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黑除恶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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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震惊全国的重庆扫黑大要案已经陆续进入宣判阶段,一批又一批的案犯受到法律的公正处罚。打黑除恶也被媒体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有公众产生疑问,打黑除恶是否是“一阵风”的政治运动?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无论是成文法的“大陆法系”,还是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在立法方面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先有了社会矛盾,然后通过立法进行规范、调整。“法无明文不为罪”。因为刑法是国家强制性规范,对一个人的行为所作出的是否定评价,甚至是彻底的否定性评价——剥夺生命刑。所以,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有明文规定,否则,即与刑法的“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刚性原则相违背。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近30年来,黑社會性质的犯罪,几乎每10年就出现一个“标志性人物”。从而催生了立法,而且,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变化,法律也势必根据打击涉黑犯罪的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这样,才能使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法可依。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打黑工作之所以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最关键的是有法律做坚强的后盾。
  这些年来,笔者采访了几个重要案例,亲身见证了我们国家“打黑”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调整的过程。
  
  哈尔滨“乔四”催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世纪80年代末期,哈尔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由于当时拆迁业比较混乱,这就成了一些人大发横财的机会。但这活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首先就是被拆迁的一些单位和居民不愿意搬。所以尽管拆迁利润丰厚,一些拆迁企业也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
  这时,靠“黑”和“讲义气”在道上已出了名的乔四(真名宋永佳),便主动带领手下打手承包了一个拆迁工程,被拆迁对象本着“好汉不吃眼前亏”的想法,不得不接受了拆迁。尝到了甜头的乔四很是得意,他决心把拆迁做大做强。于是他边揽工程边网罗一批臭味相投的人,放话“哪里有难拆的活只管给我!保准拿下”。
  恰好这时某开发商正为一拆迁工程发愁,便找到了乔四。乔四一拍胸脯,“没问题,可你的钱也要多给一些,因为我手下有一帮兄弟要吃饭,我全靠他们出力。”于是,开发商答应多出一倍的佣金。
  次日,乔四带了上百名兄弟,一律白手套、黑西服、光头、墨镜,气势汹汹地来到被拆迁地。乔四将居民与一单位的领导叫到一起,说:“我揽了你们这里的拆迁工程,我今天把你们找来,想告诉你们,我叫乔四,是道上混的。你们看——”说罢,他从后腰“嗖”的一声拽出明晃晃的菜刀,吓得被拆迁人双腿发抖,连连往后退。
  此时,乔四手起刀落——剁掉了自己的一个小指头,然后,环视了一圈,说:“我知道你们不愿意搬,没关系,如果你们谁能照我的样子做一遍,就可以不搬了。但必须马上做出决定,我手下的兄弟们脾气都不太好,没有耐性等啊!”
  结果可想而知,乔四顺利完成了拆迁任务。
  “办事利索”“真有魄力!”乔四的名声在哈尔滨越来越大,一些拆迁单位主动花大价钱去请乔四拔所谓的“钉子户”,此时的乔四可谓日进斗金。为了垄断拆迁行业,乔四用“暴力开道,刀枪说话”,不断“开拓业务”。1986年5月,乔四因承揽一项拆迁工程与另外两个拆迁商发生纠纷。他带领手下大打出手,先伤一人,又用啤酒瓶打昏另一人。
  数年后,乔四垄断了哈尔滨市的拆迁业、建筑业,还霸占了一些高档酒店。除此之外,乔四还绑架、收保护费、放高利贷、强迫交易、抢劫等,无恶不作。一次,乔四得知一个与他有矛盾的人正在某舞厅跳舞,便派手下将其挟持到车上,用刀将其腿部刺伤。随后,此人又被带到乔四面前,乔四举起匕首连连朝他的头部与背部划去,此人顿时鲜血直流,血泪模糊地苦苦哀求:“四哥,四哥,你饶了我吧!我下次再也不敢与你作对了。”
  乔四的坐骑是奔驰600型轿车,挂的牌照更是牛——“黑A88888”,他的车一上路,所有的车都得让道,不让就打;有时,他违章了交警都不敢管。此时的乔四已经成为几个企业的“老板”,他还拉了一批公检法部门的官员和党政干部下水,平日里在一起吃喝嫖赌,称兄道弟。乔四有事,他们充当“保护伞”,并为乔四充当“狗头军师”。乔四嚣张地自诩“咱黑白两道都吃得开,不能说呼风唤雨吧,但在哈尔滨的地盘上没有我摆不平的事儿!”
  福祸无门,唯人自招。1990年春,一位中央领导到哈市视察工作,听到有人控告乔四犯罪集团的累累恶行,非常重视。不久,不可一世的乔四及他的犯罪集团被彻底摧毁。1991年6月的一个天晴日朗的上午,乔四因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等数十项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哈尔滨市郊区被执行了枪决。
  当时,媒体纷纷以《冰城,一个黑社会的覆灭》为题进行了重点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特别是引起了立法界的密切关注。有关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调研,他们认为,乔四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此后,又有类似的集团犯罪,可当时法律并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罪名。出于打击这种犯罪的需要,立法界经过多次调研与论证,最后慎重地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报最高立法机关批准。
  于是,在1997年新《刑法》修改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刑法》增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就是《刑法》的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程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笔者采访了曾参与新《刑法》修订,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学专家樊崇义,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介绍,他在参与增加这项罪名时,认为以乔四为代表的一些犯罪集团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组织特征等,这种犯罪具有经济实体、成员固定、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社会危害大,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式。而且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加快,这类犯罪在各地都有发生,为了适应打击犯罪斗争的需要及时进行立法。
  笔者问:“为什么称其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不像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国家那样,直接称黑社会犯罪?”
  樊崇义答:“这是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首先是担心一些人误解,以为我国真的像境外的黑社会犯罪那样猖獗,造成心理恐慌,影响百姓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层面是根据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我国的政体与国体决定我们是多层级领导,即使中国的某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买通公、检、法,但还有党委、政府、武警,即使是有天大的神通,把一个地方的权力机关,甚至国家机器全部‘摆平’了,但还有上级部门,直至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军委等,还是有足够的力量能够完全、彻底地铲除掉所有的涉黑犯罪组织,所以,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根本控制不了一个地区的所有部门,与国外具有本质的区别。”
  
