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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年5月9日,两个来自法国的年轻人托克维尔和博蒙登陆美国。他们此行名义上是来考察美国的新监狱制度,实际上是想要考察民主制度的实际运用。九个多月的考察,孕育了托克维尔的成名作《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在该书上卷开头处表达了对时代大势的理解:“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但在下卷结尾处却表达出了对这种不可遏抑的时代大势的深刻忧虑:“现代的各国将不能在国内使身份不平等。但是,平等将导致奴役还是导致自由,导致文明还是导致野蛮,导致繁荣还是导致贫困,这就全靠各国自己了。”在对时代大势的关注背后,托克维尔在晚年的回忆录中坦诚表达出他的真正关切:“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
托克维尔所崇尚的自由,与法国大革命时期备受推崇的自由并不是一回事。大革命时期的自由,纯系基于理性的抽象;而托克维尔则要在人们日常的具体生活过程中发现自由——一如他在美国的乡镇生活中所见。“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集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所谓“片刻的激情”所带来的“独立的外表”,无疑是对于大革命历史的一种苦涩回忆。基于抽象理念的自由,不具有现实的活力;只有内在于日常生活的具体实践,才促成自由的不断生长。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对于权利的行使与卫护。
接下来又可以追问一下,权利是什么?在大革命中,它也是个不停地被调用的、同样也是基于理性之抽象的理念。然而,就发生学的意义而言,权利并不是政府通过立法规定出来的,也不是像革命者所说的那样是天赋的;它是在个体不间断的无尽互动中,逐渐磨合出的行为习惯和规则,也可称之为传统。托克维尔所重视的,正是这些传统—行为习惯。它们使得每个人可以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形成稳定预期,从而形成一个大家公认—默认的稳定的行为空间,这就是原初意义上的权利。它可能还未被做条理化、成文化表达,但却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真實的约束力。
这种互动与博弈,若要能磨合出稳定的、有可预期性的行为习惯和规则,便必须以原则上不知其终点的多次博弈为前提;倘是单次博弈,一锤子买卖,则任何人都有违规的激励,稳定的行为习惯便不可得。多次博弈所需要的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呢?那就是共同体生活。重要的是,这种共同体不能是人为设计而成,它们只能是如同哈耶克所说的,基于“人类行为而非人类设计”的结果。
在传统社会,共同体可以乡镇的形态而自然生成。在现代社会,人类进入了一种高度流动性的生活状态,共同体又该如何生成呢?托克维尔给出的答案就是,自由结社。有了以共同体为前提的多次博弈,稳定的行为习惯才形成,权利和社会道德也才形成。倘共同体生活不可得,则所有博弈皆是一锤子买卖,权利和社会道德亦不可得。
至于政府部门的立法,在普通法传统下,是对那种自生—内生的行为习惯—空间进行发现,然后对其做成文化表达;欧陆成文法传统下,则不承认那种自生的行为习惯—空间,因其太琐碎不够理性,立法部门要以理性原则为基础来立法,规定何为权利,何为社会规则。但是,成文法传统对自生行为习惯的拒斥,并不会使其在事实上归于无效,于是,自生行为习惯以潜规则的形式继续存在,政府立法则以显规则的形式存在。如果立法机制够民主的话,则可通过民主机制的不断反馈,而使潜规则与显规则日益趋近;倘立法机制不够民主,则两种规则不会趋近,它们的对峙式并存,会对社会的道德水准造成极大伤害。
托克维尔所期待的自由结社,在19世纪的法国一直未获合法地位,于是各种结社,尤其是工会只能以地下状态运行,在潜、显规则夹缝中,它们常有各种不负责任的行动,导致社会动荡不已。直到1901年,《结社法》通过,法国政治与社会才走上一条更加稳健的道路。
作者为外交学院副教授
托克维尔在该书上卷开头处表达了对时代大势的理解:“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但在下卷结尾处却表达出了对这种不可遏抑的时代大势的深刻忧虑:“现代的各国将不能在国内使身份不平等。但是,平等将导致奴役还是导致自由,导致文明还是导致野蛮,导致繁荣还是导致贫困,这就全靠各国自己了。”在对时代大势的关注背后,托克维尔在晚年的回忆录中坦诚表达出他的真正关切:“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
托克维尔所崇尚的自由,与法国大革命时期备受推崇的自由并不是一回事。大革命时期的自由,纯系基于理性的抽象;而托克维尔则要在人们日常的具体生活过程中发现自由——一如他在美国的乡镇生活中所见。“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集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所谓“片刻的激情”所带来的“独立的外表”,无疑是对于大革命历史的一种苦涩回忆。基于抽象理念的自由,不具有现实的活力;只有内在于日常生活的具体实践,才促成自由的不断生长。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对于权利的行使与卫护。
接下来又可以追问一下,权利是什么?在大革命中,它也是个不停地被调用的、同样也是基于理性之抽象的理念。然而,就发生学的意义而言,权利并不是政府通过立法规定出来的,也不是像革命者所说的那样是天赋的;它是在个体不间断的无尽互动中,逐渐磨合出的行为习惯和规则,也可称之为传统。托克维尔所重视的,正是这些传统—行为习惯。它们使得每个人可以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形成稳定预期,从而形成一个大家公认—默认的稳定的行为空间,这就是原初意义上的权利。它可能还未被做条理化、成文化表达,但却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真實的约束力。
这种互动与博弈,若要能磨合出稳定的、有可预期性的行为习惯和规则,便必须以原则上不知其终点的多次博弈为前提;倘是单次博弈,一锤子买卖,则任何人都有违规的激励,稳定的行为习惯便不可得。多次博弈所需要的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呢?那就是共同体生活。重要的是,这种共同体不能是人为设计而成,它们只能是如同哈耶克所说的,基于“人类行为而非人类设计”的结果。
在传统社会,共同体可以乡镇的形态而自然生成。在现代社会,人类进入了一种高度流动性的生活状态,共同体又该如何生成呢?托克维尔给出的答案就是,自由结社。有了以共同体为前提的多次博弈,稳定的行为习惯才形成,权利和社会道德也才形成。倘共同体生活不可得,则所有博弈皆是一锤子买卖,权利和社会道德亦不可得。
至于政府部门的立法,在普通法传统下,是对那种自生—内生的行为习惯—空间进行发现,然后对其做成文化表达;欧陆成文法传统下,则不承认那种自生的行为习惯—空间,因其太琐碎不够理性,立法部门要以理性原则为基础来立法,规定何为权利,何为社会规则。但是,成文法传统对自生行为习惯的拒斥,并不会使其在事实上归于无效,于是,自生行为习惯以潜规则的形式继续存在,政府立法则以显规则的形式存在。如果立法机制够民主的话,则可通过民主机制的不断反馈,而使潜规则与显规则日益趋近;倘立法机制不够民主,则两种规则不会趋近,它们的对峙式并存,会对社会的道德水准造成极大伤害。
托克维尔所期待的自由结社,在19世纪的法国一直未获合法地位,于是各种结社,尤其是工会只能以地下状态运行,在潜、显规则夹缝中,它们常有各种不负责任的行动,导致社会动荡不已。直到1901年,《结社法》通过,法国政治与社会才走上一条更加稳健的道路。
作者为外交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