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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主流理论把裁判推理的有效模式刻画为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其缺陷在于忽视了法律规定的多样性和事实不明的可能性,特别是不能说明否定式裁判推理之有效性。重建裁判推理的有效模式,须以整体适用的思维反映裁判推理的实际,将所有那些或明或暗地起着实际作用的法律规范都纳入大前提之中,并且注意证明责任对裁判的特殊影响。由此,可以确立以充要条件假言规范命题为大前提的四种裁判推理有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