  两起案件拉开全国“扫黑”序幕
  
  有了立法规范,就可以有的放矢。但自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来,在之后几年之内,全国司法机关都未使用该罪名审判案件,直到2000年前后,才有两起典型案件使用这项罪名,也由此拉开了全国范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序幕。
  之一是“浙江温岭张畏涉黑案”。1999年5月2日下午2点,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长王晓鸣的要求,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长应中华带8名干警(全部持枪),到温岭市区银海宾馆集合。
  这一天发生的事情后来被收录到温岭百年大事记。这天公安干警抓捕了涉黑首犯张畏、王芳等团伙成员。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又先后有184人被查处,其中党政、司法、金融机关干部42人,包括温岭市市长周建国、公安局局长杨卫忠、财政局局长洪烈明……温岭政坛经历了一次彻底的大地震。经查,案犯张畏、王芳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成员,在为非作歹的5年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并涉及金融诈骗等犯罪,涉案资金高达5.03亿元。2001年3月12日,张畏、郭海华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伤害(致人死亡)等25项罪,被判处死刑,其他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之二是“沈阳黑道霸主刘涌案”。沈阳黑道霸主刘涌勾结宋建飞、董铁岩等人犯下一桩桩令人发指的罪行:刘涌枪击派出所所长,为抢他人的女朋友把人打残,为了垄断烟草生意将人在街头活活打死等。但刘涌不但长时间没有受到打击,还当上了沈阳市人大代表。原因是刘涌的保护伞竟然是许多要害部门的“一把手”。
  天不藏奸。罪恶总有清算之日。2000年7月1日,正义之剑终于出鞘了。时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兼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的杨加林(后提拔到公安部任治安局常务副局长),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果断下达了抓捕命令,但却意外地让刘涌等案犯漏网。最终,刘涌带几个人逃到黑龙江黑河口岸,准备逃到境外时,被抓捕归案。
  由于此前已秘密侦查了近一年的时间,所以,预审一段以后,沈阳市公安局就作出了请求批准逮捕的呈报,上报给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却屡次退补。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虽然同意批准逮捕,但却不是依照沈阳市公安局呈报所要求的以涉嫌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逮捕。沈阳市检察院说刘涌等案犯“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个别人还振振有词地挖苦“堂堂的沈阳市公安局都是文盲,怎么连法律文本都看不懂,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款明确写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是要有‘保护伞’,现在没有‘保护伞’,怎么批捕?我们检察院可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如果批捕的话,也只能以个案批捕。”
  当时,刘涌行贿的沈阳市长慕绥新(被判死缓)、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判死刑)、检察长(后被判刑)等人还都在台上,尽管沈阳市公安局打黑在全国美名远扬,公安部给记了集体一等功,但沈阳市公安局在本市连个新闻发布会都开不成,写好了新闻通稿,准备好了会标,开会那天,事先通知到的新闻单位却无一到场。而且,社会谣言不断,说什么“杨加林被双规了”“刘涌案办错了,这是破坏沈阳市的稳定”等等。因为当时“保护伞”还都在台上,沈阳市公安局的打黑工作特别难。直到中纪委抓捕了这些“保护伞”,刘涌案才得以顺利批捕、起诉。
  刘涌案无论是起诉还是审判,都是一波三折。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死刑,这是公众所了解的,此案的复杂还在于一些不为外人所了解的情况。恰好笔者当年全程跟踪此案,了解到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也是在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期间,沈阳市公安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反映打黑在沈阳遇到的问题——不是没有“保护伞”,但“保护伞”在台上,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而其他地方也遇到了這样的尴尬,所以,当务之急是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解释。
  2002年4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前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黑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惩处。而新的立法解释规定,只要在组织形态、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特征即可定性。
  
