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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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什么情况下允许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其程序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三、家庭承包的继承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对继承问题做出了规定。第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第二,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第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这里主要是指,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四、承包期内出现人地矛盾怎样解决
  承包期内,因人口增减引发的人地矛盾,主要采取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利用承包时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承包期内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交回的土地等;二是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需要的人手中;三是通过发展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从根本上减轻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总之不宜用行政手段调整承包地。
  五、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专门规定。具体来说,分为下面两种情况:一是妇女结婚时,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如果该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原居住地应当保证该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而是迁到其他地方,那么,新居住地所在村、村民小组应当为妇女解决一份承包地,在未解决之前,妇女原居住地的承包方应当保留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期限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七、农户可否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一旦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不应再向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
  (作者单位:161500黑龙江省依安县中心镇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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