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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以来,就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该罪存在诸多立法上的不足,围绕其提出的观点更是五花八门。随着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了十年,这又引起了新一轮的讨论。对于该罪的立法不足,应从增加其特殊主体的立法规定、明确相应表述、明确界定财产范围及计算方法几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