  打黑,最强大的武器就是法律
  
  由于立法机关作出了新的立法解释,就解决了司法机关在打黑上遇到的难题。笔者2002年10月底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就遇到这样的例子。东莞打黑第一案中,20名被告终审均被判处两年以上徒刑直至死刑,其中有4名成员被判处死刑,5名成员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绰号“铃眼庭”的李庭芳被判犯有9项罪行,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判决援引最新立法解释。
  该立法解释解决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虽然有“保护伞”,但暂时尚未挖出,照样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一个就是确实没有“保护伞”,但其具备立法解释中所列犯罪特征照样可以定罪审判。
  由此看出,打黑,最强大的武器就是法律。不仅要严格依据法律与立法解释,而且遇到有复杂的疑难案件还需要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相应程序进行审判。比如被称为“中国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的沈阳刘涌案件。
  2003年10月11日中午,辽宁锦州市公安局40多名防暴警察将刘涌从监狱押解至锦州市第二看守所,其目的是将其解回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刘涌当时穿着蓝底白条的囚衣,精神委顿。他在看守所内没人呼其姓名,他的代号是“1011”。
  据管教讲,刘涌是一个极有城府的人。一审法院判处他死刑,而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后,他很是得意。而最高人民法院10月8日通知他将进行再审,他当时就木然地说了两个字“完了”。
  2003年12月22日上午,在辽宁锦州,审判长用一个半小时宣读刘涌一案再审判决书。到此,由最高法院5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给历时3年一波三折的“沈阳黑帮老大”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画上了句号。黑枭刘涌终于被以注射的方式执行了死刑,根据为《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此前,刘涌集团的骨干宋建飞因伤害致死已被判处决。而宋就是为了维护刘涌的不法利益才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烟贩王某活活打死。
  刘涌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
  最近,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打黑办”负责人廖进荣对笔者说,自开展打黑专项斗争以来,面对打黑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中央政法委加强对打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最高检与最高法为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监督与业务指导;公安部成立了“打黑办”,对案情复杂、侦办难度较大的涉黑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采取派员督办、调阅案卷、指定管辖、异地用警等措施。比如,对沈阳的刘涌黑社会案、郑州的宋留根黑社会案,以及重庆的系列黑社会案件都采取督办、指导协调等措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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