的经营项目上互助社各不相同,如何对互助社的项目选择予以科学的评估,并且对业务的成果进行实地的考量,都可谓难题。现在本文通过对安徽省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监管方式的介绍具体说明互助社监管中存在的困难。
(1)银监会监管
现在在全国范围内最令人放心的当属由银监会挂牌的互助社,也是现在较为可靠的监管方式,这意味着资金互助社必须成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但银监会只能对此类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监管,其他业务开展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较有效的监督。况且这种监管方式并不常见,安徽省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全省首家由银监会挂牌的太湖县小池镇银燕农村资金互助社。而此家互助社至今采取相对独立的业务发展模式,并未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而且上文已提及,银监会对此类合作社的非金融业务的经营无法给予监管和指导。况且,大多数互助社都在路途遥远的田间地头,监管成本较高,上门实地核查会很困难,一旦所有互助社统一采取这种监管方式,银监会的基层工作会非常艰辛。
(2)政府部门监管
如安徽省宁国市天目山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没有得到银监和工商部门的认可,只能暂由农委监管。互助社地位的高低不同,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县级政府一般负责相对较大的互助社,而村级的互助社,可能只有乡级政府或村委会予以监管。而政府部门监管通常有两个弊端,一则可能会缺乏专业的监管部门和职业的监管人员,二则监管可能不能够做到随时随地,更多可能只是通过资料分析进行非现场调查,这也增加了“摸底”的难度。
(3)单独部门监管
如凤阳县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会。这类组织最大的优点就是其生在当地,可以较好的进行现场调查和突击检查,如果运用得当,监管会非常得力。然而,其土生土长的特点也自然意味着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并且其与被监管部门在地理,人情关系上都较为紧密,监管是否会因此疲软,也是值得警惕的。
(4)内部监管
设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是现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内部监管方式。这类监管主要保证互助社的决策民主,保证互助社是为全体社区内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并且切实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互助经济组织,必须突出和加强农民社员的主体地位。而就笔者调查,此类监管最易出现问题,主要原因有1.农民朋友们自身专业知识欠缺,又容易过分相信互助社负责人,无法对互助社的运营状况和业务水平做出正确判断。2.大股东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可能操控互助社,干扰经营,妨碍监管。3.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过少(通常是一年一次居多)或不正规,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相关质疑,极易造成信任危机。4.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成分过于单一,其中大股东和创立者居多,无法起到令普通社员信服的监管。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监管方式虽然各有千秋,但都有着自身的不足,所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运用多种监管手段非常重要。而且,通过对比各种监管方式,笔者认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应该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而现场检查也可以适当摒弃传统的检查方式,即未必率先检查其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运营情况,因为这些都是非现场检查可以代替做到的。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互助社的具体业务水平。而如何具体检验一个互助社的业务水平是否过硬呢?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多种多样的,例如向普通社员调查的方式。由于互助社属于封闭式的金融机构,其服务的对象相对来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对数据的分析和对资料的检查并不能切实反映出互助社是否真正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全体社员。举个例子,笔者曾调查到,安徽省某资金互助社放出的贷款资金每人不超过5万,但根据一人的亲友入股人数贷款金额可以翻倍(如对一个人的产业向其本人放贷5万,向其妻子放贷5万,向其朋友放贷5万,该产业即获得15万的资金支持),这无疑会加大借出资金的风险,并且可能对其余社员存在不公平之处,而此现象单从互助社的账目中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发现的。通过采访,暗访,不记名投票,调查问卷等方式,实地考察社员们对互助社的满意情况和业务近况,既能配合非现场检查,也能尽可能杜绝资金互助社内部存在小秘密。这种监管方式或许过于原始,而且缺乏专业性,但这恰恰极其适合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为互助社的服务对象较为单一并且监管人员相对缺乏专业知识。所以,在近期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在业务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的情况下,这种实地检查法极为有效。
在重视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可以以镇,县级为单位建立起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多个资金互助社,并配以工商,审计等部门的定期和突击检查,银监会挂牌的由银监会进行不必太密集,但一定深入的考察,形成一个由下而上,全面综合,切实有效的监管体系。并且各部门要积极保持与社员代表大会乃至普通社员的联系,建立良好的信息反馈制度,从而倾听民声,以便对互助社的发展做出正确的指导并杜绝内部黑幕的产生。对于是否放松资金互助社的准建条件,笔者认为只要在当地农民需要,互助社本身有能力获得与其自身相称的资金,并且有条件将新建的互助社纳入已存在的监管网络的三大基础之上,就可以批准建立。而且银监会在现阶段仍处于总领全局并负责对较大的互助社进行监管的地位,迅速将多数互助社都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显然不切实际。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现期讲究的就是短小精悍。这恰如武器的选择,不必要也不能将所有的手枪全都改装成大炮,因为每种武器自有其用武之地。
最后笔者还想强调一下市场退出机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只是迫不得已,在资金互助社已经出现经营混乱,清偿困难,经营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事实上,与其亡羊补牢,在社员已经蒙受损失的情况下再进行处理,不如防患于未然,以风险导向为本,退出惩罚为辅,做好互助社建立的审核和平日的监管工作。当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必要存在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应该由市场来选择,而且,这种退出机制也有着以儆效尤的作用,时刻警醒其余的互助社经营不善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新型资金互助社的有效监管尚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困难不可逾越,更不意味着互助社没有发展的可能。建立综合全面的监管体系,注重高效的现场检查,保证良好的反馈制度并且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都是有利于资金互助社走上正轨的可行之策。一旦保证了互助社的经营正规,便为互助社可持续发展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
张庆亮 张前程 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问题探讨【J】 管理学刊 20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79024。项目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研究——基于安徽和山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