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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大陆法中,物的担保制度仅有抵押和质押两种。这两种制度被罗马法学家们视为合同的一种。罗马法对物的担保关系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手段经历了从令状到诉权、从对人之诉到对物之诉的过程。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家们依照不同的理念和方法整理罗马人的法律,构筑了不同的民法理论体系,为质权和抵押权法律性质的争论埋下了伏笔。后来的学者们因为社会历史背景的原因对质权和抵押权性质产生了不同认识,并导致《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对相关内容的不同安排。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民法典中选用德国式担保物权体例的,对质权和抵押权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